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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終績效考核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員工年終績效考核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年終績效考核制度1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處以20元罰款:
(一)違反《衛生制度》、《例會制度》《財務制度》條款之3 / 20一者;
(二)不按規定辦理相關廣告發布、審查手續者;
(三)凡在上班時間通訊不暢(電話關機、停機、無人接聽),無法聯系者
。ㄋ模┰O計完成后不及時通知客戶看稿定稿者;
。ㄎ澹┰O計方案傳給客戶后不及時跟單者;
。┛蛻舳ǜ搴蟛患皶r把工作移交下一環節者;
。ㄆ撸┫嚓P責任人不及時上報材料庫存導致誤工、影響業務進度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50元的罰款:
1、違反《設計、工具、車輛和材料管理制度》、《安全制度》《質量制度》和《工作制度》的;
2、管理人員安排嚴重不合理,產生較大人工浪費的;
3、工程部負責人為了顧及情緒,故意多帶作業人數者;
4、忘記客戶或公司交待的工作;
5、工程部遠距離安裝作業忘記帶材料、工具或其它因準備不充分耽誤工作時間影響工作效率的(包括出門不檢查油箱導致半路沒油的)
6、業務登記不清楚,結賬時出現漏單、單據丟失或業務參數不清導致無法收回業務款時由主要經辦人或有過錯環節當事人負責把業務款收回并罰款50元;
7、合同管理人員未及時關注合同信息,導致公司違約或不能按約定時間履行合同內容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100元—200元的罰款:
1、不服從上級管理的、頂撞上級;自身原因被公司責罰時拒不認錯者,鬧情緒者;消極怠工,言語冷漠、態度生硬的;
2、離崗后留有重大安全隱患的;
3、發生和傳播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或者言論的;
4、拒接電話、粗暴掛斷通話、故意設置致電話無法接通者;
5、對待客戶態度惡劣或因個人失誤造成公司客戶流失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除賠償公司損失外,無條件解聘辭退,扣除所有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同時處以20倍以上罰款,并追究當事人經濟和刑事責任;股東如有下列行為者,除按上述懲罰外另處以取消其股東資格和權利,其股份資本以賠償和罰款的形式轉為公司資產;
1、未能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的長時間曠工者或強行辭職者;
2、故意浪費材料、損壞工具的、破壞設備者;
3、偷盜公司財產的或利用公司材料和工具謀取私利的;
4、違反國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判刑者的;
5、同事間打架斗毆或在外惹事生非對公司經營造成影響者;
6、泄露公司或客戶商業機密,轉移公司客戶的;離職后將公司的商業機密或圖紙等私自轉讓或泄露給同行或其它公司的;
7、營私舞弊、虛報賬目、貪污挪用、收受客戶和合作單位賄賂,損公肥私者;
五、考勤處罰:
1、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每次罰款10元;5分鐘以內的每次罰款5元;
2、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每次罰款20元;
3、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除按規定扣除請假時段的工資外另罰款20元;
4、打電話、發短信或留言請事假者,除按規定扣除請假時段的工資外另罰款20元;5、曠工按日工資的兩倍罰款;
6、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除當月工資和獎金,并辭退處理:
。1)單月曠工累計達3個工作日或以上;
。2)單月遲到、早退累計達到8次以上;
。3)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8天;
員工年終績效考核制度2
一、績效改進依據:
安徽分公司20__年及20__年員工年終績效考核結果
二、績效改進對象:
1、20__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人員;
2、20__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有待改進”,且20__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為“有待改進”或“不合格”的人員。
三、績效改進目的:
1、貼近一線,學習業務知識,為更好的服務一線打下良好的基礎;
2、實現員工個人及公司整體工作績效的.改進,持續提升組織效率。
四、績效改進人員指導人與所屬部門經理職責:
1、在績效改進期間,所在服務部經理作為績效改進員工的指導人;
2、在績效改進期間,指導人應指導績效改進人員制定績效改進期間工作計劃,并就績效改進期間工作進行充分的指導和幫助;
3、在績效改進期間,所屬部門經理需對本部門績效改進人員的績效改進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并為員工提供指導和幫助。
五、績效改進措施:
能在其所屬四級機構進行績效改進,具體安排由機構上報;3、分公司部門績效改進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并通知。
六、績效改進結果及其處理:
。1)績效改進結果分為“合格”、“有待改進”和“不合格”;(2)三個月績效改進結束后,通過E—HR系統進行績效改進期間績效評價與審批。若績效改進評價結果為“合格”,可以考慮回原崗位工作;若績效改進評價結果為“有待改進”或者“不合格”,視為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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