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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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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據此,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并生效,除了滿足:當事人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內容合法等一般條件以外,還必須滿足貸款人已經實際向借款人交付貨幣的條件。也就是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只有當貸款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了所借款項后,合同始生效。因此,貸款人在提供借款的同時,特別是在提供大額借款時,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全其實際提供借款的憑證;貸款人在通過訴訟方式主張債權時,也要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供上述憑證,以證明借款合同已實際生效。
借款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貸款人主張借款利息的,應當以雙方有事先約定為前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無息借款。當然,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而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也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案件若干意見的規定》,借款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實踐中,貸款人以四倍銀行利率標準,向借款人主張借款期間利息的,同樣應當以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為前提,并不能當然地推定適用此四倍利率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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