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能否訂立違約條款
委托合同能否訂立違約條款呢?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委托合同能否訂立違約條款
某縣供電公司為了依法收取所欠電費,于2003年3月1日與順豐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順豐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代理供電公司通過訴訟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電費,律師費為8萬元。并約定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若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律師費8萬元的2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在順豐律師事務所的代理下,供電公司將甲公司訴至縣法院。2003年6月17日縣法院作出由甲公司償還供電公司12萬元的民事判決?晒╇姽倦S后卻向順豐律師事務所發出書面通知,稱對乙、丙兩公司不予起訴,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供電公司僅支付了律師費3萬元。而順豐律師事務所向供電公司提出:雙方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無故終止合同,供電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實屬違約,除應全額支付律師費8萬元外,并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6萬元。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順豐事務所于2003年6月28日將供電公司訴至縣法院。
辦案人員對供電公司應全額支付順豐律師事務所8萬元律師費沒有異議,但對1.6萬元的違約金該不該支付,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供電公司與順豐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供電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當支付1.6萬元違約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供電公司與順豐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除約定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及違約金條款無效外,其余均為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10條之規定,該1.6萬元所謂的“違約金”不予支付。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和法律依據如下:
在本案中,供電公司與順豐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合同中,除約定“不得無故終止合同,若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律師費20%的違約金”無效外,其余均為有效。依照合同法第410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之規定。此法律規定有兩層含意:其一,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那么與其所約定“不得無故終止合同”,顯然是與法相悖的.。其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的事由外,應予以賠償。由于供電公司解除委托合同,使律師事務所受損5萬元,理應供電公司賠償。依此規定,當事人雙方都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只限于賠償經濟損失,而排除違約金在委托合同中的適用。那么與其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與法不符。故合同中規定有關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條款,因此供電公司不該承擔1.6萬元違約金。
附: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
1、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托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系,不能因此而產生受托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2、如果委托人不預付費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
第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
2、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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