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與委托合同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以下是代理合同與委托合同,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
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依《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可以是一項或者是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訂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但是,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委托合同也可以是無償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論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委托合同,必須是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即必須符合“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這一形式和內容,否則,不成其為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經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共同努力完成委托事項,如委托人應向受委托人提供真實可信的證據或對完成委托事項有價值的線索,受委托人應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圍內處置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指示的,應事先經委托人同意,在緊急情況下,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受托人應本著維護委托人利益妥善處置委托事務,事后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
受委托人將委托人委托處置的事項轉委托與第三人處置,事先應經委托人同意,事先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人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處置的事項,在委托合同終止時,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置的結果。
應當由特定的當事人親自處置的事項,不應當委托受托人處置。下列事項不得委托受托人處置:
一、收養關系的建立和終止;
二、婚姻關系的產生和消滅(因特殊情況應事先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的除外);
三、遺囑的制作;
四、出版合同的履行;
五、演出合同的履行;
六、其他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履行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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