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7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ǘ┕ぷ鞯攸c;
。ㄈ┡汕踩藛T數量和派遣期限;
。ㄋ模┌凑胀ね暝瓌t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ò耍﹦趧影踩l生以及培訓事項;
。ň牛┙洕a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ㄊ唬﹦趧张汕卜⻊召M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ㄊ┻`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ㄊ┓伞⒎ㄒ、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ㄋ模┌凑諊乙幎ê蛣趧张汕矃f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ㄎ澹┒酱儆霉挝灰婪楸慌汕矂趧诱咛峁﹦趧颖Wo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婪ǔ鼍呓獬蛘呓K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ㄆ撸﹨f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ǘ┯霉挝槐灰婪ㄐ嫫飘a、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ㄈ﹦趧张汕矃f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2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鹽城市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職責
xx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程序
3.1用人單位的選擇
3.1.1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3.1.2集團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3.1.3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系。
3.1.4為確保服務質量,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選擇。
3.2勞動合同
3.2.1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個月。
3.2.3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1)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兩個月;
3.2.4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
3.2.5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3.3.2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3.3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3.3.4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3.3.5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3.3.6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單位備查。
3.3.8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3.4社會保險管理
3.4.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3.4.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4.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3.4.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4.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3.4.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3.4.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3.4.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4.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4.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3.5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3.5.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5.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3.5.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3.5.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3.5.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8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5.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5.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4.5.12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派遣員工上班時間為8:00-17:00,特殊情況下需加班2-4小時(視情況而定,有加班費)。做六休一,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按規定放假。
5、勞動紀律
5.1考勤要求
5.1.1所有人員考勤采用簽到制度,遲到3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算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算早退)視為曠工,確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須征得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5.1.2臨時外出辦理業務,必須先到單位辦理簽到手續,向分管領導說明情況后方能外出。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單位的,需通過電話征得部門負責人批準。
5.1.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員說明情況,以便考勤登記。
5.1.4行政后勤人員由綜合辦專人負責考勤統計,倉儲、分揀、送貨及安保人員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門負責人負責。出勤記錄應當準確無誤,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門將考勤、請銷假材料等匯總后交綜合辦(休息日延后),月終匯總后張榜公布并扣減應減的工資。
5.2遲到及早退
5.2.1遲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職工罰款50元,聘用員工罰款20元;每月累計超過10次的,正式職工取消當月績效工資,聘用人員扣出當月完成任務獎勵。
5.2.2因接送車造成遲到的,本車人員所有罰款由司機一人承擔;確因特殊情況時除外。
5.2.3天氣或路況不好,接送車司機與乘車人員提前做好安排,保證按時到崗。
5.2.4車輛接送時間由管理部門根據上班時間具體安排,確保所有工作人員按時到崗。
5.2.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車的,車輛管理部門做好通知工作,員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時到崗。
5.3曠工
5.3.1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準而擅自離崗的;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準而未到崗的;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工作日程及崗位的,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的。
5.3.2每曠工1天,處予當事人300元罰款,連續3天或當月累計超過5天者扣除當月全部收入。連續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超過10天的作待崗3個月處理,待崗期間停發除基本工資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獎金。連續15天或一年以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除名。
5.4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員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熱情和良好的工作態度,立足崗位,履行好職責,服從組織安排,做到內部政令暢通,運作協調高效。
5.4.1工作時間內不堅守崗位,擅自離崗、串崗者,一經發現處予50元罰款。
5.4.2工作時間內,不得玩撲克、麻將,不得酗酒及從事其它娛樂活動(公務接待除外),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一經發現處予當事人50元的罰款。
5.4.3工作時間內,利用電話進行與工作無關的閑聊,上網閑聊、玩游戲者,一經發現處予50元的罰款。
5.4.4下班未關閉門窗、辦公電腦,未切斷電源的,一經發現處予50元罰款。
5.4.5在辦公區、單位宿舍區打架斗毆,酒后鬧事,損毀公物者處予5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正式職工待崗,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6、附則
本制度由xx人力資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xx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3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勞動管理
第一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準決定。
第二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并建立檔案。
第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四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己撕细裾咴谄赣闷跐M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ㄒ唬┮蚬室饣蜻^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ǘ┯袨^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ㄈ┮蜻`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ㄎ澹┻`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七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采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采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八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于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愿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九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并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章勞務派遣管理
第十一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二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后,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十三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十六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并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十八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十九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并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后事宜。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至公司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勞務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忠于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于兩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書面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工作崗位性質,按相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因工受傷,應按有關規定申報工傷,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信息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單位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項目。
第二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7月開始執行。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6
1.招聘方式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向我司提出用工申請說明,書面委托總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勞務公司安排組織體檢,合格后符合公司用人要求方可入職工作(新入職派遣人員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基本工資的80%)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由我司全權負責辦理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我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四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2.勞動合同
(1)第六條派遣員工與我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由我司告知派遣員工與勞務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2)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我司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我司辦理簽訂手續。
(3)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向我司提出申請通過后,方可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4)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書面申請,由我司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我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5)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不滿意時,以書面申請形式,告知我司,由我司按照本公司制定相關的勞務派遣管理規定等,并通知勞務派遣公司解除派遣關系。
。6)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3.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1)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2)我司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崗。
(3)派遣員工應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4)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
。5)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我司及用工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4.培訓考核
。1)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由勞務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相關業務培訓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2)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3)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相關專業技術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4)用工單位可與附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5.勞動報酬
。1)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我司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我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加班審批表、績效和工資表統一核算,并收取用工單位的人工費、加班費和管理費,委托我司為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2)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由我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由我司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我司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6.社會保險
。1)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勞務派遣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2)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順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我司,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并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3)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賬到勞務派遣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7.工作時間和休假
(1)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2)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3)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4)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5)因工作需要勞務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按照本公司規定執行。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后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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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復,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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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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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ㄋ模┯邢铝星樾沃坏,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绲貐^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核實后,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绲貐^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并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于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征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ㄋ模┌踩l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C苤贫龋鹤袷赜霉挝坏谋C苤贫,不得泄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并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9
一、員工紀律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文明禮儀,扶老助幼,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崇尚學習,勤于思考,愛崗敬業,開拓進取,與時俱進,不斷開創工作新局面;
2、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準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鐘到崗,做好準備工作;
3、提倡員工間樹立團結協作、互學趕幫、勞動競賽、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各崗位技能的培訓學習、技術練兵和業務競賽活動,努力提高服務技能;
4、工作時間內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不得辦私事、不得大聲喧嘩、不得擅自進行打撲克、下棋等游戲活動。各科室間人員不得隨意串崗、漏崗,以免影響工作;
5、工作中員工與員工之間,下級與上級之間因工作發生矛盾糾紛,因本著相互體諒、構建和諧的原則,自下而上逐級解決,不得越級,更不可將親屬、朋友及社會不法分子招來取鬧威脅對方和領導,一旦發生此類事件,以自動終止勞務關系處理,造成后果,自負法律責任;
6、愛護公物,呵護單位形象,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工作場所做到窗明幾凈,墻面無污跡、地面無臟污痰跡,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強化安全意識,樹立防盜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確保用人單位安全
二、勞務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由雙方簽字確認以保障雙方利益,對于單方面違約的行為,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公司行政部有權對員工的資料進行核實,考查,派遣員工必須保證其所持身份、健康、學歷、職級等資料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假冒、過期等情況而又未提前與公司有關部門說明的,公司有權對其按照員工手冊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派遣員工由公司統一安排,調遣,派遣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保險等福利報酬由公司統一結算、發放。
5、派遣員工不得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內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與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勞動協議,一經發現,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派遣員工檔案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管理。
7、派遣員工有責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導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績效核查和管理。
8、堅決擁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時刻保持公司形象,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理念和個人素質文化。
9、派遣每個員工都有為公司做正面宣傳的義務,且必須正確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項情況及管理結構體系。
10、派遣員工因身體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滿之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11、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與公司的形象,對于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于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其作出合理處罰。如后果嚴重或有損用人單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單位有權將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處罰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12、派遣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單位負責,公司行政部及督導人員監督、整理與考核。
13、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退回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派遣員工自身狀況,安排到其他客戶單位工作或參加本公司組織的培訓并變更勞動合同,待培訓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因為派遣員工自身因素(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自身身體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與勞務派遣員工產生的勞動糾紛,由公司和用人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解決。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時間執行行政部關于作息時間的通知。
2、實行上班簽到制度。員工上班前必須到指定處簽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簽到,否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處罰50元。因公外出或確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時簽到,應提前向分管領導請假,否則視為遲到或曠工。
3、考勤表由綜合科專人負責統計,每月日將統計結果報主任簽字后,作為發放員工工資、獎金的重要依據。
4、違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處理
。1)遲到:晚于上班時間簽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領導說明合理原因的,視為遲到;超過上班時間60分鐘的,視為曠工半天;超過半天的,視為曠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單位規定下班時間下班,且未經部門、科室相關負責人批準的,視為早退。提前下班時間60分鐘(含)以上,視為曠工半天。
。3)脫崗: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脫崗。脫崗時間超過60分鐘(含),視為曠工半天。
。4)曠工:除上述遲到、早退和脫崗的情形,按曠工處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曠工處理:
〈1〉采取不正當手段,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缺勤。
。5)處理辦法:(以用人單位實際管理辦法為主導)
〈1〉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曠工半天,扣發一日工資;
〈3〉曠工一日,扣發兩倍日工資
〈4〉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0天,均予開除。
5、加班(費):雙休日、法定節日或遇緊急任務需要安排加班,由相關部門科室通知,記錄加班考勤,加班費當月累計,與當月工資一起發放。
雙休日加班費=日工資x2x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日工資x3x加班天數
6、病假:員工因病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須本人填寫請假單,出具相關醫院證明,由科室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3天以上,須向單位出具當地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請假單由科室相關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病假一天,扣xx元,病假全月工資為派遣公司所在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xx%;
〈2〉全年累計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終獎按天數扣除;
〈3〉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后,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務關系。
7、事假:員工事假需持本人書面說明申請,經逐級批準后,方可休息。員工請假半天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員工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必須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主任審批;請假條統一交綜合科備案。
〈1〉當月事假3天內(含),扣20元/天;
〈2〉當月事假累計超過3天,扣除工資20元/天x3天﹢(累計事假天數-3天)x日工資;
〈3〉全年累計事假10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10%;
〈4〉全年累計事假15天以上(含),年終獎下浮20%;
〈5〉以此類推,累計事假每增加5天,年終獎下浮10個百分點。
8、婚假:員工婚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婚假為10天;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結婚登記證的婚假3天,憑結婚登記證和本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間工資不變。
9、產假(流產、保胎、哺乳、計劃生育手術)
女職工生育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符合法定年齡,領取生育證,享受順產假90天、難產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齡生育享受產假98天(男性員工享受7天陪護假,需提交結婚證、雙方身份證、生育證、醫院證明、書面申請),難產另加15天休假。女職工產假、男職工胡產假期間,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育齡女職工保胎由職工本人申請,經批準后一次性休息,視作病假處理,工資按病假期間支付;女職工哺乳期一年內(自哺乳期)課享受工作日內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工資、獎金不變)。所有休假都必須由甲級醫院開具證明,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產(含藥流)的已婚女職工憑手術單位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說明書》享受30天休息假(工資不變,不享受任何獎金)。已婚女職工未經節育措施意外懷孕流產的,做病假處理。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10、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外戚直系親屬(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輩死亡,可享受1天喪假。請假手續按程序辦理。
11、工傷:凡在工作期間非主觀責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勞動保障)調查、確定,出具書面材料,經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上報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依據勞動安全鑒定,作出工傷決定,享受工傷待遇。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0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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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ǘ┱衅阜绞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ㄈ﹦趧雍贤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ㄋ模┤粘9芾砗蛣趧蛹o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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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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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辦法。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以經營為目的招用勞動者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使用,由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將全部或者部分業務發包,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場所進行勞動,且勞動過程的管理、協議內容、費用支付等符合勞務派遣特征的,屬于勞務派遣用工。
第四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與分配、勞動安全衛生等制度,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和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工資集體協議)備案,積極為勞動者創造良好的職業發展空間,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各項勞動權益。
用工單位應當在法定的派遣范圍和比例內使用勞務派遣,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務派遣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征求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或者建議。
被派遣勞動者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積極參加崗位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嚴格遵守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等情況的監督管理。在監督管理工作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制定、實施勞動規章制度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法定條件,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八條中央、省、市屬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許可;其他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向工商注冊地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許可。
第九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再Y本實繳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ǘ┯信c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ㄈ┯蟹戏、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十條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趧张汕步洜I許可申請書;
。ǘI業執照;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ㄋ模┙洜I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ㄎ澹┓ǘù砣说纳矸葑C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前款規定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主要包括不動產權證(含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產權證書)、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能夠證明申請單位對其經營場所享有合法使用權的有效文件。
申請單位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對單位的許可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進一步核實了解情況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單位的經營場所、辦公設施設備、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情況進行核查。
。ㄈ┮婪▽彶楹,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單位;
。ㄋ模┓戏ǘl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單位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證機關以及發證日期等事項。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所屬子公司、分公司。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事項改變的,應當先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再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及變更事項相應的證明材料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許可機關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勞務派遣單位變更經營場所跨許可機關轄區的,應當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及新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向工商注冊地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變更申請后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查閱、復印審批檔案,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收回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換發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撤銷、注銷以及有效期滿延續,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分公司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納入工商注冊地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范圍。
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相關共享平臺認領公司登記信息,并將信息錄入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平臺勞動關系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本市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如實報告許可機關,提交異地開展勞務派遣業務報告申請、分公司營業執照等材料,許可機關審查后出具異地開展勞務派遣業務報告收到通知書。
第十八條總公司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致使總公司不具備經營勞務派遣資質的,分公司的經營資質自行消滅。分公司已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
第一節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等原則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并如實告知勞動者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作條件,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內容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向被派遣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委托用工單位代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拖欠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與勞動者協商中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在派遣勞動者前,應當主動、如實向用工單位提供經營資質、訂立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用工單位應當查驗核實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相應責任:
。ㄒ唬┯霉挝皇褂梦慈〉媒洜I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單位派遣勞動者的;
(二)用工單位使用未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的;
。ㄈ┯霉挝晃磁c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續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ㄋ模┯霉挝换蛘咂渌鶎賳挝怀鲑Y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勞務派遣的禁止性規定的。
第二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我市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被派遣勞動者按照規定參保繳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ǘ┪丛诒臼性O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檢查和勞動者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落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警處理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防范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勞務派遣用工臺帳,列明被派遣勞動者基本情況、所在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工資發放、社會保險繳納等情況備查。
第二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無檔案保管權限的,應當委托有管理權限的機構保管。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勞務費中的工資、社會保險費設立專門的科目單獨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或者滯留,不得委托用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勞動用工備案,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勞動關系管理系統申報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工資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變化情況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勞動關系管理系統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分公司應當向工商注冊地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經營資質和從業狀態進行監督,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上公布核驗結果。
勞務派遣年度經營情況核驗結果公示的內容主要有: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設立分支機構情況;是否開展勞務派遣業務;本單位派遣勞動者人數及合作用工單位戶數;是否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是否按時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是否瞞報、偽造、篡改年度經營情況;年度經營情況是否正常等。
第三十四條對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的勞務派遣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依法糾正和查處,并實行重點監管。
對存在涉嫌抽逃注冊資本、虛開發票等其他違法行為的勞務派遣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專查、書面審查等方式,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工商、稅務、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數據比對、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機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促進勞務派遣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工備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故意泄露有關信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文本、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等情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有關規定,未將勞動用工信息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優評先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按照民事糾紛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勞務派遣單位申請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行業秩序,引導勞務派遣單位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推進勞務派遣服務規范化、專業化發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勞務派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單位的信用評價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勞務派遣單位,是指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獲得行政許可機關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勞務派遣分公司備案證明且在有效期內的,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人社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勞務派遣單位信用信息,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評定勞務派遣單位的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等管理活動。
第五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會同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制定信用評價標準、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措施等,并對各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負責對本級行政許可機關審批或獲得勞務派遣分公司備案證明的勞務派遣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信用評價,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結合勞務派遣的特點,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全省統一的標準、程序,推動勞務派遣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章信用評價分級及標準
第七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按照《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規范》(DB32/T4420-2022)(附件1)進行評分與分級。
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分為AAA級(信用狀況優秀)、AA級(信用狀況良好)、A級(信用狀況較好)、B級(信用狀況一般)、C級(信用狀況較差)五個等級。得分小于60分的,評定為C級;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90分的,評定為B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且小于110分的,評定為A級;得分大于或等于110分且小于120分的,評定為AA級;得分大于或等于120分的,評定為AAA級。
第三章信用評價程序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由人社部門結合勞務派遣單位年度經營情況核驗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
第九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反映的信息內容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產生且仍在有效期內的信用信息。新的信用等級認定與公布后,原信用等級自動失效。
第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栽u。勞務派遣單位在每年的年度經營情況核驗時,應當一并提交《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評價自評表》(附件2)及相關自評材料,進行自我評價,并對所填報信息及提供的'自評材料真實有效性進行承諾。
。ǘ⿲徍。人社部門對照評價標準,對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狀況進行審核評價。對申報材料存疑的,可根據需要函詢或前往勞務派遣單位,對申報材料相關內容進行核實。
(三)公示。經審核后,人社部門將擬評定的勞務派遣單位的年度信用等級、陳述申辯途徑等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公布。經公示后,由人社部門將確定的信用等級結果按規定通過全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臺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同時通過官方網站、公眾號等發布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等級信息。
第四章公示期間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公示期內,被評價單位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評價的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人社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信息進行核實,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經核實,確需改變擬確定等級的,重新公示;不改變的,不再另行公示。任何企業或個人均有權向人社部門舉報勞務派遣單位弄虛作假等行為,但惡意舉報者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社部門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不得向被評價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被評價單位對人社部門不改變擬確定信用等級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人社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人社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進行復核并作出處理,復核結果為最終評定結果。
經復核,確需改變擬確定等級的,作出評價的人社部門應當及時修正,并通過原發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異議不成立的,不再另行公示。
第五章信用等級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對獲得AAA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人社部門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ㄒ唬┰凇半p隨機、一公開”等事項中降低比例、頻次;
。ǘ┰谑〖壢肆Y源社會保障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
。ㄈ﹥炏阮A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門指導服務,可免費獲取勞動關系診斷服務;
。ㄋ模┬庞迷u級結果列為誠實守信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個人依法查詢應用;
。ㄎ澹o投訴舉報以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核,且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申報調整無異常情況下,免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稽核;
。﹥炏韧扑]評先評優資格,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ㄆ撸┫蜷L三角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報其信用等級,共享信用激勵措施;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對獲得AA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人社部門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ㄒ唬┰凇半p隨機、一公開”等事項中降低比例、頻次;
。ǘ┰谒诘厝肆Y源社會保障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
。ㄈ┛深A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門指導服務;
。ㄋ模┬庞迷u級結果列為誠實守信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個人依法查詢應用;
(五)無投訴舉報以及相關部門提請稽核,且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申報調整無異常情況下,免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稽核;
(六)優先列為有關培育試點對象,優先培育為市級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ㄆ撸┫蜷L三角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報其信用等級,共享信用激勵措施;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對獲得A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部門可以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ㄒ唬┰凇半p隨機、一公開”等事項中適當降低比例、頻次;
。ǘ┰谒诘厝肆Y源社會保障網等相關媒體上公布;
。ㄈ┛色@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導服務;
(四)信用評級結果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供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個人依法查詢應用;
。ㄎ澹┓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對被評為C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信用評價部門可以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ㄒ唬┝袨椤半p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和勞動保障監察重點監察對象;
。ǘ┰谵k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減少對其采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圍;
。ㄈ┤∠黝愒u先評優資格;
。ㄋ模⿲趧张汕矄挝回撠熑诉M行警示約談;
。ㄎ澹┰谌肆Y源社會保障網、信用江蘇等官方網站發布,向長三角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用工單位通報其信用等級并發放用工風險提示函,實施信用聯合監管;
。┓、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人社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定、記錄、歸集、管理本級產生的信用信息,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建立勞務派遣單位信用檔案,加強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
第十八條各級人社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勞務派遣單位相關信用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各級人社部門要建立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信用等級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評定信用等級的勞務派遣單位,由所在地人社部門跟蹤管理、抽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有隱瞞失信記錄或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的,一經核實,其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C級,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人社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核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有嚴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辦法施行前,各地已出臺的勞務派遣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后,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和發展勞務派遣工作的通知》洛勞社就業【20xx】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機構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充分就業。
第三條本機構是經洛陽市勞動保障局審批新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成立的法人單位。實行自主執業,自我發展,自收自支,自我約束機制。
本機構的名稱是:xxx市德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本機構住所地為:察哈爾大街。
第四條本機構的業務范圍以市勞動保障局核準登記時確定的為準,超過核準范圍以外的業務本機構不予受理。
第五條本機構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六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托,由本機構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本機構對經濟困難、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可以減收或免收部分費用。
第七條本機構求職登記、信息發布、崗位推介、勞務派遣實行保密、時限和錯件追究制度。
本機構根據業務活動、行政管理的實際,依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機構實行執業人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機構重大事務。
第十條執業人會議由全體執業人(不含臨時專聘用人員)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機構章程;
。ǘ┲贫ū緳C構發展規劃的年度工作計劃;
。ㄈ┲贫ū緳C構管理制度;
。ㄋ模┻x舉、罷免本機構xx;
。ㄎ澹⿲徸h本機構工作報告;
。⿲徸h本機構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批準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ㄆ撸⿲徸h對本機構人員的聘用、解聘、獎勵、處分及錯件的追償責任;
。ò耍Q定本機構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的分配方式;
。ň牛┢渌枰嵴垖徸h的事項。
第十條執業人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xx或三分之一執業人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執業人會議由xx主持召開或經xx授權由副xx主持召開。
第十一條司法鑒定人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執業人參加方能召開,會議的決定由參加會議的執業人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每次會議的參加人員、決議內容等,應當記錄在案,以備查用。
第十二條本機構實行xx負責制,xx對外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和責任。
xx對執業人會議負責,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本機構設副xx1人,協助xx工作。
第十三條由xx組建單位推舉或執業開辦人提名,經執業人會議選舉產生(可以設延長任期的規定)。
副xx由主xx提名。
第十四條xx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直緳C構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務;
。ǘ┱偌椭鞒謭虡I人會議;
。ㄈ┙M織實施執業人會議的決議、決定;
。ㄋ模┐肀緳C構與業務對象、聘用或解聘人員簽訂有關協議、聘用或解聘合同;
。ㄎ澹⿲ζ赣萌藛T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年度考核;
。┡鷾室话阈载攧臻_支;
(七)在特殊情況下,重大事項有臨時決定權,但必須向下次執業人會議報告;
(八)執業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本機構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事務會議由召集xx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三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十六條本機構執業人及行政輔助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執業人會議決定或授權xx決定。
第十七條執業人聘用期限為xx年。行政輔助人員聘用期人xx年。
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聘用執業人必須具備職業資格并取得執業證件。
本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按有關管理規定增加聘用執業人。
第十九條本機構執業人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機構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己撕细裾咴谄赣闷跐M后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執業人會議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件,嚴重損害本機構聲譽的;
。ǘ┯袨^職、失職行為,使本機構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ㄈ┻`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司執業人義務受到處分或懲戒的;
。ㄋ模┎环䦶墓芾,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ㄎ澹┻`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衅赣煤贤屑s定的'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聘用的司人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提成比例由司會議決定。行政輔助人員采取xxx工資形式。
本機構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
本機構人員依法應當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由本機構代扣代繳。
第二十三條本機構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障、交納應由本機構承擔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本機構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費用用于集體福利事業,提取的比例、開支的項目、范圍由執業人會議按有關規定決定。
第四章財務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范管理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本機構每年度制定財務預算,經執業人會議批準后執行。每年度進行財政決算,決算情況提交執業人會議審議。
本機構的財務管理情況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本機構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或隨意轉移、挪用。
第二十八條本機構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ㄒ唬﹦趧张汕财髽I(組織)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ㄈ┳h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ㄋ模┙患{規費;
。ㄎ澹┢渌麡I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第二十九條本機構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主任批準后報銷。
第三十條本機構經費的結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費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水機構的持續發展:
(一)xx%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二)xx%的風險基金;
(三)xx%的教育培訓基金;
。ㄋ模﹛x%的發展基金。
第三十一條本機構通過加強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本機構的資產屬集體所有,任何個人不得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本機構采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值。
第五章注銷與清算
第三十三條本機構遇有下列情形申請注銷:
(一)資不抵債,無法進行正常鑒定業務活動的;
。ǘ┎辉倬哂性O立條件的;
(三)過半數執業人自愿解散的;
。ㄋ模╊I取《勞務派遣企業(組織)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展勞務派遣活動或停止業務活動連續滿一年的;
。ㄎ澹┓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注銷本機構應當向核準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本機構被注銷后,依法組成清算組織,聘請法定機構進行財產審計,清理債權債務,剩余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司法鑒定人會議通過并自本機構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由執業人會議決定,修改后的章程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使用原則與批準權限
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招聘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采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床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系。
第二十五條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6
為了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勞動力,滿足煤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礦務集團公司《關于對聯采勞動力進行整合的通知》(xx礦司[20xx]230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實際,特制定《xx礦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一、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1、勞務派遣工本人與市、縣勞動部門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勞務派遣機構)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經當地勞動部門鑒證后,被派遣到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產礦井與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須經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確認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訓和錄用
1、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按照xx礦礦務集團公司規定的招收范圍、條件和人數負責招收。
2、經報名、政審和體檢,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集中送往各生產礦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安全技術培訓,如果生產礦井不具備四級培訓資格或條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培訓費用從各生產礦井職教經費中列支。
3、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礦井方可安排下井作業。
三、待遇
各生產礦井的勞務派遣工納入本礦統一使用和管理。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工資待遇實行同工同酬并執行企業的休息休假制度;生產礦井要關心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為他們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醫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黨政工團組織要在政治上關心他們,注重對勞務派遣工中積極分子和生產骨干的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團員、工人技師評聘和培養后備干部的組織工作。
四、費用結算
1、勞務派遣工的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及其它代扣費用由各生產礦井按月填報統計報表,于次月5日前報勞動工資部。經勞動工資部審核后按月進行征繳,財務部憑征繳單按月從各生產礦井統一征收至勞務派遣工專用帳戶。該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2、勞動工資部負責按季度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用和代扣費用。財務部憑勞動工資部出具的結算單據與勞務派遣機構進行結算和辦理有關付款手續。
3、各生產礦井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勞務派遣工有關費用,違反此規定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違規金額對責任人處以等額罰款。
五、實行“留轉”制度
為了調動勞務派遣工的工作積極性,穩定采掘隊伍,對在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先進工作者和生產骨干,實行將勞務派遣工轉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轉”制度!傲艮D”范圍、條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圍
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勞務派遣工中從事勞務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輪換工直接轉為勞務派遣工的,其采掘輪換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年齡在38周歲(含)以下,身體健康人員。
2、條件
(1)、被評為市級(含集團公司)以上勞動模范;
。2)、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文明職工”累計二次以上或礦年度“文明職工”三次以上;
。3)、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優秀共產黨員一次以上或礦年度優秀共產黨員二次以上;
。4)、被聘用為工區區長、副區長、書記、副書記半年以上;
。5)、被聘用為班長一年以上或副班長連續二年以上;
。6)、被評聘為工人技師及以上資格的`;
。7)、在集團公司組織的技術比武中獲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個工日以上,無“三違”行為,并且在安全生產、搶險救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3、操作程序
。1)、勞務派遣工的“留轉”每年年初進行一次。各生產礦井根據“留轉”條件,擇優確定“留轉”人員名單,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2)、勞動工資部根據各生產礦井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留轉”條件的勞務派遣工,集中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
。3)、各生產礦井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上報“留轉”的勞務派遣工名單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六、其他管理規定
1、勞務派遣工僅限于煤礦(含建井工程處)井下采掘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崗位。
2、各生產礦井需補充勞動力,必須提前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面報告,由勞動工資部負責聯系招用勞務派遣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勞動力,否則一經查出,將按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數處2000元/人月的罰款。
3、根據煤礦生產需要,勞務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也可以隨本礦其他職工“走出去”到外部從事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但必須經勞務派遣工所在的勞務派遣機構書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要加強對他們在安全生產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業、杜絕“三違”行為。勞務派遣工一旦發生工傷(亡)事故,生產礦井應及時通知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工傷(亡)的善后處理。同時,協助勞務派遣機構收集相關原始資料,由各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向其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亡)的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
5、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所在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因違法或違紀構成解除勞動關系條件的,由生產礦井向勞務派遣機構發出書面通知,并提供違法或違紀的事實依據,由勞務派遣機構按規定解除其勞動關系。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解釋權屬xx礦礦務集團公司。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范勞動用工法律風險,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和管理,滿足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著力構建新型和諧勞動關系,實現勞務派遣用工合法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規章,集團公司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集團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勞務派遣收支賬戶資金托管協議》(以下簡稱托管協議),公司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操作協議》(以下簡稱操作協議),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配置管理辦法》《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務管理辦法》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與集團公司簽訂了框架協議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勞務派遣服務資質的專業勞務派遣機構,公司是指公司。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從事勞動的人員(以下簡稱派遣人員)。用人單位負責派遣人員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繳納等管理。公司負責派遣人員工作及績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用人單位派遣至公司的所有派遣人員。對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特點的崗位實施勞務派遣,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較高的崗位鼓勵實施項目外包。項目外包由公司與用人單位另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六條公司對勞務派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依法合規、分工協作,總量控制、統一管理。公司對派遣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按需定編、依崗派遣。公司對派遣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工作管理、績效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勞務派遣工作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制定公司的用工需求;
(二)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和錄用工作;
(三)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崗位管理;
(四)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薪酬福利管理工作,及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五)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績效兌現及獎懲;
(六)負責辦理勞務派遣人員的派回手續。
第三章招聘與錄用
第八條招聘基本原則
招聘派遣人員應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測評、公開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經驗、健康狀況、崗位匹配度等方面進行多方位評價。
第九條招聘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適應工作崗位要求,符合崗位任職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選擇確定。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的原則。
第十一條招聘方式
公司可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及用工計劃、崗位說明書等有關條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單位名義組織實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協議約定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續,也可按照操作協議約定委托用人單位組織招聘。
用人單位向公司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員須事先征公司同意。對未經公司同意的,可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錄用
派遣人員人選確定后,由公司與用人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辦理派遣手續。公司應在派遣前向用人單位提供派遣人員工作崗位的《崗位說明書》(包括崗位職責、崗位權限、任職條件、考核標準等基本要素)及崗位保密事項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勞動關系管理
第十三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派遣人員應認真學習由用人單位制作的《勞務派遣員工服務手冊》。用人單位手冊發放應做到人手一冊,首次發放予以免費。公司可監督用人單位發放手冊并督促用人單位向派遣人員宣講。
用人單位還應向公司勞務派遣業務經辦人員免費提供《勞務派遣業務經辦手冊》,并向公司相關人員提供義務培訓。
第十五條派遣期限由公司與用人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對二年以下的勞務用工可實行項目外包。
第十六條公司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一)派遣期為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派遣期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為增強派遣人員集體感,公司在組織相關活動時,也可將派遣人員納入范圍。
第十八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
公司綜合辦公室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五章崗位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負責對派遣人員進行入職培訓(《勞務派遣員工服務手冊》、社會保險政策、用人單位及公司規章制度宣講等),公司綜合辦公室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條公司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并經派遣人員本人同意,可對派遣人員崗位及工作地點進行變更。
第二十一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期規定及請銷假程序參照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派遣人員均可參加公司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爭先創優評選和參加各級各類技術比武、技能比賽等活動。對獲得比賽名次或榮譽稱號的派遣人員,公司應將相關資料抄用人單位備查,由用人單位負責裝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勞動報酬、福利和社會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操作協議《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以月為周期按時足額支付,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員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派遣
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企業年金、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公司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企業年金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二十六條公司承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派遣人員福利費為:冬季采暖費;防暑降溫費;喪葬補助金;當地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殘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費中個人應當繳納的個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上述福利費用中已由集團公司向有關機構統一繳納且繳納范圍包括公司在內時,公司不再承擔。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公司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期、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參照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公司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第三十條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團體醫療保險費等,內部統計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外部統計不納入從業人員統計范圍(統計部門有要求時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在勞務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公司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公司墊付(對參加了團體保險的派遣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牽頭會同保險公司完成權益確認書簽訂)。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操作協議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用人單位,墊付款可用于沖抵勞務派遣服務費)外,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公司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三十三條為分散公司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公司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為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塵、輻射等危險作業崗位(煤礦企業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派遣人員,按照分類參加的原則,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醫療保險。繳費和賠付辦法按照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公司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公司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七章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第三十六條公司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公司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一)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派遣人員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三)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公司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一)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對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員除支付經濟補償外,對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費用還應另行承擔);
(二)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公司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經公司、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五)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公司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第三十八條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公司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公司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四十條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公司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操作協議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公司最終承擔:
(一)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因公司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
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因公司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四)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公司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三條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八章基本行為準則
第四十五條著裝及禮儀:
(一)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按照勞動保護的規定和崗位要求著裝,保持衣冠、頭發整潔;
(二)上班前不得飲酒(公務接待除外);
(三)談話時態度要和藹,使用文明用語;
(四)注重禮儀,講究文明禮貌,自覺維護公司集體榮譽和對外形象。
第四十六條基本行為準則
(一)工作時間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或聊天;
(二)應當致力于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進行任何干擾和破壞工作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平等、信任、協作、健康的員工關系;
(四)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忠于職守,熟悉業務,高效率的完成所擔負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不得在辦公區域進食、吸煙,禁止聊天、高聲喧嘩;
(六)愛護公共財產,不得盜用或非法挪用公司財產;
(七)嚴守公司商業秘密,維護集體利益,未經批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公司經營狀況,更不得越權簽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資源謀取私人利益;
(九)未經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職。
第四十七條安全
(一)具備安全意識,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二)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場地時,要確保窗戶、電源、水源的關閉,確保鎖好大門;
(三)發現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辦公室財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發現公司或個人財產被盜,應立即報告。
第四十八條派遣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服從工作安排。
第四十九條公司實行的標準工時制或綜合計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應獲得政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員需加班的,由公司按加班審批程序確定加班事宜。
第五十一條派遣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無故遲到、早退,月累計3次按曠工1天處理;
(三)在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手續不完備的。
第九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二條為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派遣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公司負責對派遣員工實行績效考核?己私Y果與薪酬直接掛鉤,公司將考核結果通知用人單位后,由用人單位在發放薪酬時予以執行。
第五十三條績效考核一般分為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形式。
第五十四條績效考核根據公司績效考核方案執行。
第五十五條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派遣人員培訓與開發、績效工資發放、崗位調整、評優評先、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審、職業技能鑒定、職位晉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對獲得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和技術技能比武名次的派遣人員,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表彰方案,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七條對于符合集團公司規定條件的派遣人員,由公司逐級申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可擇優錄用為合同制在冊員工。派遣人員錄用為公司合同制在冊員工后,其在派遣期間的工齡可連續累計計算(公司不再向派遣人員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
第五十八條對違法亂紀、兩不找、病事假長期不上班、曠工、雇請他人上班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在冊員工,公司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若本人同意,可納入勞務派遣管理范圍。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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