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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義務消防隊員考核標準

        發布時間:2017-11-05 編輯:曉玲

          引導語:為了激勵隊員士氣,增強隊員素質,提高隊伍戰斗,需要制定義務消防隊員的績效考核標準,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義務消防隊員考核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合同制消防員(以下簡稱隊員)隊伍的管理,激勵隊員士氣,增強隊員素質,提高隊伍戰斗力,確保各項任務圓滿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消防部隊有關管理規定,結合山西省消防總隊《合同制消防員隊伍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隊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遵守部隊的條令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忠于職守,刻苦訓練,踏實工作,積極參加撲救火災和搶險救援等任務。

          第三條 隊員量化考核實行計分制,分季度、年度考核兩種方式。季度考評基準分為50分,年度考評基準分為200分,隊員季(年)度獎金依據季(年)度量化考評得分發放。

          計算公式: ¥(季、年度獎金)=F(季、年度考評得分數-季、年度基準分)×J(每分折換獎金值)。

          季度每分折換獎金值為5元、年度每分折換獎金值為20元。

          ¥(季、年度處罰)=F(季、年度基準分-季、年度考評得分數)×J(每分折換處罰值)。

          季度每分折換獎金值為5元、年度每分折換獎金值為20元。

          第四條 涉及隊員獎懲的量化考評,應尊重客觀事實,堅持實事求是,以《規定》和本細則獎懲條款為依據。獎懲要依據事實、對照標準、全面衡量、恰如其分、慎重實施。

          第五條 獎懲的加(扣)分,結合《規定》和本細則的獎勵處分要求,遵循“及時公正、就高不低、適量勿濫”的原則,做到公平、公開、公正。

          第二章 加分的條件、標準

          第六條 被總隊、支隊、大隊評為優秀合同制消防員、先進個人 的,分別加20分、10分、6分。

          第七條 受到省(市)級(含)以上、駐地黨(政、軍)表彰的,每次分別加20分、10分。

          第八條 在總隊舉行的各項競賽活動中,獲得個人成績前三名或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20、16、12分。

          第九條 在支隊舉行的各項競賽活動中,獲得個人成績前三名或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2、6、4分。

          第十條 新聞報道或論文被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縣(市)級采用的,分別加10分、6分、2分、1分。

          第十一條 消防裝備器材技術革新項目被消防局、總隊、支隊認可的分別加50分、30分、10分。

          第十二條 在全隊大會上受到表揚的加1分。 第十三條 在點名時受到表揚的加1分。

          第三章 扣分標準

          第十四條 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方面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1分。

          (一)未按規定要求擅自實施的。

          (二)未按級、按時請、銷假的。

          (三)不按規定時間就寢或熄燈后大聲喧嘩的。

          (四)午睡(午休)時,打撲克或其它活動影響他人休息的。

          (五)未履行營門衛兵職責或擅離崗位的。

          (六)在非規定場所抽流動煙的。

          (七)集合站隊動作不迅速或不按隊列要領執行的。

          (八)不假外出、請假超假或超過休假歸隊規定時間的。

          (九)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手機、尋呼機等通信工具的。

          (十)未經批準,私自進入通訊室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規定》處分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3分。

          (一)無故睡懶覺或不出操的。

          (二)無故不參加操課的。

          (三)不假外出未超過1小時或請假外出超假1小時以上的。

          (四)接到指令,未及時歸隊的。

          (五)擅自到網吧上網的。

          日常工作方面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1分數。

          (一)無故叫人代值日的。

          (二)無故不參加中隊行政會議的。

          (三)未按規定登記統計的。

          (四)請假外出手續不全的。

          (五)不能自覺接受點驗的。

          (六)對來隊人員不熱情、該登記而不登記的。

          (七)對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及時完成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規定》處分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3分。

          (一)無故不履行值日員職責的。

          (二)無故不參加各類集體組織活動的。 內務衛生方面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1分。

          (一)包干區衛生不整潔的(以班包干的全班每人扣0.5分)。

          (二)個人衛生不整潔的。

          (三)床上用品不清潔或個人物品、衣物等不按規定疊放的。

          (四)學習桌上未按規定放置物品或放置不整齊的。

          (五)學習桌抽屜內物品放置不整齊的。

          (六)洗漱用具、報紙等未按規定放置的。

          (七)未經允許,擅自使用自制或自購床上用品的。

          (八)違反內務設置要求,張貼、懸掛、放置物品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規定》處分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2分。

          (一)無故不搞包干區衛生的。

          (二)內務衛生檢查連續兩次被扣分仍不改的。

          作風紀律方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2分。

          (一)對上級首長無禮節禮貌的。

          (二)不尊重他人,取綽號、叫綽號的。

          (三)過失損壞公物的。

          (四)操課時擅自接聽電話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紀律處分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4分。

          (一)有欺侮、刁難他人行為的。

          (二)頂撞上級或領導、不服從管理的。

          (三)有損部隊和他人利益的。

          (四)有意損壞公物的。

          (五)散布不良言論,且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經批準,接待來隊家屬或來隊家屬留營住宿的。

          (七)發生警民糾紛,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拉幫結伙有損團結行為的。

          警容風紀方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1分。

          (一)領花、警徽、肩章綴釘不符合要求的。

          (二)大檐帽風帶未拉緊、保持水平,松緊帶不用時外露于帽外。

          (三)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不扣好領鈞、衣扣、褲扣的。

          (四)著隊服時,不按規定要求著鞋的。

          (五)不按規定著裝的。

          (六)帽墻下發長超過1.5cm或留大鬢角和胡須及留長指甲的。

          (七)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及其他物品的。

          (八)違反規定佩戴玉飾等首飾、非工作需要和眼疾戴有色眼鏡及佩戴非國家和部隊統一頒發的徽章的。

          (九)搭肩挽臂、邊走邊吃東西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規定》處分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3分。

          (一)擅自將隊服以及部隊配發物資外借的。

          (二)擅自拆改隊服的。

          (三)著隊服擅自到地方酒吧、歌舞廳、錄像斤等場所消費娛樂的。

          (四)著隊服在公共場所和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

          (五)其他有損合同制消防員形象的。

          學習教育訓練方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1分。

          (一)有拖拉或偷懶現象的。

          (二)學習不做筆記、操課(上課)不專心,影響他人的。

          (三)訓練態度不端正的。

          (四)訓練過程中有故意摔、打訓練器材,但未造成損壞的。

          (五)無故不按規定著裝參加訓練的。

          (六)不遵守操場(課堂)紀律的。

          第二十六條 在學習教育訓練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規定》處分的,應當給予重加重扣分,每項扣3分。

          (一)訓練不認真,耽誤當天集體訓練課目進度的。

          (二)自作主張違反教育訓練計劃、程序的。

          (三)不遵守訓練場(課堂)紀律,影響他人的。 滅火執勤方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2分。

          (一)個人執勤裝備物品不清潔、放置不整齊的。

          (二)崗位器材裝備不清潔或未定位放置的。

          (四)交接班未按要求檢查到位的。

          (五)無故不參加交接班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規定》處分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3分。

          (一)接警出動掉隊未造成后果的。

          (二)在執行任務時分工器材裝備出現故障而未造成后果的。

          (三)未構成執勤責任事故的其他行為。

          安全工作方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1分。

          (一)無故不參加集體安全活動的。

          (二)擅自改裝電器設備未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乘坐車輛的。

          (四)未按操作規程操課,且未造成事故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規定》處分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3分。

          (一)泄露機密,未造成后果的。 (二)違反塔上訓練操作規程的。 (三)違反“五條禁令”的。 (四)發生不夠等級事故的。 政治思想方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扣分,每項扣2分。

          (一)不能自覺接受組織談話或主動報告思想情況的。

          (二)散布不良言論未造成影響的。

          (三)有拉幫結伙、倚老賣老現象的。

          (四)思想消極,影響他人情緒的。

          (五)思想波動大經教育無悔改的

          (六)購買、傳看、傳播非法書刊、音像制品等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較輕,未適用《規定》處分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4分。

          (一)無故不參加各級組織的各項學習活動的。

          (二)無故不參加黨、團組織生活的(夠不上黨、團紀律條例處理)。

          其它方面

          第三十三條 在工作生活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且未造成等級事故的,應當給予加重扣分,每項扣4分。

          (一)發生打架事件,且是事故主要責任人的。

          (二)擔任營門衛兵期間無故脫崗超過10分鐘的。

          第三十四條 在中隊組織的各類考核中未達到本隊平均成績且不合格的,體能、各類業務技能不達標的,應當給予扣分,每單項扣2分。

          第三十五條 家在中隊附近,未經批準擅自回家住宿的應當給予重扣,每次扣6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規定》條款的,在按《規定》處理的同時,應另給予重扣, 凡發生非等級事故的每起扣5分,發生一般責任事故、一般違反黨紀、政紀、軍紀事件的每起扣10分,發生嚴重責任事故的每起扣15分,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每起扣20分。

          第三十七條 被支隊、總隊督察查到或通報批評的,每次分別扣2分、4分。

          第三十八條 對受到中隊點名、全隊大會批評分別扣1分。

          第三十九條 被處分的按以下標準扣分。警告、

          (一)紀律警告的扣10分。 (二)降職、撤職的扣20分。 (三)留用察看的扣30分。

          第四章 獎懲權限

          第四十條 對隊員實施獎分、懲分的權限由中隊值班員實施,中隊長、指導員共同監督簽發。

          第四十一條 隊員量化考評所得分,按每分折算獎金,于每季(年)末,由中隊首長負責簽發,報支隊分管領導審核,經總隊匯總核準后,由后勤財務隨工資發放。

          第四十二條 隊員若認為對獎、懲不當,有權向本級量化考評組織提出申訴,本級組織應當受理,并應從速獎懲;對不合理的申訴,應當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于誣告或者無理取鬧的,應當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 獎懲實施

          第四十三條 隊員在一個月內扣分達40分,由所在單位發放《告誡通知書》一份,一年內,如發放兩次《告誡通知書》,提前半月通知給予辭退,被辭退者應提前做好辭退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同一內容多處獲獎或得不同名次的,計分時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計算。獲全國性榮譽的,由支隊、總隊研究決定。

          第四十五條 隊員量化考評,班每周講評一次,在班務會上進行,由班長實施,講評情況在班務會記錄中記載;中隊每季評定一次,在隊務會上進行,由中隊首長實施,并報支隊首長審核后,向全隊人員公布,同時將隊員量化考評獎、扣得分報總隊,上報時間為每季下一月的4日前。 第四十六條 年度量化考評得分數是衡量個人的功過、評比先進的重要依據,也是隊員能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合同制消防員年度量化考評得分數在180分以上為優秀、160分以上為良好、120分以上為及格。年度量化考評得分數不及格的,應取消評比先進,晉升職務、入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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