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霸王條款”無效
胡小姐辭職后,公司拿出當初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而拒付其應得報酬,一場官司在所難免,法院判決——勞動合同中“霸王條款”無效
勞動者依法主張自己應得的報酬,而用人單位卻拿出合同條款拒絕支付。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該合同條款為“霸王條款”,判決無效。
用人單位拒付工資不服仲栽
2002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機械公司打工。1年后,由于胡小姐工作努力,公司對她較滿意,即于2003年12月31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公司從員工應得工資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終分配;員工受聘期間辭職或辭退,從離職之日起脫離關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資與其他應得報酬全部作為自動放棄,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當時對此心存疑慮,但考慮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簽了字。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體不適,工作起來力不從心,便向公司書面提出辭職,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離開公司。但在工資結算時,公司克扣了當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資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資1800元。胡小姐覺得公司的做法沒有道理,幾次催討,但公司都以合同為由拒絕支付。無奈之下,胡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請求。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要求駁回支付工資的請求。
辭職員工當初簽約于法無據
法庭上,原告機械公司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辭職,所提留的工資與其他應得報酬全部作自動放棄”的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對原、被告雙方是具有約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則認為雙方有關放棄權利的約定違反了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屬于無效條款,原告應據實支付被告工資報酬。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約定有失公平公正
奉賢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是不爭的事實,胡小姐理應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原、被告雖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被告在辭職或被辭退的情況下,放棄被提留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該約定有失公正,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的權利,屬無效條款。據此,判決對原告機械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2004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資1000元、6月份工資1360元和7月份工資450元,合計人民幣2810元。
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于日前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記者郭劍烽通訊員萬劍峰)
法官點評
勞動關系的建立有別于一般民事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單位往往處于相對的優勢地位。因此,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作出了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相應規定。
本案中,公司與胡小姐之間簽訂的上述合同條款,內容顯然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違反公平合理的原則,據此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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