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稅務顧問聘用合同范本
常年稅務顧問聘用合同范本
甲 方(聘請單位):
乙 方(受聘單位):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之律師擔任常年稅務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派稅務律師 擔任甲方的常年稅務顧問。
二、稅務顧問的工作范圍和職責:
(一) 日常顧問服務
1、財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信息的咨詢;
2、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的指導;
3、指導合同涉稅條款的訂立,修改、審定合同;
4、指導涉稅法律文書制作,修改、審定涉稅法律文書;
5、協助企業對其員工進行財稅法律培訓;
6、根據授權,在媒體發表律師聲明,針對特定對象發表律師函告。
(二)專項顧問服務
1、刑事案件、民事爭議、行政爭議代理;
2、協助及指導企業進行稅收健康檢查,就特定問題、特定項目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合法性論證分析報告;
3、代表企業參與涉稅談判;
4、制定稅收籌劃方案,輔導方案實施;
5、參與制定年度納稅計劃、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建立風險防范系統。
三、甲方就上述“專項顧問服務”事項委托乙方,應另行辦理委托手續,乙方按顧問標準收取費用(標準價八折優惠)。
四、乙方律師在履行稅務顧問職責時,甲方應給予方便,配合工作,提供有關資料等。
五、乙方律師因履行稅務顧問職責以及為甲方辦理其他事務所必須支出的.調查費用以及合理的交通、食宿、差旅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雙方對其依本協議履行義務時所獲得的對方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不受時間限制而持續有效。
七、甲、乙雙方經協商確定,乙方律師受聘擔任甲方常年稅務顧問的收費標準為:全年每一工作周顧問時間標準為 小時(不含專項顧問時間),每年顧問費為人民幣 元,于每一顧問年度開始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起始顧問年度自簽約之日起算。
每一顧問年度屆滿,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須于一個月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
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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