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研究和制定旅游業發展規劃。
2.負責指導旅游景區的規劃論證。
3.負責制定旅游項目的開發計劃。
4.負責旅游(區)點的質量等級報批工作。
5.負責旅游項目論證、審核、評價工作。
6.負責政府性旅游項目的建設實施。
7.負責旅游規劃建設的執法監督。
8.負責重要旅游項目的策劃包裝。
9.負責制定旅游開發的土地、山林、海域等使用管理規劃。
10.組織指導旅游資源調查。
11.負責旅游開發的審定報批工作。
12.負責旅游資源保護并組織實施。
13.負責做好項目的政策處理和前期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