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承租人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承租人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若出租人已于第三人簽訂購房合同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則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若已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則請求無效。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前,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都可以得到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出租人僅僅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而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3個月內提出優先購買要求的,無論第三人是否為善意,也不管租賃合同是否登記,承租人都可以要求優先購買該房屋。
在房屋已經過戶登記為第三人所有時,則要根據第三人是否為善意而決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租賃合同是否登記、第三人是否知曉租賃事實等則為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慮因素。
相關法律知識:
第二十一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參考《物權法》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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