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一:人大主席職責
1、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3、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4、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調查、視察和對本級人民政府評議等項工作。
5、辦理人民代表的來信來訪、受理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6、向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7、做好召開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籌備工作。
8、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職責二:人大主席職責
1、負責鄉人大全面工作。
2、主持召開鄉人大主席團的工作會議。
3、代表鄉人大主席團向人民政府報告鄉人大工作。
4、督促、檢查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議案、建議的落實情況。
5、負責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評議活動。
6、接待人大代表的來信來訪。
7、完成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職責三:鄉鎮人大主席主要職責
(一) 組織代表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并檢查了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
(二) 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參加執法檢查、對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上級國家機關派駐鄉鎮單位的工作;
(三) 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聯系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和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助代表組成代表小組并開展活動,及時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 檢查主席團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組織辦理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匯報;
(五)做好代表和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受理人民群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申訴和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匯報處理情況;
(六) 依法組織選區選民辦理罷免或者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有關事項,掌握各選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
(七) 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工作;
(八)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職責四:鄉人大主席、副主席職責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1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開展代表活動,并反映代表和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實踐中各地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還擔負以下職責:
(1)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具體籌備工作。
(2)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組織主席團成員做好主席團應做的各項工作。
(3)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4)組織實施本級人大和主席團決議、決定的有關事宜。
(5)列席本級黨委會議和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重要會議。
(6)受理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并負責督辦。
(7)辦理上級人大常委會和本級人大主席團交辦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