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煤礦土地糾紛專題會議紀要
20XX年11月16日上午,縣委副書記XX,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XX召集縣政府辦、縣法院、公安局、政法委、法制辦、國土局、信訪辦及XX鎮等單位負責人,在縣政府小會議室就如何解決好XX鎮聯合煤礦土地糾紛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形成了一致意見,F紀要如下:
會議認為,糾紛事實清楚:XX縣XX鎮煤礦建廠于1978年,當年經XX、楊柳人民公社黨委研究決定,報縣社隊企業局同意,兩公社在位于XX公社農興四隊與青杠公社大勝13隊交界處,開辦煤礦一個,名為XX、楊柳人民公社聯合煤廠。1980年該煤廠為擴大規模,口頭協議占用龍興4隊5.36畝(現實際占地2.0畝)土地建廠房、煤坪,該占地農興4隊社員認可當時XX公社每年解決了1500斤,共給了三年。同時,為擴大銷路,修建公路一條,占用龍興4隊19.2畝土地,簽訂公路占地合同,明確了占地補償方法和標準,并核減了農興4隊征購面積19.2畝。煤礦開辦幾年后,由于效益不好,公路占地合同關于每年補償未履行,農興4隊與聯合煤廠糾紛由此不斷。1990年8月17日,原XX縣屏錦區公所出面解決此占地補償糾紛,并作出了《關于解決XX、楊柳聯合煤廠占遺留問題的決定》(屏所發〔1990〕20號文件),該文件明確:聯合煤廠的公路占地,按照原合同規定的數額,占地補償費截止1990年底,一次性補償清楚,今后煤廠繼續開辦或不開辦,不再給任何補償費。公路為鄉公路,廠房、煤坪及一切設備,屬聯合煤廠所有。農興4隊按 該文件規定領取了占地補償費。
會議指出,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頒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XX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的緊急通知》(梁府發〔1982〕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XX鎮煤礦占用原農興4隊土地修建的`廠房、煤坪及公路,其土地所有權屬XX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屬XX鎮煤礦。原農興4組部分群眾以占地未獲補償為由,攔車堵路、阻礙煤礦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是違法的。
會議決定,為了妥善處理好此次糾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切實保護投資商的合法利益,提升我縣對外招商引資的形象,XX鎮人民政府及縣相關部門應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由XX鎮繼續向當地村民做好土地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策的宣講工作,把工作做到村組,做到農戶;要認真排查摸清領頭鬧事的人,向其交待清楚帶頭或指使部分村民進行阻塞交通,妨礙或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要密切注意部分村民可能發生鬧事的動態,及時向縣里反饋信息。
2、由縣法制辦會同國土房管局,針對龍興村4組提出的確權申請,盡快草擬出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答復,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送達;同時要做好本案可能產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的準備工作。
3、由縣委政法委負責全縣政法系統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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