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一家國有企業工作,公司有400余名員工,去年因為房市行情,許多同事都趕著買了房。因為買房、買車之類都需要開收入證明,當時出于幫助員工實現心愿的考慮,總經理讓HR做了一個關于虛開收入證明的內部規定,讓員工寫申請,說明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要求公司虛開收入證明及社保證明,并申明不得因此主張任何法律權益。
這項內部規定出臺以后,一直實行到現在,目前還沒有出過什么問題,但畢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怎么樣既幫助了員工,又保證公司沒有好心辦壞事。
事實上,為滿足員工購房購車,單位出具虛假收入證明,證明上就有單位的公章,銀行依此證明向員工發放貸款。如果貸款月供超出員工實際收入,員工將無力承擔,只能中斷銀行還款。如果銀行核實,將發現單位出具了虛假收入證明,于是,銀行可將單位和員工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承擔連帶還款義務。
可見,企業虛開收入證明的行為是違反民法中“誠信原則”的,而且也無法排除與員工“惡意串通”的嫌疑,可以說,企業開假證明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對銀行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企業的這種不誠信行為,很可能被銀行拿入“黑名單”,對單位今后的貸款、融資等都不好。
因此筆者認為單位為員工開具收入等證明一定要客觀真實,切勿弄虛作假。比如:員工要辦理信用卡需要開具收入證明,那么收入證明上面抬頭必須有清晰明確的辦理信用卡銀行全名,須注明此收入證明的真實用途是用來做什么用,如有必要可在上面加蓋“復印無效”章。那么員工買房也好買車也好,這些證明上面也都要有明確的賣方單位名稱及證明真實用途。
此外, 對于凡是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或法人章或其他章的都最好有用章使用登記記錄并復印留存一份。備案冊上明確哪個部門,某某,何年何月何日,用何章,用途是做什么等,最后親筆簽名并按手印。
當然,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很出現,人資部門在第一起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時候就應該把事情的嚴重性告訴老板,讓老板認識虛開證明不是小事,然后在老板的同意下給大家做一次普法知識講座,讓大家都明白事情的嚴重性。
在大環境的影響下,很多企業尤其是國企存在這樣的情況。表面看,公司和企業是從為員工考慮的角度出發,但是,在目前個人征信系統已經逐漸完善情況下,虛假證明一旦查實,對單位和員工影響不小,尤其是員工個人,不良的信用記錄時間長達幾年,對個人在生活的方面影響尤為深刻,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