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銀行員工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員工工作,制定相關的員工管理制度是有必要的。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村鎮銀行員工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行內控機制,促進我行員工自覺遵章守法,增強合規意識操作,有效解決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問題,防范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的發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積分管理是指我行對員工輕微違規行為進行累計積分和連帶積分并據以處罰和依據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相應的積分并據以獎勵的管理方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輕微違規行為,是指我行員工在業務操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情節輕微或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足以按照相關制度處理,但必須嚴格防范、管理和懲戒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實施積分管理應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處罰教育與正面激勵相結合、鼓勵自查自糾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察右前旗蒙銀村鎮銀行所有員工。
第二章 輕微違規行為積分標準
第五條 我行發現員工輕微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察右前旗蒙銀村鎮銀行輕微違規行為積分標準》進行積分。積分分值為0.5-6分,每分給予50元的經濟處罰,并從當月工資扣除。
第六條 積分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最小積分單位為0.5分。
積分上限為30分,一個積分年度內,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給予停職檢查,調整崗位、待崗培訓等處理后,積分從零分起算。每個積分年度,積分均從零分起算。
第七條 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違規的,分別給予積分,不因其中一人積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積分。
第八條 一次發現同一員工數個輕微違規行為,分別進行積分后累計計算,但最高不超過10分。
第九條 員工經自查發現的輕微違規行為,能夠立即糾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積分。
第十條 員工有抵制行為,但被迫實施輕微違規行為且已書面向上級機構或主管人員或主管人員報告的,可從輕或免除積分。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員工違規的責任人員,尚不足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必須予以從重積分。
第十一條 因人員配備、規章制度、設施等客觀因素造成輕微違規的,有本人提出書面申訴材料,經積分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后認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責的,可以免予積分。
第十二條 對于已發生的當年卻未發現或未處理的輕微違規行為,應當計入發現輕微違規行為年度的積分管理。
第三章 獎勵積分標準
第十三條 我行對在風險內控工作中具有立功行為或表現優異的員工按照本辦法所附《察右前旗蒙銀村鎮銀行獎勵積分標準》給予獎勵積分。積分分值為1-10分,每分給予50元的經濟獎勵,并隨當月工資一并發放。
第十四條 積分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最小積分單位為1分,獎勵積分無上限。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立功行為的,給予5-10分的獎勵積分:
(一)識破、堵截或制止各類案件發生,有效避免或晚會損失的,應根據案件情節、識別防范難易程度、避免損失或挽回損失的情況給予獎勵積分;
(二)提供重要線索,對案件的查辦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應根據其對案件查辦的具體作用給予獎勵積分;
(三)檢舉反映他人徇私和舞弊、濫用職物權利等違規失職行為,經核查屬實的,應按照檢舉反映的違規失職行為嚴重程度給予獎勵積分;
(四)被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實施違規行為的員工,通過抵制、報告等手段有效制止違規行為發生的,應根據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給予獎勵積分;
(五)發現業務管理制度及系統控制中的風險隱患或流程缺陷,及時上報風險事項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應按照發現問題輕重程度及措施建議的采納情況給予獎勵積分;
(六)幫助客戶識別、防范涉案風險,有效避免或減少客戶風險損失的,經查證屬實,應根據識別防范難易程度、有效避免或挽回損失情況及社會影響給予獎勵積分;
(七)主動向上級機構或部門反映本機構具體業務事項中存在且未按規定上報的重大風險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根據風險事項可能造成的風險損失狀況及負面影響程度給予獎勵積分;
(八)在行為排查中反映其他員工違規行為或不良表現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給予獎勵積分;
(九)有其他立功表現的`,經村鎮銀行積分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后,可酌情給予獎勵積分。
第十六條 對表現優異、在考核期內無違規違紀行為的員工,且同時符合以下標準的情況下,應酌情獎勵1-5分的積分:
(一)在風險內控工作中表現突出;
(二)經辦業務質量高,且無差錯;
(三)所在機構或部門根據考核期工作實際確定的其他標準。
第十七條 在一個獎勵積分年度內,同一員工的不同行為均符合相應獎勵積分標準的,應分別給予積分,累加計算,次年清零。
第十八條 對獎勵積分申報、審查、審定、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或者打擊、報復獎勵積分對象的,村鎮銀行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對涉及舉報、抵制或案件查辦的獎勵事項,應對當事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在申報、審核、審定及獎勵積分決定的制發、執行、登記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對違反保密要求的,村鎮銀行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章 積分管理程序
第二十條 察右前旗蒙銀村鎮銀行成立由董事長任組長,行長任副組長,副行長及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管理領導小組。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審議重大、復雜的積分事項;
(二)審議對被積分員工的處罰和獎勵建議;
(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開展積分管理工作;
(四)對輕微違規積分達到30分的員工提出處理意見;
(五)其他積分管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下設積分管理辦公室,由我行風險內控部門負責管理,積分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 執行積分管理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管理《輕微違規行為積分管理臺賬》和《獎勵積分管理臺賬》,并對員工積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通報;
(三)審核《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和《獎勵積分申報單》,并在積分管理信息中登記積分;
(四)受理有關輕微違規積分事項的申述和獎勵積分的建議;
(五)對各部門及分支機構日常管理、監督檢查中履行積分管理職責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監督;
(六)其他積分管理事項。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檢查組或分支機構負責人,通過非現場、現場檢查發現工作人員的輕微違規行為,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積分:
(一) 對違規事實與當事人核對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 填寫《輕微違規行為積分記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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