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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案例:2000年10月20日,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某林業(yè)公司因缺乏資金向銀行申請借款,雙方經(jīng)協(xié)商簽訂《借款合同》。主要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6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月利率為5.85‰等。某林化廠作為保證人為其提供擔保,并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主要約定: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及賠償金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保證合同將不因其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保證期間為自《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為兩年。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某林業(yè)公司未能還清借款。截止2002年6月21日,某林業(yè)公司尚欠某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60萬元,利息14萬余元。2002年6月28日,某銀行訴諸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林業(yè)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與某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某林化廠與某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法院遂作出判決:1.某林業(yè)公司應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60萬元,賠償某銀行所受的經(jīng)濟損失(按借款利率標準計算);2.某林化廠應對上述第一項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常識: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未經(jīng)工商核準登記,未取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系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某林業(yè)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系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某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某林業(yè)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備法人資格向某銀行申請借款是有過錯的,其除了應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60萬元外,還應當賠償某銀行所受到的經(jīng)濟損失。某林化廠與某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明確約定本《保證合同》不因其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此,該《保證合同》有效。某林化廠應當對某林業(yè)公司承擔無效后的法律責任擔保,即連帶償還責任。
法律適用: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guī)定:擔保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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