一、戶口遷移證可用計算機填寫,也可以用手工填寫。凡用手工填寫的,應當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二、戶口遷移證上、下項登記內容相同的,要把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遷移人數不足四人,應將空白欄目通欄劃一斜線,并加蓋“以下空白”章;遷移人數超過四人,須另外填寫新的一頁戶口遷移證。
填錯作廢的戶口遷移證,要加蓋“作廢”戳記,并按照規定期限保存備查。
三、戶口遷移證一式二聯,第一聯(存根)由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存查;第二聯交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存查。
四、戶口遷移證有關部門項目的填寫:
1、戶口遷移證所列項目內容與戶口登記項目相同的,必須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填寫。
2、居民身份證編號——填寫戶口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對尚未領證和未達領證年齡的人員均填“未領”。
3、遷移原因——填寫遷移戶口的理由。如:“調×××單位工作”,“×××學校上學”,“投靠親屬”等。如系全戶遷移,應填寫其遷移的主要原因。
4、原住址——填寫戶口遷移人遷出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地址。
5、遷往地址——填寫戶口遷入地的詳細地址。落集體戶的,應當填明遷往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6、有效日期——填寫戶口遷移證的使用期限。從簽發之日起,一般可按遷移人的遷移過程中實際需要時間的二至三倍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0天。
7、備注——填寫需要說明的事項。下列情況應當在備注欄目注明:⑴遷移人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后,因故沒有在遷入地入戶的,應當在其交回的戶口遷移證以及戶口遷移證存根內注明未入戶原因。⑵遷移人在遷移過程中死亡的,遷出地或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填明其死亡原因和死亡日期。⑶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8、承辦人簽名蓋章——由填寫證件的人簽名或蓋章,以備查考。
五、騎縫出的編號和戶口遷移證存根及正頁上的編號相同,由承辦人使用阿拉伯數字橫向填寫。
六、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第一、二聯上填寫的遷移人數必須與騎縫出遷移人數標識號碼相符。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在辦理入戶手續時要認真進行核對。
七、戶口遷移證套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戶口遷移證后,在其正頁的簽發處日期處加蓋簽發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戶口準遷證填寫和使用說明
一、 戶口準遷證應當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
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戶口準遷證所列項目內容必須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