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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時間:2023-04-20 14:54:38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精選1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精選15篇)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

          托運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下,簽訂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貨物代辦公路運輸業務;服務范圍:上門提貨、運輸設計、貨物查詢、代辦保險、打包、代辦運輸、送貨上門等一攬子服務。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自收到甲方貨物后至交付甲方的收貨客戶止,負責貨物的安全保管。

          2、在運輸過程中,如出現貨物破損、缺失等意外情況,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等待甲方指令。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不合理運輸業務。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必須提前以傳真或其它形式通知乙方相關運輸信息,方便乙方進行服務安排。

          2、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正確的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如因收件人姓名、地址錯誤而造成的時間延誤或經濟損失乙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負責。

          3、甲方委托乙方托運的貨物必須填寫正確品名、保證不夾帶危險物品、國家禁運物品、貨物外包裝符合運輸要求,甲方承擔未執行以上規定給乙方造成的經濟責任并負責賠償,涉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4、如遇到破損、遺失、短缺,甲方必須提供貨損貨物的發票、貨損鑒定報告,并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其他相應的單證,否則由此造成保險公司或承運公司拒賠,乙方將不承擔責任。

          四、關于保險

          1、是否投保以甲方的托運單上委托為準。物品如需投保,保險費按投保金額的______%收取(其中絕對免賠額為______)。甲方承認乙方已經告知不保險的風險及了解不保險情況下如遇到貨物破損、缺失的賠償標準:最高賠償額為記載有破損或缺失貨物的分單上的運輸費的______倍,即發生事故當次運費的______倍。

          五、關于貨損

          1、甲方在貨物運輸前投保,如發生遺失或損壞,乙方將按保險公司條款及程序代理甲方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甲方必須提供保險公司所需相關文件。

          2、甲方在貨物運輸前未投保,如發生遺失或損壞,乙方應向甲方作出賠償,最高賠償額為記載有破損或缺失貨物的分單上的運輸費的______倍,即發生事故當次運費的______倍。

          3、索賠期限:甲方在貨物發生損壞或缺失后的______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索賠;如超過期限乙方將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對以下原因造成甲方貨物損失的或延誤的,不負責任:

          A、不可抗力因素,例:地震、水災、罷工、民變、動亂、戰爭等;

          B、甲方提供的`信息數據錯誤、不準確造成的損壞、延誤、錯交;

          C、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缺陷或貨物性質不適合特定運輸方式以及運輸過程中因氣候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變質;

          D、包裝方法不良;

          E、交付時外表狀況良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損壞及貨物合理損耗。

          F、甲方未對貨物進行防潮處理、對因受潮而導致的貨物損壞或損失。

          六、結算方式

          1、甲方必須把加蓋公章或業務人員簽名的托運單交于乙方確定委托關系,乙方開具貨運分單為結算憑證。如甲方對乙方運單金額有異議請在乙方開具分單后______小時內提出,否則視為確認。

          2、采用月結方式,每月運輸款結算至當月的______日。甲方在收到乙方發票后,必須在______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支付方式:

          3、欠款額度為人民幣。超過額度,乙方將立即將發票交給甲方,甲方在收到發票后必須在______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在收到發票后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支付方式:______。

          4、所有欠款逾期支付,甲方必須向乙方每日支付欠款金額千分之______的滯納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乙方運費。雙方如有爭執,應按協商原則處理,協商不成,可交由乙方所在地市法院裁決。

          七、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到期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有效期順延。

          八、本協議包含以下附件:

          A、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兩份;

          B、簽字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兩份。

          九、乙方必須對甲方托運貨物信息進行保密,不得泄漏甲方發貨目的地。

          十、雙方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簽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本著互相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辦理事項:

          乙方委托甲方辦理公路貨物運輸。

          本批貨物由__運往__,全程運程__公里。

          運輸時間:__至__(不可抗力除外)。

          二、甲方權力和義務

          甲方應依照乙方要求負責落實承運車輛,提供承運駕駛員及車輛檔案,負責處理運輸途中發生的偶然事件,協助甲方辦理運輸保險、索賠等事宜。

          三、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乙方負責辦理貨物的'交接、押運手續,真實填報貨物品名、重量、體積,組織人力裝貨卸貨。

          2、車輛到達裝貨地點或卸貨地點后,發貨人或收貨人應及時組織裝、卸貨物,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遲裝卸貨,甲方按每天__元收取等時費。

          四、運輸安全

          貨物起運前,乙方必須辦理貨物運輸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用。

          運輸途中貨物安全由甲方負責,如出現貨物短少、破損等,應由甲方按照實際損失程度及保險情況進行賠付。

          雙方約定其它事項:

          五、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關進行解決。

          甲方:__乙方:__

          代表:__代表:__

          電話:__電話:__

          ____年__月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3

          托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甲方現委托乙方承運甲方的運輸業務,乙方同時具備相應能力完成甲方的運輸業務。根據國家的有關運輸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為:__________.甲方應保證委托承運的貨物不含有任何違法物品,甲方委托運輸貨物屬易燃易爆、易揮發、有毒、易碎商品時,甲方應在委托單中明確注明。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到達地

          乙方根據甲方委托單的指令將貨物從甲方指定地點運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運地和目的地有變更的,甲方應在貨物起運前書面通知乙方。

          (貨運委托單見附件)

          第三條 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

          乙方承運貨物到達目的地經甲方指定驗收人驗收后,乙方應要求收貨人在甲方的貨物驗收單上注明驗收完畢字樣,加蓋收貨單位公章并簽字,填寫收貨數量及收貨日期。

          乙方應將上述貨物驗收單提交給甲方,甲方憑乙方提交的貨物驗收單與乙方結算運費,如發生貨物驗收單丟失應及時補回,否則甲方除可以拒付運費外,并可以要求乙方賠償貨物損失。

          第四條 運輸費用

          1.運輸價格按整車計算,具體價格參見合同附件:公路貨運價格表。該附件略,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作調整或增減。

          2.在合同有效期內如變動價格,需經雙方協商確定。

          3.上述價格均含保險費。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應及時投保。

          第五條 結算方式

          1.乙方應根據合同第三條規定將貨物簽收單提交甲方,并憑貨物簽收單原件結算運費。

          2.雙方在每月20日結算前一個月財務已入賬的運輸費(例如:2月20日結算1月份財務已入賬的運輸費),乙方應開具運輸專用發票給甲方。

          第六條 運輸通知

          每次托運前,甲方提前24小時用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備車(特殊情況除外),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準時提供合適的車輛。

          第七條 運輸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每批貨物,乙方應按約定期限到達。具體運輸期限以貨物托運單中的指令為準。

          第八條 運輸方式

          甲方托運的每一批貨物乙方不得中轉和配運第三方貨物。中途不允許出現貨物換車現象,否則發生的損失由承運方負全部責任。運輸方式為汽車陸地運輸。

          第九條 風險抵押金

          1.乙方將風險抵押金用現金形式交至甲方的指定賬戶。風險抵押金作為甲方貨物損失風險抵押,若由于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貨物損失或第三方索賠的,甲方從風險抵押金中優先扣除貨物損失及支付第三方索賠,不足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償。

          2.乙方交至甲方的風險抵押金為____________(人民幣)風險抵押金應在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支付。

          3.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乙方利益遭到損害的,乙方有權提出終止本運輸合同,并要求甲方歸還風險抵押金。

          4.本合同到期或滿期后,如不再繼續合作,甲方應在1個月之內歸還乙方風險抵押金;如果繼續合作,則轉為下一年度的風險抵押金。

          5.甲方收到乙方的`風險抵押金后應開具單據給乙方。

          第十條 貨物防護

          1.貨物裝卸過程必須輕拿輕放,不得傾倒,不得在包裝箱上踩踏、蹬跳,不得在貨物上坐、躺或放置其他重物。

          2.裝卸過程,發生貨物跌落現象,搬運人員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由貨管部門對跌落貨物進行重新驗證。

          3.承運人必須做好貨物的防雨、防潮措施,并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做好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托運方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向乙方支付運輸費用,應向乙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運費利息損失。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甲方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風險抵押金的利息損失。

          第十二條 承運方責任

          1.乙方如違反合同第六條規定,應按每車總運價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如將貨物運錯地點或交錯收貨人,應無償將貨物運到合同約定的目的地或應交收貨人。如果貨物逾期未到達,乙方除應向甲方按這批貨物運費的10%支付違約金外,并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導致貨物污染、受潮、包裝損壞、貨物短少、變質、貨物非自然損傷以及貨物滅失的,乙方除百分之百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承擔運輸貨物價格10%的違約金。

          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工傷等事故,由此引起的損失及相應的賠償責任,均由乙方獨立承擔,與甲方一概無涉。

          5.乙方在承運過程中,未按甲方托運單要求的期限送達貨物,導致收貨方索賠或引起其他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并承擔運輸貨物價值10%的違約金。

          6.以上事項,若由于不可抗力而發生的,可減輕或免除乙方責任。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發生訴訟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4.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托運方: 承運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日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x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4

          簽訂地: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托運方):_____

          址址: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

          電話:_____

          傳真號碼: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

          身份證號:_____

          手機:_____

          住址:_____

          行車證號:_____

          車型:_____

          車號:_____

          擔保方:_____

          單位:_____

          電話:_____

          收貨人:_____

          電話:_____

          地址: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運輸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貨物起運地點:第三條貨物到達地點:第四條貨物起運日期:年月日。貨物止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等:

          1、貨物由乙方負責承運。

          2、乙方提供的承運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車輛手續齊全,駕駛員證件合法有效。否則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如擔保方提供車輛,則擔保方對乙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行車證、駕駛證、身份證、保險等)必須嚴格審查,否則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由實際承運人承擔,而擔保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貨物裝車責任和方法:貨物的裝車由甲方負責,乙方配合,并按甲方提供的裝箱清單驗貨,對整機的完整性檢查并簽字接收。

          第七條貨物卸車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目的地由收貨人(或甲方指定人員)按隨車裝車清單驗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結帳。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運費匯入承運人姓名:_____

          匯入人卡號:_____

          開戶行:_____

          1、運費由甲、乙(無擔保方時)雙方或甲方與擔保方商定。含稅運費小寫:_____。

          2、承運期間沿途除含稅運費以外的所有費用,(如:燃料費、食宿費、過橋、輪渡、過路費等)均由承運方本人承擔。

          3、承運期間因乙方手續不全、違章等罰款均由承運方本人承擔。

          4、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甲方不支付任何預付款項。

          5、貨物運達目的地,經收貨人驗收并在收貨單據上簽字或蓋章后通知甲方。乙方(無擔保方時)或擔保方憑運輸發票及驗收單據傳真件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甲方在確認無誤后一次性結清運費。

          6、乙方運輸合同(驗收后),當收貨人簽字驗收完畢后,所執運輸合同只作為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第九條貨物的保險:若甲方在貨物運輸前辦理了保險手續,則乙方在承運過程中若貨物發生意外情況,乙方(承運人)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并通知甲方和擔保方配合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貨的,乙方與擔保方按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

          2、乙方將貨物運輸至非合同約定地點的,應無償運至合同約定的到貨地點,且如遲延仍應按本條第1款承擔違約金。

          3、乙方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指定地點卸貨的,乙方應在合同指定地點壹拾公里范圍內免費送貨。

          4、貨物的隨機配件及隨車配件是貨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承運方不得拒絕裝載。

          5、運輸過程中貨物丟失、短少、損壞等,乙方與擔保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費等)向甲方照價賠償,并承擔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延誤交貨給用戶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如有糾紛,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代表(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擔保方:

          運輸合同附表1合同號:Y---15---702

          一.整機隨機附表

          運輸合同附表2合同號:Y---15--702

          (三)技術文件明細表

          說明:清點貨物與上表所有內容相符,整機完好無損,承運人自簽字認可后,出現任何風險導致損失的,都將由承運方或用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發貨人:(簽名蓋章)

          承運人(簽名蓋章)

          接貨人(簽名蓋章)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5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甲乙雙方承諾確保按此協議執行。

          第一條合作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至目的地的貨物運輸業務

          第二條服務要求

          1、乙方應根據甲方運輸貨物的需求,及時調派車輛運輸甲方的貨物,承運車輛的車況應符合甲方貨物長途運輸的安全要求。

          2、乙方需全力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地點及收貨人將貨物送達目的地。

          第三條運輸價格的確定及支付

          1、運輸價格:每次運輸之前需先確認運價

          2、運費結算期限為月結30天,即當月發生的'運費于下個月結清

          3、付款方式:轉帳

          第四條合同的時效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日至20xx年月到期后若雙方都沒有提出要終止本合同,則本合同自動繼續有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定補充協議書,確認之后作為本合同的必要補充,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6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貨物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內容:

          1、 甲方委托乙方將甲方托運產品按甲方指定的地點起運,通過公路的運輸方式運至甲方的收貨人地點。

          3、甲方按期支付乙方經雙方確認的運費。

          二、 甲方責任:

          1、 甲方在每次要求裝運日期1天前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乙方提供托運計劃,并與乙方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托運貨物自行辦理運輸保險。

          2、 運輸計劃如有變更或調整,甲方必須提前6個小時通知乙方,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車輛因此放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應按雙方約定及時支付乙方運費。

          三、乙方責任:

          1、 乙方必須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甲方的要求進行貨物裝載和運輸,除甲方配送的零擔外,乙方不得夾帶任何其它貨物。運輸途中,乙方不得私自轉駁貨物給其它車輛,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中途更換司乘人員。否則,由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2、 乙方自甲方計劃下達24小時內必須安排車輛到指定門點提貨,并于裝貨當日啟運和雙方約定到貨期限內送達指定收貨客戶(時間以裝貨次日起算);遇特殊情況逾期到達,須征得甲方同意,否則,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元。

          3、 乙方必須切實保證貨物的安全,途中一切貨物短少、損壞、污染或變質,均由乙方負責賠償。若遇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乙方應主動請求保險、公安、交警等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并迅速與甲方取得聯系。

          4、 貨到目的地后,乙方必須核實收貨方經辦人員的.身份,經確認無誤方可卸貨,并辦妥貨物交接手續。乙方必須將收貨憑證回單及時送回甲方。若貨物錯送、被冒領,或因單證缺失引發糾紛,其經濟損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5、 乙方有義務第一時間向甲方反饋在途貨物及時動態,并依據甲方要求每日書面或電話反饋所有在途貨物動態。

          四、 運費結算:

          以雙方確認的運價為準(見附表),運價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后執行,否則按事先簽訂價格結算。

          五、 爭議處理: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爭議,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2、違約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協議生效:

          本協議一式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本月內該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7

          甲方(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甲方委托乙方運輸回天系列貨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價值及包裝標準: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二、貨物的起運和到達地: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三、收貨人名稱和詳細地址:以甲方發貨單為據。

          四、運輸質量和安全要求:乙方根據甲方托運的貨物,提供合適的運輸車輛,以公路運輸方式將甲方貨物按時完整的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交接貨物并辦理相關手續。

          五、貨物交接手續:乙方在甲方指定地點接收貨物,甲乙雙方在貨物發貨單上簽字后,貨物即交付給乙方,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將“發貨單”交給甲方指定貨物接收人簽字或蓋章后,交接貨物。將其中回執聯或貨物收條帶回交給甲方,至此本次貨物運輸任務完成。

          六、運輸期限:2-5天。

          七、運費范圍和結算標準:見附件

          八、運費結算方式:見回單結算。

          九、雙方責任:

          1、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發生丟失、短少、污染、損壞,乙方按照甲方出廠價格進行金額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或將貨物錯運,錯交收貨人,致使貨物未能如期到達時,乙方應將貨物無償的運到甲方的指定地點交貨,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錯運造成貨物丟失,按九條1款進行賠償。

          3、在下述情況下,乙方不負責賠償責任:A錯報、匿報貨物重量、規格、性質、數量;B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包裝容器不良;C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的變化。如果因上述情況給乙方帶來損失,則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但乙方在接收貨物之前需對A、B兩條中的狀況提出質疑,否則視同乙方認可。

          4、貨物在承運期間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堵車、大霧天氣等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貨時,乙方應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將交貨時間最多順延兩天,如乙方出現上述情況未通知甲方,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協議交貨承諾期延期的,三天以內按100元/天賠償甲方違約金,三天以上的超過三天按300元/天賠償甲方違約金。

          5、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在貨到目的地后及時送達甲方指定地點不能滯留。

          6、乙方應在貨送達后一個月內將客戶簽字的發貨單返回交甲方商務部,憑回執單即可按清單中送貨數量及協議價格標準開具增值稅發票隨時結算運費。

          7、乙方必須確保甲方產品在運輸、搬運過程中不損壞,不弄臟,注意保護產品的標識,并注意通風防塵,防濕、防變形。以免損壞甲方產品的形象。對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按甲方要求制訂和實施相應防護措施,滿足產品特性要求。

          8、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責任由乙方自己負責。對甲方貨物造成損失亦由乙方按九條1款承擔責任。

          十、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的發貨單,作為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附件與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出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雙方均有權于甲方所在地訴諸法律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十三、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執行至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托運方):

          乙方(承運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聯系人:

          聯系人: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8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后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9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它相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范圍

          1、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至目的地的貨物運輸。

          2、具體貨物的托運內容,以出貨時甲方發出的《派車單》為準。

          3、甲方將合同區域的貨物全部委托給乙方運輸,不論貨物多少統一以合同價為準。

          第二條服務要求

          1、乙方負責提供充足的車輛資源用于甲方貨物的運輸,運輸車輛的車況和車型應符合甲方貨物的安全要求。

          2.1承運司機與車輛:

          (1)乙方需確保承運車輛、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司機上崗證、行駛證、營運證、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保險卡真實有效;

          (2)如因上述證件不齊全或偽造,由此帶來的相關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2業務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傳真方式向乙方發出《派車單》,乙方應在收到《派車單》后一小時內蓋章確認,并確定司機姓名、手機號碼、車牌號碼一并回傳給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運通知及《派車單》一小時后,如不能派車裝貨,甲方有權自行調派車輛,如甲方自行調派車輛的成本高于與乙方的合同價格,此高出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3裝貨的要求:

          (1)乙方必須保證在于確認《派車單》當日履行運輸責任,并在合同約定的運輸時效內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

          (2)乙方司機在裝車時應負責對所裝貨物的品種、數量、包裝,認真清點、把關。對于1殘缺或包裝損壞的貨物必須在裝車時向倉庫提出更換。對于司機未履行以上約定致發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裝車完畢,乙方人員必須當場與甲方工作人員或倉庫辦理貨物移交手續,并承擔貨物的安全保管及承運責任、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失的完全賠償責任。

          2.4運輸:

          (1)乙方在運輸途中,不許中途換車,確因特殊原因(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換車,必須經甲方書面(或傳真)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甲方貨物損失或延誤送達時間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確保做好防火、防盜、防雨、防潮等工作,貨物從裝車后直到貨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生的損毀、被盜、丟失、淋濕、殘損、交貨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導致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按貨物價格1.3倍予以賠償(賠款在運費中扣除)。

          (3)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必須及時電話通知甲方,如出現貨物損壞時,必須及時按甲方的相關指令要求報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及保險公司,并保護好現場及貨物,及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有關理賠手續,并承擔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剩余損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時報案、報保險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負全部責任。

          (4)如乙方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員出面協調處理事故時,其差旅費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員食宿費、通訊費、交通費、處理事故應交費用和應酬費等),憑發票或收據由乙方負責承擔.

          2.5卸貨:

          (1)將貨物準時送達甲方指定之收貨人,否則每延誤24小時按人民幣元罰款。該罰款在乙方運費中扣除。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送貨單》地址送貨,乙方未取得甲方書面許可擅自改換送貨地點的.,罰款人民幣萬元。

          (3)乙方需確保收貨單位和經手收貨人的身份真實無誤;核實收貨人后,協助卸貨,并在場監督,由于運輸途中出現的貨損、貨差等情況當場確認清楚,并予當場賠付。

          (3)卸貨完畢,必須由收貨人在收貨單上加蓋公章及收貨人簽名,如因特珠情況無法蓋到公章,則需收貨人簽字的同時并簽上身份證號碼。

          2.6簽收單的返還:

          (1)每月1-15日的簽收單必須在當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每月15-30日的回單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員,由甲方登記簽收。乙方未按規定時間完整提報相關文件的,當月不予結算,延遲至下一個帳期進行結算。

          (2)若乙方無法如期將運輸簽收單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罰款。

          (3)凡出現簽收單單據丟失或涂改或損毀,乙方負責復印件的補簽,并確保能正常與客戶辦理結算。否則,不予結算當次運費,并罰款/單。

          2.7信息反饋:

          (1)任何異常情況出現時,乙方必須于1小時之內,以各種有效途徑反饋到甲方;

          (2)乙方需確保司機的通訊暢通,如甲方客服人員在跟單查詢時每出現一次手機關機或無法聯系到司機,則罰款100元/次(特殊情況需書面解釋)。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須將運輸情況真實地反饋給甲方。

          第三條運輸價格

          1、運輸價格:按雙方確定的附件《價格表》執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區的運價,以雙方操作前書面確認的價格執行。

          2、價格時效:價目表所述價格的時效與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運輸。(如遇市場行情大的變化,應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協商解決,協商期間內按合同約定價格執行)

          第四條費用結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將上月相關單據(簽收單,回執、各項票據、結算書),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內核對無誤后予以確認,乙方按照確認無誤的運輸費開具統一的《運輸統一發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運輸發票并審核無誤后安排請款,每月25-30日為付款日(逢節假日順延)。

          3、付款方式:支票、銀行電匯。

          第五條履約風險保證金

          1、為確保本合同的嚴格履行,在本合同簽定之時,乙方同意向甲方繳納履約風險保證金人民幣萬元整。

          2、該風險保證金在合同終止,雙方結帳時予以統一清算,并于15個工作日之內予以結清;

          3、履約風險押金不計利息。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對于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本合同服務標準的,甲方有權根據情況對乙方采取減少運輸數量、暫停乙方運輸資格、立即終止合同等處罰。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對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對于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均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3、因乙方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產生收貨單位拒收貨物或退貨,所有產生的費用及其它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況下未經甲方同意對承運之貨物行使留置權,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合作過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貨物,如出現此種情況乙方將承擔該貨物價值2倍的責任賠償。

          第八條合同的時效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定補充協議書,確認之后作為本合同的必要補充,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間,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均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請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決。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0

          甲方(委托方):XXX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承運方):XXX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20xx年X月X日

          簽訂地點:XXX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合同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合作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由甲方指定的起運點至目的地的貨物運輸。

          具體的貨物托運內容,以出貨時甲方發出的《公路運輸發貨明細表》為準。

          服務要求

          乙方負責提供充足的車輛資源用于甲方的貨物運輸,運輸車輛的車況及車型應符合甲方的貨物安全要求。

          如乙方不能及時派車裝貨,甲方有權自行調派車輛。如甲方自行派車的成本高于與乙方的合同價格,此高出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乙方司機應在裝車時對所裝貨物的品種、數量認真清點、把關。乙方在運輸途中不許中途換車,因特殊原因需要換車必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由此造成甲方的貨物損失或延誤送達時間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貨物從裝車后直到貨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生的損毀、被盜、丟失、淋濕、殘損、交貨不清等以及由此導致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按貨物價格的1.5倍予以賠償。

          運輸價格及費用結算

          甲方交由乙方承運的貨物共計:XXX噸,運費每噸XX元,合計:XXX元。

          從貨物運輸開始直至貨物運輸結束,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運輸發票并審核無誤后,一次性付給乙方運輸費用,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運輸。

          違約責任

          甲方對于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標準的,甲方有權根據情況對乙方采取減少運輸數量、暫停乙方運輸資格、立即終止合同等處罰。

          合同的時效及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X日結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期間,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均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提交佳木斯市人民法院予以裁決。

          甲方:XXX貿易有限公司

          乙方:XXX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1

          甲方:

          乙方:

          為確保甲方所承攬的運輸業務保質保量完成,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以其運力參與甲方所承攬的運輸業務。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一般規定

          1、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公路運輸許可證或委托單位的證明文書(委托書)或雙方確認的有效證明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運輸采取電話、傳真、簽單或辦理運單手續等方式進行。

          二、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明確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及裝、卸地點、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聯系方法和注意事項,為乙方順利完成運輸任務提供便利。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貨物運輸必須的相關憑證和文件,倡導文明服務,熱情周到、耐心細致地為乙方做好服務和解答工作。

          3、甲方可協助乙方處理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商務事故,但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4、甲方接到乙方正確、有效的送貨回執后,應及時收回運輸費用,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撥付運輸費用。

          5、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損失或被甲方客戶(含甲方客戶轉讓權利)追償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6、甲方有權根據甲方業務單位(客戶)的服務范圍、要求、考核規定等(統稱規定)制訂或轉發相關規定,乙方應積極配合并執行。

          三、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承運甲方所承攬的運輸貨物時,所調派車輛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均由乙方負責,其行為代表乙方行為。

          2、乙方接受承運業務后,應保證人員、車輛迅速、及時到達指定裝貨地點。所調派的人員、車輛,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車輛性能完好,車型滿足貨物裝載要求;消防安全器材和輔助工具(油布、繩索、緊固器等)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

          3、乙方在裝卸貨物時,應盡監裝、監卸的責任,應做好驗貨手續。應準確無誤與發貨

          人、收貨人點件交接,并在收、發貨單上簽字認可。裝載貨物時,應嚴格遵照貨物所標識的裝、放要求,不得違規裝載和違章指揮,因裝載不妥造成貨物損害,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4、乙方所調派的駕駛員、押運員必須保持通訊聯系,24小時暢通,必須按照客戶和甲方的要求,及時如實反映運輸中的情況。未經許可,駕駛員、押運員不得隨意改變行駛路線和裝卸貨地點。

          5、乙方在貨物運輸途中,應做好車輛和貨物的安全檢查,中途停車、就餐、住宿必須將車輛停放具備安全設施的停車場。必要時,應派專人看管。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和意外情況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案和通知甲方,并做好現場清點、處理記錄,未經許可乙方無權處理貨物。

          6、乙方對承運的貨物應保證安全、及時、準確送到指定的收貨地點及單位。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貨差、貨物滅失或貨物逾期到達,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乙方在完成任務后,應及時把正確、有效的收貨憑證交付甲方,以便及時結算、劃撥運輸費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誤結算或不能結算運輸費用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8、由于甲方過錯造成運輸費用的損失,乙方有權提出索賠要求。

          四、其它約定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若因業務運作模式發生變化,雙方積極協商另按新模式簽訂新的合同或補充協議;如協商不成,則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由于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相關條款或約定而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甲方有權在應付給乙方的運輸費中扣除與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相等金額的運費,用以抵消甲方的損失。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無論何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甲方與業務單位合同解除或終止除外)。

          4、如發生運輸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年日止。合同期滿后雙方無異議,本合同以月為單位自動延續至雙方簽訂新的合同,但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利益損害時,甲方無需乙方同意即可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調撥計劃和公路運輸管理的規定簽訂。

          第二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承、托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后,托運方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簽訂;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托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托單位證明。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名義簽訂,對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五、貨物的交接手續;

          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3

          (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特點

          公路貨物運輸是汽車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關系的協議,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運合同的特點外,還有下列幾個特點。

          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經過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持有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運輸工具、司機進行管理,明確職責,以確保貨物運輸的安全。

          第二,具有門到門的優勢和特點。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是全程運輸合同,即交由公路承運人通過不同的運輸工具一次完成運輸的全過程。

          第三,承運人的許多義務是強制性的.,如定期檢修車輛,確保車輛處于適運狀態;運費的計算和收取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亂收費等。

          (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金的一般處理原則

          承運方的主要違約責任

          ①承運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②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并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第三,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第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第五,托運方的過錯;第六,有押運人且不屬于承運方責任的;第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

          ③貨物錯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規定處理。

         、茇浳镔r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失,應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賠償費用應專賬支付,不得在運費內扣抵。

          托運人的違約主要責任

         、傥窗春贤幎ǖ臅r間和要求提供貨物,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谟捎谕羞\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

          T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

          T錯報笨重貨物重量;

          T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制作標志。

         、圬浳锇b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托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托運方負責賠償。

         、苡捎谕羞\方責任給承運部門造成損失,或因捏報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時,除由托運方負責賠償外,必要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4

          序言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喪葬運送;

         。╟)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于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定:

         。╝)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5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運方)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此運輸協議,現就如下事項進行約定,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公路貨物運輸,乙方須安全、準時、完整地將承運貨物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并交給定收件人。

          二、甲方應提前六個小時向乙方提出用車計劃,乙方應在指定的時間將適合噸位或方位的車輛派發指定地點裝貨,乙方安排裝貨的車輛應符合裝載要求,貨箱應保持清潔,裝載后要求裝載牢固,遮蓋嚴密。

          三、委托運輸貨物的品種、數量、價值、目的地、收貨單位(或個人),以甲方開出的產品出庫單及運輸協議為依據,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乙方在確認貨物包裝完好無損,件數準確無誤的前提下簽字。

          四、運費支付方式:現付()貨到付款()月結、()。

          五、違約責任:

          a)甲方委托乙方購買貨物保險,保險率為3、在運輸途中如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實際的投保金額做出賠償,甲方僅協助乙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b)貨物到達目的地如出現丟失、淋濕、及其損壞等情況應在確認后由送貨駕駛員簽字認可,甲方將此確認貨運問題單傳真給乙方,乙方應賠償。

          c)乙方承運貨物必須準時到達目的地,并送貨上門,如果貨運期延誤3天以上(從乙方收裝貨物時間算起),而導致甲方收貨方退貨及索賠,其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d)貨物到達目的地,乙方應在第一時間將甲方貨物送到收貨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暫扣所承運的`貨物。若暫扣所承運的貨物,導致甲方收貨方延誤收貨而索賠,則乙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六、經雙方友好協議特定運費如下:至按元件、至按元件。(此處填地名)

          七、乙方至到達時間為天、特殊情況除外(按出庫單日期為準)

          八、甲方必須出具有效的出貨證明、送貨單等給乙方(法律規范內)

          九、甲、乙雙方在履行公路貨物運輸中產生的糾紛,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后可直接向簽訂地人民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

          簽約地: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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