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英才網聯旗下建筑英才網主辦了題為“員工、入職與試用期管理法律操作實務”的沙龍活動,并特邀來自北京天沐律師事務所賈富春律師主講,用生動案例來講解企業在員工試用期應該注意的事項,幫助HR遠離勞動糾紛。
避開試用期用工誤區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擁有很多的“特權”,隨時都能讓求職者走人。但是賈律師提醒:千萬不要因為有這種想法而掉以輕心,結果是掉進了試用期用工的誤區。
誤區一: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很多企業在勞動者試用期,甚至在正式的勞動合同期內用工并不簽訂勞動同,或者簽訂一個試用期的單獨合同,以為這樣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隨時解雇勞動者。
誤區二:試用期的期限可任意確定。很多企業在招用員工時,都要求員工進廠工作要試用3個月或是更久,然后才能轉正,完全不考慮正式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公司認為試用不合格,還可以延長試用期。
誤區三: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大多企業認為,試用期是對員工的考察期,只要企業認為其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真實案例解析
某建筑公司招聘一名設計員,小方面試過關后,公司決定錄用他。一周后,小方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在試用期的最后一天,領導讓小方做了個技術測試卷子,說考試過關就能成為正式員工。第二天,小方得知沒有通過技術測試考試。第三天,公司做出決定:小方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解除與小方的勞動合同。小方對此決定不服,提起了上訴。
賈律師表示:本案中小方和公司之間爭議的焦點在于:試用期滿以后,公司是否還有權對他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是在試用期內最后一天對小方進行測試,考核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后第一天得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后第二天做出。盡管考核證明小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結論,卻是在試用期滿后才得出。這說明,證明小方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在試用期間,而是在試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時已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小方的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的決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