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勞務派遣員工管理辦法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局勞務派遣員工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局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充分發揮勞務派遣用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作用,維護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屬事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條 按照“從嚴控制、先批后用、擇優聘用、規范管理”的原則,落實勞務派遣用工招聘制度。局對各單位勞務派遣用工總量進行限控,在摸清用工數量的情況下,按實際工作需要核定各單位用工數量。目前用工數量超出規定要求的,應建立考核淘汰機制,逐步使用工數量達到核定標準,在未達到核定數量前用工只減不增。
第四條 各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主要專業技術崗位及涉密崗位不得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同時,用工崗位應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
第五條 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落實用工單位管理責任制。各用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承擔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勞務派遣用工的考勤、考核、獎懲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招聘勞務派遣用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自愿從事相應崗位輔助工作;
2、男性年齡18至35周歲,女性年齡18至30周歲,有專業技能的人員可適當放寬;
3、身體健康;
4、具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5、其他規定需求的條件。
第七條 招聘勞務派遣用工的程序和要求
各單位招聘勞務派遣用工,應根據崗位需求事先向局組織人事處申報審核,報經局同意后方可組織招聘。招聘工作在局組織人事處指導下由用工單位具體實施。
勞務派遣用工招聘應堅持“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同等條件下根據崗位要求優先選用學歷層次較高者。招聘須經過公布簡章、報名、考試、體檢、政審、聘用等程序。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與具備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應與勞務派遣用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用工期限、勞動報酬、崗位要求、工作條件、勞動保護等內容,合同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內。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九條 局系統勞務派遣用工明確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為派遣單位,新招聘人員統一與局確定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已在崗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逐步過渡分期到位。局系統內勞務派遣用工調整勞務派遣公司,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崗位需要有計劃地對勞務派遣用工進行培訓。窗口崗位的勞務派遣用工必須進行文明用語、服務禮儀和服務技能等必要的窗口服務知識培訓后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 用工單位應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教育,及時掌握勞務派遣用工思想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勞務派遣用工政治素質和適崗能力。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公司應加強勞務派遣用工檔案管理,個人培訓、考核、獎勵及合同資料應及時歸檔。黨團組織關系按規定及時轉入、轉出,勞務派遣用工參加所在用工單位的組織生活。
第三章 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以“嚴格規范、科學考核、優勝劣汰”為原則,用工單位應依法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管理?茖W建立勞務派遣用工考核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工作紀律、工作績效、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等。涉及勞務派遣用工的管理制度,應征求勞務派遣用工的意見,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本單位所有勞務派遣用工。
第十四條 考核分試用期考核、合同期滿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各類考核應建立相應臺賬,年度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己斯ぷ饔筛饔霉挝回撠煂嵤,報局組織人事處備案。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可作為兌現勞務派遣用工待遇和決定是否繼續聘用的依據。合同期滿綜合考核合格的,如崗位需要,可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用工在勞動合同期內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的,或者合同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七條 對勞務派遣用工原則上實行年度評比表彰,根據考核評比結果給予適當獎勵。對綜合素質較高,工作踏實、表現特別優秀的,鼓勵支持其參加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人員招聘。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用工的薪酬發放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崗位與績效掛鉤。工資構成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等組成。
第十九條 根據勞務派遣用工的工作年限、學歷、職業資格等,參照我市最新公布的人力資源市場價位同類崗位工資標準,制定勞務派遣用工基本工資標準,并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指數變動,不定期進行調整。勞務派遣用工基本工資標準由局組織人事處制定并發布,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務派遣用工基本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用工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標準及其分配辦法由各單位結合實際科學制定,要充分體現不同崗位、業績之間的收入差距,并建立績效考核臺賬,按月計發薪酬。各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應報局組織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用工在崗工作期間,按國家規定享受婚假、產假、喪假、年休假等福利待遇;請病、事假的按單位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根據用工協議,勞務派遣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勞務派遣用工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工作中根據崗位需要提供必要的裝備保障。
第二十三條 局組織人事處應建立局系統勞務派遣用工信息庫,定期組織對各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凡被局系統辭退、違紀解除合同的勞務派遣用工,一律不得再聘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局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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