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上午,某民營企業A公司的老總剛走進辦公室,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便急匆匆地走進來匯報:社會勞動保障局來人了,要求了解公司的加班及加班費支付情況,并要求調看相關的工資發放憑據,還特地提到了剛剛被公司辭退的生產部經理×××的加班情況。匯報完,人力資源部經理一臉的緊張和無奈,大有等候老總發落之勢。
原來,這家公司老總對前生產部經理的工作感到很不滿意,幾日前便讓人力資源部解雇了他,這個生產部經理離開后便一紙狀告到了當地社會勞動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訴稱該公司只給他發放了正常的上班工資,對他的加班未支付任何報酬,要求勞動部門伸張正義,督促該公司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補發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的所有加班費。勞動部門經過調查了解和查閱有關憑據,認定該公司前生產部經理的訴求成立,并最后成功督促該公司將加班費2萬余元補發給了該公司的前生產部經理。事情過后,A公司老總大發雷霆,責怪人力資源部經理無所作為,害得公司處處被動,利益受損。其實,這也怨不得該人力資源部經理,完全是老總自己種的果子自己吃。
公司在初期,老總身先士卒,不怕苦不怕累,那班跟隨老總打天下的員工都是遠親近鄰、朋友加兄弟,雖然文化程度不高,但都能吃苦耐勞,任勞任怨,不管白天黑夜,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根本不分是當班還是加班。所以當時根本就沒有加班和加班費的概念,老總有時高興就請大家一起聚餐什么的,公司上下也是其樂融融。當公司發展壯大后,加盟公司的各種員工越來越多,各種管理思想和員工需求也交匯在一起,老總也開始接受一些新的觀念,思想上也開始認同加班應該支付加班費,并要求人力資源部拿出一個加班及加班費支付管理辦法。人力資源部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擬訂了一個比較規范的加班及加班費支付管理辦法,老總也認可該辦法的大部分內容,但不同意給中高層管理人員支付加班費,只同意給基層管理人員和一線員工支付加班費。并授意人力資源部想出一個應對不支付中高層管理人員加班費的辦法,按照該老總的說法,是“既不違法,又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人力資源部苦思冥想,最后想出了“瞞天過海”的一招:在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中加上一條“工資報酬已經包含加班費”。其實這是一個自欺欺人的條款,沒有一點實際意義,在法律面前完全站不住腳。
上面案例中的A公司老總一方面在觀念上接受了加班要支付加班費的觀念,另一方面又不想支付太多,以免引起成本的過多增加,影響公司的經濟效益,降低自己的利潤。說嚴重點是既不想違法,又不想真正守法。他之所以不愿意給中高層管理人員支付加班費,是他內心認為公司支付給了中高層管理人員很高的工資,已經體現工作的所有報酬,理所當然就要服從公司的工作需要,工作多長時間都是應該的,其次是考慮到如果給他們支付加班費的話,數額則比普通員工大得多。這種想法其實是和他自己認可其他員工的加班費是相互沖突的,自身思想和做法本身就充滿了矛盾。
在我國法制日益健全、人民權力意識日益提高的情形下,依法辦事是大勢所趨。企業完全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規支付加班費的同時有效控制加班成本,有的企業在這方面就做得比較好,既不損害員工的基本利益,又不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和盈利水平。我們不妨一起來借鑒他們的做法。
B公司是一家電源連接器生產企業,產品主要出口歐洲。該公司的發展速度很快,在創業的短短10年時間內,銷售收入達到了12億,員工人數也達到了3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