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陰陽合同是否有效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稅費,往往會簽訂兩份交易價格不同的合同,真實的交易價格比較高,但這份并不提交到稅務和房管部門,而是把另一份交易價格比較低的合同提交登記備案,并以比較低的價格繳納稅費。還有的是一份較低價格的是雙方的真實交易價格,另有一份虛高的價格,拿到銀行爭取更多貸款。這都屬于俗稱的“陰陽合同”。
陰陽合同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逃避稅費或騙取貸款,從這個角度講是違法的。實踐中,因陰陽合同引起的糾紛也不少。甚至很多時候,雙方因為履行合同中的其他情況發生糾紛,一方反悔,但覺得自己的理由不充分,轉而以陰陽合同違法無效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終止合同。那么陰陽合同是否合法?如果無效如何處理?如果合法,以哪份合同為準?
首先,陰陽合同如果是為了逃稅等非法目的,肯定是違法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但是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本身并不違法,因此房屋買賣行為還是可以有效的。
基于這個認識,如果雙方因陰陽合同為由發生糾紛,沒有特殊情況和約定的話,以此為由是無法認定合同整體無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其次,存在陰陽合同的情況下,應以哪一份的效力為準?
陰陽合同有的是以兩份內容基本相同,但價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現的。有的是以一份低價合同,再加一份或數份以裝修折價或其他形式的折價出現的'補充協議組合出現的。但不管以哪種形式出現,在實踐中認定雙方的真實交易內容是關鍵。
哪個交易條件、交易價格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文本中應該能體現得出來,如果體現得不清楚,可以結合房屋交易時的市場價格、雙方的關系、合同中的其他約定內容綜合確認。
再次,對陰陽合同中涉及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當事人以陰陽合同為由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時,往往是理直氣壯,而在實踐中法院往往認定雙方真實的交易意思表示有效,當事人往往就無法接受,指責法院對違法行為不理不管。
實際上,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維護法律也是各有職責分工的。追繳稅款應該由稅務機關來負責,追回貸款應由銀行來進行,這其中如構成犯罪,也應移送公安機關先行立案偵查,再處理。(出于各種原因,目前實踐中對于房屋交易中的逃稅行為,還沒聽說有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通知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或提出相應建議給相關主管機構。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向稅務機關、銀行等相關單位舉報。但畢竟,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講,法院審理雙方的房屋買賣糾紛,還是以認定買賣關系本身是否合法、是否應支持或駁回一方的訴求為主。
最后,簽訂陰陽合同存在風險和后患,買賣雙方應以謹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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