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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力資源 > HR實戰 > 規范病假制度 避免員工病假糾紛

        規范病假制度 避免員工病假糾紛

        發布時間:2017-01-05編輯:weian

          8月27日,張律師,主講以“假期管理的方法與風險規避”為主題的沙龍活動,幫助企業了解假期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處理操作方法,降低企業法律風險。

          病假糾紛實例

          張律師為在場HR舉了一個由病假引起的勞動糾紛案例:某公司員工于去年7月份向公司請了一個星期的病假,事后公司要求該員工提供病假條,該員工提交了病假條后,公司發現該病假條日期有涂改痕跡,日期上的7月疑為8月更改的,公司懷疑該員工篡改病假條。于是向該員工就診的醫院醫生求證,確認為8月份就診,病假條是該員工篡改的,公司因此辭退該員工。該員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部門并未調查病假條的真偽性,而公司又無法出具醫院文字性的證明材料,公司仲裁敗訴。

          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請訴訟,法官帶書記員親自去醫院取證,醫生向法官講了實際情況,并最終一審判決公司勝訴。

          合理制定病假制度規避惡意病假

          張律師表示,與事假需公司逐級審批并審批同意才算事假成立不同,企業并沒有權利不批準員工休病假,只要員工按照企業程序履行了提交病假材料手續,病假就成立,無論企業審批與否,都不能視其為曠工行為。

          對于病假員工的風險點,張律師介紹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企業制度上規定的高于法律規定的病假工資。很多企業為體現員工福利,通常不會按照法律規定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金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的標準來執行。對此可能帶來的風險點就是某些員工借此“泡病假”。張律師建議企業重新梳理病假工資制度,可將病假制度分段,既實現員工福利,又能避免“泡病假”風險。

          其次是病假真偽性的判斷。上述案例就是一個典型,雖然企業最終勝訴,但也為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對此張律師建議企業在病假制度中完善規定,如規定3天以內病假只需醫院診斷證明書,3天以上病假,員工需要提供除醫院診斷證明書以外的病例、片子、住院結算單等,以此來增加虛假病假條的難度,提高對于病假申請手續完整性的要求。

          最后是醫療期帶來的風險。對于合同期滿員工,企業應提前30天通知員工,對此主管及HR應事先調查好員工的工作情況及是否有波動等,避免員工在離職前濫用醫療期,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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