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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封頂”體現招聘正義
為限制少數用人單位的極端行為,以更好保護學生利益,新近出臺的《上海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對違約金金額首次作出“不高于畢業生第一年的月收入”限定———此修訂甫一面世,就引起各方關注:學生普遍叫好,而不少用人單位認為此規定“有可能助長學生的違約跳槽行為”,很不合理。
用人單位的反對之聲是很正常的,畢竟這個規定等于割了他們身上一塊肉啊,能不疼嗎?雖然這個規定對學生的利益有著明顯的偏向性,不過筆者認為,這種偏向是公平的偏向,是對弱者合理的補償,只有在這種偏向性的設置下,才能在就業市場上體現招聘正義。
眾所周知,在當下的就業市場上,作為招聘者的企業和作為求職者的學生間存在著一種天然的不平等關系。畢業生相對過剩,就業信息不對稱,整個社會就業難的環境,人才流動的地域性限制,還有擴散的“就業恐慌”情緒等等——這些都導致了企業在學生面前有一種咄咄逼人的招聘霸權。
看看招聘中的種種怪象就知道這種霸權有多么厲害:從“低胸照”到“蓄胡子”,從“零工資就業”到“底薪保衛戰”,從“多收了三五斗”的一聲嘆息到“不喝酒就不能做銷售”的扭曲就業觀,還有什么“300份學生簡歷被當場撕碎”,什么“女畢業生應聘必須搭配一名優秀男生的‘拉郎配’”——這一切怪象折射出大學生在企業招聘霸權下的無奈和無助。
顯然,企業招聘霸權下的就業協議是遠離公平和正義的,這就需要作為“第三方”的公共部門的干預才能制衡企業霸權:對強者進行限制,對弱者進行補償,把貫徹在就業協議中不平等的企業意志磨平為對雙方(企業和學生)都平等的“合約”。
既然變成雙方的“合約”,企業設置違約金時就要權衡利弊:違約金設得越高,也要提供越高的月收入;學生承受越高的違約金,也就享受越高的月收入,這樣對雙方才是公平的,才會在就業市場上達致招聘正義。
另外,從就業規律看,初出茅廬的大學生是需要與企業的多重博弈后才能找到一個相對理想的工作,從而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學生初出校門,社會上又彌漫著某種“就業恐慌”,就業信息又非常不對稱,他們很容易倉促與企業簽約,所以博弈必須是多重的。而企業設置過高的違約金,顯然是以很高的違約成本把博弈限制在“一次”內了,這對剛出校門的學生是很不公平的。
而“違約金封頂”的制度設計,顯然是營造一種適合“學生與企業多重博弈”的制度環境,拆除過高的違約金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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