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三人聽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現客人太多,已經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丁說:"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售票員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戊堅決反對。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后來,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7)設檢票員未把丙趕下車,在趕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機突然剎車致丙倒地重傷,誰應對丙的損失負責?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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