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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
委托合同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種:委托人撤銷委托和受托人辭去委托。
《合同法》就委托合同與一般合同在合同解除方面規(guī)定的內容有所不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隨時任意的解除委托關系,不需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即使對方不同意解除委托關系,也發(fā)生解除的效力,行使解除權的一方也無須對其承擔違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委托合同關系中沒有違約責任的適用余地。我們在此所指的違約責任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相對方承擔的責任(《合同法》第107、406條)[v]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包括委托人違約和受托人違約兩個方面的內容:
1、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
1、委托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托合同為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系,不能因此而產生受托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費用作為自己不履行受托義務的免責條件。但是依委托事務的性質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例如委托律師起訴而預付案件受理費),委托人不與付費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絕處理委托事務而不承擔責任;[vi]
2、如果委托人不預付費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zhí)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托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也可通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托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為,且此時合同解除的過錯在與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托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償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xiàn)了委托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xiàn),但目的的實現(xiàn)與否并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適當?shù)芈男辛撕贤?guī)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委托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委托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托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此處所指的條件,是指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上沒有過錯,或者說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關系的過錯。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為等情況。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別約定外,受托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與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或付出的勞動效果相適應的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例如,受托照顧病人,后因受托人自己身體原因而無法繼續(xù)處理受托事物而主動辭去委托。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托人的違約責任
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作出判斷。但應注意,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是否對委托人造成損失,不能作為受托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只有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對于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受托人過錯程度的要求,因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所不同。在委托合同為有償?shù)那闆r下,受托人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即為有過錯。而對于無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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