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證藥品質量的前提下,完成公司的銷售任務。
2、對銷售單位進行合法資格的審核,有關客戶資料應存檔備案。將藥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單位。
3、藥品銷售應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的原則進行。
4、銷售人員應正確介紹藥品,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
5、銷售人員應開具合法票據,做到票、帳、貨相符。銷售票據應按規定保存。
6、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因特殊需要從其他商業直調的藥品,本企業應保證藥品質量,并及時做好有關記錄。
8、藥品營銷宣傳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的內容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使用說明書為準。
9、對質量查詢、投訴、抽查和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做好記錄。
10、企業已售出的藥品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追回藥品和做好記錄。
11、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