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合同書范文
第1章總則
第1條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組織名稱:企業名稱: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物業名稱)委托乙方進行物業管理,特訂立本合同。
第2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辦公位置:市區路(街道)號
占地面積:平方米
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3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2章委托管理事項
第4條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墻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庭院。
第5條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調、供暖鍋爐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
第6條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泵房、自持車棚、停車場。
第7條公共綠地的養護與管理。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所。
第8條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
第9條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10條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
第11條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12條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費;
2.保潔費;
3.保安費;
4.房屋設備運行費;
5.維修養護費。
第13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須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14條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3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15條委托管理期限為年。自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
第4章雙方權利義務
第16條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4.審議乙方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仍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6.負責歸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向乙方提供。
7.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方式償付。
8.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9.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生活。
第17條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的約定,對業主和物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并負責監督。
7.每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維修養護費用收支使用情況。
8.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9.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5章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第18條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管理目標,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管理滿意率達到%。
1.房屋外觀:
2.設備運行: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4.公共環境:
5.綠化:
6.交通秩序:
7.保安:
8.急修:
9.小修:
第6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19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1.管理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元或按套每戶元向業主收取。
2.保潔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元或按套每戶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3.保安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生平方米元或按套每戶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4.高層住宅電梯、水泵運行費按實際耗費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收取。
5.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省市相關規定。
6.對業務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第20條住宅區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務費按居住收費標準的倍收取。
第21條車位使用管理費用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具體標準略)。
第22條乙方對業主/住戶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由業主/住戶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
第23條乙方向業主/物業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的費用收取標準約定。(具體標準略)
第24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區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業主收取。
第7章違約責任
第25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第款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26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27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多收款項;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28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元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8章附則
第29條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第30條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31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條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32條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3條因建造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使房屋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34條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35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市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雙方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36條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37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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