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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后的從合同
篇一:主債權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
[案情簡介]:某環?萍加邢薰疽跃幵斓摹耙M最先進的垃圾處理項目”為名,騙取了某國有商業銀行的巨額貨款,因此筆貸款數額巨大,僅抵押本公司的不動產滿足不了銀行的要求,就哄騙某化工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把不動產也抵押了進來。
貨款到手后,環?萍加邢薰疽云浯蟛窟債,其余均揮霍將盡。
此案后經銀行報案,公安部門迅速偵破,最終追究了某環?萍加邢薰径麻L及有關人員的貸款詐騙罪。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之規定,法院判決借款合同無效,要求某環?萍加邢薰痉颠貸款。但是,銀行知道它的的抵押財產不足以償還貸款;所以還關注著化工有限公司。關于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抵押財產會如何判決,你猜測得到嗎如果化工有限公司與環?萍加邢薰敬ㄒ粴怛_貸,法院又會如何判決胡永紅律師依法提出了如下法律依據并發表了法庭辯論意見: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規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無效,化工有限公司與銀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人無過錯,所以不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說,化工有限公司對還貸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化工有限公司與環?萍脊敬ㄒ粴怛_取銀行貸款,擔保人不僅要承擔刑事共犯的責任,還要承擔賠償貸款的民事責任。
篇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嗎?
【導語】
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說明,在通常情況下,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如果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嗎?“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從其約定”應當作何理解呢?
【案例一則】
太陽集團與月亮公司訂立借款合同,月亮公司大股東張星星為月亮公司的債務向太陽集團提供擔保,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太陽集團、月亮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太陽集團與月亮公司對張星星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產生爭議。
那么問題來了: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嗎?
【案例分析】
張星星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被谶@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
案例中,太陽集團與張星星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該約定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張星星自愿與太陽集團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張星星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結論】
一、擔保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另行約定”條款有效
《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明確了擔保人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獨立擔保人的責任
獨立擔保指擔保人事先在擔保合同中放棄先訴抗辯權及放棄行使主債務人權利之權利,從屬擔保與獨立擔保相對應。獨立擔保人的責任如下:
第一,不能適用傳統擔保法中為擔保人提供的各種保護措施,諸如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而變更被擔保合同場合下擔保人的免責規定;第二,從屬擔保人因主債權合同無效、被撤銷、訴訟時效或強制執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責抗辯權,以及一般保證人獨有的先訴抗辯權等,獨立擔保人皆不能行使。 但是,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必然無效,這只是一個大前提。還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因何而無效。如果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案例】
1、公報案例 (2000)滬高經再終字第4號 上海三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上海市申浦對外技術投資總公司借款擔保糾紛抗訴案 申浦公司以開展落實進出口業務為名,將外匯短期借款用于向建行償還案外人的擔保之債;銀行明知貸款的實際用途,但其簽訂擔保合同時未告知擔保人三瀧房地產,認定為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據此,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 二審 (2014)民四終字第24號 上海海藍寶石軟件有限公司與張頡、上海軍利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張頡與快錢公司、軍利公司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明確約定,為確?戾X公司和軍利公司簽訂的編號為KTJ11-2000-023的《合作協議》及所有附件的履行,張頡愿意為軍利公司
依該協議與快錢公司形成的債務的最高余額8500萬元的全部債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提供擔保。擔保人張頡與快錢公司、軍利公司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系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亦應認定有效。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張頡關于快錢公司沒有金融資質、《BSP業務代收代付服務協議》應認定無效、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因而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相關法條】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篇三:主合同與從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個不同的合同( )。 A.主合同
整體解讀
試卷緊扣教材和考試說明,從考生熟悉的基礎知識入手,多角度、多層次地考查了學生的數學理性思維能力及對數學本質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礎,先易后難,難易適中,強調應用,不偏不怪,達到了“考基礎、考能力、考素質”的目標。試卷所涉及的知識內容都在考試大綱的范圍內,幾乎覆蓋了高中所學知識的全部重要內容,體現了“重點知識重點考查”的原則。
1.回歸教材,注重基礎
試卷遵循了考查基礎知識為主體的原則,尤其是考試說明中的大部分知識點均有涉及,其中應用題與抗戰勝利70周年為背景,把愛國主義教育滲透到試題當中,使學生感受到了數學的育才價值,所有這些題目的設計都回歸教材和中學教學實際,操作性強。
2.適當設置題目難度與區分度
選擇題第12題和填空題第16題以及解答題的第21題,都是綜合性問題,難度較大,學生不僅要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扎實深厚的數學基本功,而且還要掌握必須的數學思想與方法,否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很難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著重數學方法和數學思想的考察
在選擇題,填空題,解答題和三選一問題中,試卷均對高中數學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反復考查。包括函數,三角函數,數列、立體幾何、概率統計、解析幾何、導數等幾大版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以知識為載體,立意于能力,讓數學思想方法和數學思維方式貫穿于整個試題的解答過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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