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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管理規定(熱門)
前言
本規定是根據公司標準體系工作的需要進行編制,是企業標準體系建立和實施的標準。目的是規范內蒙古錦聯鋁材有限公司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使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科學合理、務實高效、有據可依。
本規定由內蒙古錦聯鋁材人力資源部提出。
本規定由內蒙古錦聯鋁材人力資源部歸口。
本規定起草部門:內蒙古錦聯鋁材人力資源部。
本規定起草人:
本規定審定人:
本規定批準人:
發放本標準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六個月。
1、目的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內蒙古錦聯鋁材有限公司各級公司人員的試用(考察)期管理工作,錦聯公司各級公司人員的試用(考察)期管理工作除遵照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外,都應依據本制度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本部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規程》
《培訓管理規定》
3、術語、定義
3.1試用期:
員工從通過入職培訓考察之日起,直至轉為公司正式員工之日止,其間的時間稱為員工的試用期。
3.2試用期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我司一般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3.3考察期:
指公司在職員工或集團上級單位、兄弟單位員工經晉升、調入、下派、競聘、內部招聘等方式至新崗位履職之日起,直至轉正之日止,稱為考察期。
3.4考察期期限:
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員工為一個月,中層以下干部及人力資源、財務(不含倉庫)、商務崗位人員為三個月,中層及以上干部為六個月。
4、職責
4.1錦聯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員工試用、考察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統一組織與落實錦聯公司員工試用(考察)期管理工作,組織評估試用(考察)期員工的綜合表現。
4.2用人部門負責明確各崗位職責及工作標準,客觀評估員工在試用(考察)期間的勝任度,提出是否轉正意見,并提供相關依據。
4.3公司所有員工及公司各級監察員有權對公司試用(考察)期員工轉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客觀性等進行全程監督。
5、管理活動內容與方法
5.1試用(考察)期待遇
5.1.1新員工試用、考察期月應發工資原則上為轉正后月應發工資的80%,同時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經人力資源部經理及以上領導特批的,可按高于80%發放?疾炱趩T工原月應發工資高于新崗位轉正后月應發工資80%的,按原月應發工資發放。
5.1.2員工試用、考察期間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社保、津補貼、后勤保障等待遇。
5.1.3員工試用、考察期間享受與正式員工同等的假期待遇。
5.2新員工教育
新員工進入試用期前應接受入職培訓,相關培訓內容見《培訓管理規定》,通過入職培訓考核的,方可到部門、車間正式報到,進入崗前培訓程序;入職培訓考核不通過的,人力資源部有權調整試用崗位或解除勞動關系。崗前培訓考核由部門、車間自行安排,考核結果作為員工試用期轉正評估重要參考依據之一。上級單位、兄弟單位調入人員的考察期管理可參照本條執行(解除勞動關系可參照為退回原單位)。
5.3試用(考察)期輔導
5.3.1試用期輔導員
新員工到部門、車間正式報到后,部門、車間負責人應為其指定一名試用期輔導員,輔導員應為有豐富工作經驗的老員工、班組長、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崗位能手或部門、車間負責人等,一般應至少有一年以上司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新員工與試用期輔導員簽訂"師徒協議",具體見《培訓管理規定》。輔導員執行崗前培訓的同時,也是員工試用期綜合表現評估者之一。考察期管理可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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