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合同模板9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合同 篇1
1、格式 ×××合同
甲方:×××(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合同的名稱)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順序可以用條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權利(寫明對合同標的所享有的權利)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滓译p方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合并成兩條)
第五條 數量和質量條款(寫明數量多少,必須用通用的計算方式和質量標準)
第六條 交付方式、地點、驗收方式條款
第七條 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者蓋章)
乙方:×××(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為了一定的目的而達成的旨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1)標的;(2)數量和質量;(3)價款和酬金;(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5)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簽訂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主要有:(1)要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情況,了解是否有履約能力;(2)要簽訂明確的書面協議,不搞君子協定;(3)要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要合法;(4)要有明確的違約責任,確保合同的
順利履行。經濟合同一旦成立,雙方必須按照實際履行的'原則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的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簽訂經濟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這個協議的形成需要雙方進行不斷地、反復地協商、討論,最終形成一致的意見。這個過程就是要約--反要約--再要約……直至有一方全盤接受對方的意見(承諾)以后,合同正式成立。承諾是訂立合同的第二個階段,也就是一方完全接受對方的要約條件。承諾一旦作出,如無特別約定,則合同就算成立。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經雙方協商訂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全部無效的合同從一開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種情況:一是因主體資格不具備而無效,例如沒有經過登記的企業組織簽訂的合同;二是因欺詐、脅迫而簽訂的合同無效,如以某種利益脅迫對方訂立不平等的合同;三是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代理人違法而無效;四是因違反程序而無效。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為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程序是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時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確認。
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則要發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全部無效,則經濟合同從一開始便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返回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如果已經履行完畢,而又沒有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經濟損失的,則可以不追究雙方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有意規避法律而導致合同無效,則應追繳雙方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收歸國庫。如果合同被確認為部分無效,則無效部分不再履行,有效部分對雙方仍有法律約束力。
經濟合同 篇2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要是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此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不過這不屬于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此時單位可以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而此時就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了。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合同 篇3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巨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斷深化發展,合同法作為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法律,作為維系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著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演化和發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展
一、關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系,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歷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即《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布了許多合同法規,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但都是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它直接受到了統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為交易行為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尤其是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愿原則的規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可以說是為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盡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盡量限制強制性的規范,努力擴大任意性規范。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定。
。3) 合同法規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范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為“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并相互協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于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后,盡管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傊斒氯嗽诮灰谆顒拥拿恳粋環節,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為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為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范。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范,最終目的還是在于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說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地存續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為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分。實際上并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
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于三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故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并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么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為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最后,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沙蜂N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為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范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對于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并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于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了解各類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么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為無效,或者是作為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為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時,這種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為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么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為是可撤銷,讓店里依據合同的要求繼續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里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分無效和可撤銷,對于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為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愿承受這個后果(因為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么在追認前是處于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地擴大無效的范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于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并不是一個很好的規范。因為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并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并沒有什么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于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違約后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于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里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4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的通知》武政(1998)125號文件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就恋厥褂脵喑鲎尯贤枴俊就恋厥褂脵鄤潛芘鷾饰募枴俊緞潛芡恋厥褂脵噢D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住宅小區【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現房】【預售房】。銷(預)售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__,房屋銷(預)售許可為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其房屋平面圖見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層______________號房。
該房屋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層數地上___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___層。
該房屋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房屋【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價格。該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根據市房地局、房改辦同意樓層調節系數,實際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 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百 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 ×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出售的房屋為預售商品房,出賣人應當自房屋建成并竣工驗收后6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初始登記。雙方約定在出賣人完成初始登記后,按下列第_____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1、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買受人自行辦理,出賣人將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需的資料提供給買受人。
3、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并將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需由買受人提供的資料提供給出賣人。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產權登記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條 關于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和預告登記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西寧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不同意】辦理預告登記。同意辦理預告登記的自本合同辦理合同備案之日起_____日內,由【買賣雙方共同】【買受人委托出賣人】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若出賣人未在買賣雙方約定期限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可在雙方約定期限屆滿后單方申請辦理。(注: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買受人以房屋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必須辦理預告登記。)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全體業主;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歸全體業主;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地名辦;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地名辦;
第十九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住宅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二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______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圖
附件二: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附件三: 裝飾、設備標準 1.外墻: 2.內墻: 3.頂棚: 4.地面: 5.門窗: 6.廚房: 7.衛生間: 8.陽臺: 9.電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無附件 無附件 無附件。
經濟合同 篇5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1、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咨詢者,他們因為“老板”、“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經濟合同 篇6
【摘要】近幾年,中央對水利建設日益重視,各級財政對水利的投入逐年增加,為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撐和保障。本文總結了事業單位經濟行為中涉及到經濟合同方面的管理措施和具體辦法,從部門職責、崗位權限、承辦要求、履行程序等角度分析和解構了經濟合同從簽訂到執行的全過程,闡明了通過對合同的規范管理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經濟風險,有效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合同管理;部門;簽訂;審批
為規范事業單位經濟行為,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事業單位對外發生采購、勞務、租賃、投資、借貸、擔保、籌資、融資、委托等經濟行為,必須訂立合同。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在與外部單位或個人發生合同業務前,必須獲得主管領導的授權。與對外投資、租賃、籌資、融資、擔保、借貸、政府采購及大額采購和勞務有關的經濟合同的簽訂事項須經領導層集體決定是否列入全面年度預算并予以授權,同時按管理權限履行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程序。即承辦經濟業務的職能部門書面向主管領導報告所要進行合同業務的性質、目的、合作方基本情況、合作方式、業務預算及期限等,同時還要經中介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及可行性分析,經領導層審批同意予以授權并履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職能部門方可進入合同業務承辦階段。嚴禁超越權限批準訂立合同或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等合同。所有合同的簽署權屬于本單位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負有對簽訂的經濟合同最終審定職責。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前期的市場調查和資信審查;組織合同的談判;起草合同,協調、承辦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并及時將合同的履行情況向本部門主管領導及合同主管部門報告;承辦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并及時協助委托代理人辦理有關手續;辦理或與委托代理人共同辦理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收集整理所承辦合同在簽訂、履行、變更、終止或解除中的有關資料并歸檔。在擬定合同文本前,應當充分了解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信用狀況、履約能力、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授權委托書。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的人員以及相關法律、技術、財務等人員參與,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要由合同主管部門和承辦部門,并聘請社會專業咨詢機構聯合組成談判小組參加談判,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保存。
通過談判,從中選出不少于兩家的合作方,由單位主管領導、經營、財務、設備、技術、法律、審計等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招標小組,在具備資質的招標機構對投標方進行招標競價,中標原則為在確保質量優良的前提下標價最低。根據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均必須招標。上級主管部門核撥經費項目及自籌工程項目物資或勞務的采購,應按照政府采購實施招標程序并履行合同簽訂程序。合同承辦部門根據談判及招標的結果擬訂合同文本。合同擬定由承辦部門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自愿公平、條款完整、手續齊備,合同的權利義務均衡對等,責任明晰,表述嚴謹準確,無重大疏漏。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合同簽訂后行政辦公部門編號后與財務部門、承辦部門各留一份。所有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包括合同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及有關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招投標資料等),送交單位的合同主管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法律顧問以及主管領導進行審核,重點關注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單位的經濟利益,合同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合同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條款是否明確等。
內部審計部門對合同履行審計簽證及備案程序,并簽署審計意見。合同承辦部門應根據審計意見對合同及時修改完善,并將修改結果反饋內部審計部門。按照重要性原則,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市級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簽訂的涉外經濟合同;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名義簽訂的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國內經濟合同;以市級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名義簽訂的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國內經濟合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機構負責審計簽證和備案。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國內經濟合同;以市級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名義簽訂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國內經濟合同;直屬單位內部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由直屬單位內部審計部門或人員自行審計簽證或備案,其中金額20萬元以下的各類經濟合同執行備案制。內部審計部門在經審計簽證及備案的合同封頁加蓋經濟合同審簽備案專用章,合同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將審簽后的合同遞交主管領導審定,同意后履行法人代表簽章手續,再持經主管領導審批授權的批件,到行政辦公部門進行蓋章;行政辦公部門合同業務管理人員根據授權批件和經濟合同審簽備案專用章,方可在每份合同上予以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待雙方簽章完畢后留存一份備案。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專門機關批準的合同,合同簽訂后應由承辦部門的經辦人辦理審批手續;凡是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登記或備案的合同,必須向規定的部門申請登記或備案;凡是按有關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必須申請鑒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進行公證的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所有參與合同訂立的部門和個人對合同的信息安全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國家機密。合同承辦部門在雙方簽章后將合同及時送達有關的各方,開始合同履行階段。承辦部門要在支付合同價款前將合同遞交財務部門,以便財務部門做好資金安排。
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雙方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自行修改、解除或終止。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或因政策、市場等客觀因素已經或可能損害相關方利益,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同時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發生價款及支付方式變動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完整的文件及資料,經內部審計部門審計簽證備案后作為補充合同,履行簽章完畢方可支付工程價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并及時報告合同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經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簽訂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的補充文件進行管理,重新履行合同的擬定、審計簽證備案及簽章程序。經協商無法解決糾紛的,應根據合同約定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消。合同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全面履行,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合同對方義務的履行。合同承辦人員應將合同履行的有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匯報。財務部門將經濟合同作為原始憑證進行專門管理。當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正本交給財務出納要求履行合同時,出納要審核合同封面是否加蓋經濟合同審簽備案專用章后,方可予以執行。否則退回合同承辦部門由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簽證及備案,通過審計簽證及備案后再予執行。
財務出納負責對簽章齊全的合同要在合同正本封面內側粘貼印花稅票,并用劃線法予以注銷。若合同價款一次付清,財務出納則要在封面上加蓋結清戳記,并標注時間及記賬憑證號;若合同價款需按進度分次支付,出納需填制《工程合同價款支付情況記錄》表,記載合同編號、合同總價款、每筆工程款支付的時間、項目、金額、支付后的余額、經辦人簽字、記賬憑證號,同時,在編制記賬憑證時要注明合同編號,最后一筆款項支付后要將記錄表余額結為零,在合同封面加蓋結清戳記,并標注時間和記賬憑證號。對于超出合同金額的款項支付,財務部門有權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追加合同,否則不予支付。年終,財務部門將本年度的合同文本及《工程合同價款支付情況記錄》表歸納整理存檔。若工程款項需跨年度支付,年終則將合同文本先行整理存檔,《工程合同價款支付情況記錄》表由財務出納單獨保管,待工程款支付完畢并作相應記載后,交主管會計按合同編號補充到原合同文本之中,出納同時也要在原合同封面加蓋結清戳記,并標注最后一筆款項付清的時間及憑證號。凡不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對象和支付進度履行合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同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合同主管部門每年末要對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及重大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從對國家法律法規的了解程度、對政策的解讀能力、市場規律的把握、合同履約的狀況、產生糾紛的原因、解決糾紛的方法、承辦部門的履職情況、審查工作的程序、授權范圍的控制、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經濟合同的管理對于事業單位是非常重要的,它體現著依法治國環境下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對自身權益的維護,也加強了對單位經濟行為的自律和約束,有助于在經濟交往中樹立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1]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S].20xx.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S].20xx.
經濟合同 篇7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1.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以書面形式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1.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歲)
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
(2)分支機構:
、僖婪ㄈ〉脿I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谖匆婪ㄈ〉脿I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2個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二是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其他名義”一般是指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費用
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建立勞動關系建立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ㄋ模﹦趧雍贤喠⑿问剑簳婧涂陬^
1.書面形式勞動合同。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又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訂立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個月~1年,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滿1年,(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ㄎ澹﹦趧雍贤男Я
。1)勞動合同生效:
1.雙方協商一致
2.訂立即生效:即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無效勞動合同
1.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無效勞動合同法律后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濟合同 篇8
每個女職工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生孩子需要進入哺乳期的情況。女職工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道理來說女職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是怎樣的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懷孕期:產前檢查時間也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分娩期:90天(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個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可申請加30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根據各地政策,報銷范圍有差異)
經濟合同 篇9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應承擔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履行勞動合同應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應依法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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