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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合同

        時間:2023-01-14 14:49:2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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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事訴訟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民事訴訟合同

          民事訴訟合同 篇1

          原告(出租人):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原告代理人: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被告(承租人):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訴被告______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號______民一初字第___號],在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將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變更為:“第四條該房屋基礎租金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調整為每月人民幣伍仟伍佰元整,每年人民幣陸萬陸仟元整。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年租金按每年三千元計算增長。租金按年結算,乙方在每年10月1日之前,以匯款方式向甲方指定賬戶支付下年度租金。甲方的指定賬戶為,賬號: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戶名:_________!

          二、房屋租賃的其他內容,仍按原房屋租賃合同履行。

          三、本和解協議簽訂后______日內,原告將被告____年____月_____日郵寄的郵政儲蓄銀行匯款單原件還給被告謝彬,以便支付今年租金。原告若不返還的,被告將不向原告支付租金。

          四、今年租金(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_日)人民幣陸萬陸仟元整由被告于本和解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匯入原告上述指定賬戶。

          五、除上述約定之外,雙方無其他爭議。

          六、本協議壹式叁份,雙方各執壹份,法院留存壹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原告: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訴訟合同 篇2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起訴/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

         。患追轿幸曳缴鲜鯻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訴訟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甲、乙、丙三方之間的糾紛,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決定予以和解,且由甲、乙雙方共同向本案的二審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為此,特訂立以下的和解協議,以作為各方日后在此問題上的行為準則。

          一、關于H路房(本市H路a弄b號c室房屋)。

          (1)乙方一次性地向甲方支付數額為人民幣25萬元的因轉讓H路房,而取得的屬于甲方的房屋轉讓款。

          (2)甲方在收取房屋轉讓款后,應當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收據,以利于雙方核查。

          二、關于D房(本市D鎮M花園a弄b號c室房屋)。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D房的權利人為乙方,甲方對D房,既無產權,也無使用權。

          (2)甲方承諾:在自訂立本協議之日起的適當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甲方遷出D房,且同時搬走一切屬于甲方所有的物品,結清一切應當由甲方支付的費用(例如,水、電、煤、物業管理等費用)。

          (3)在甲方遷出D房后,由甲方向乙方交付D房。在甲方交付D房時,甲、乙雙方應當簽署《房屋交接書》。甲、乙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的前提條件是:甲方已經全面履行本條第二項約定的義務。甲方未全面履行義務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D房。

          三、關于J路房(本市J路a弄b號c室房屋)。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J路房的權利人為乙方,甲方對J路房,既無產權,也無使用權。不管乙方如何處分J路房,甲方均無權提出異議。

          (2)甲方承諾,在自訂立本協議之日起的適當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甲方應當把自己的登記在J路房的戶口從J路房遷出。

          四、對本案的訴訟的處理。

          (1)本案是指:上海市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一(民)初字第______號案件及其因雙方上訴而產生的二審案件。

          (2)在訂立本協議之時,甲、乙雙方共同向本案的二審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3)撤訴后,本案的一審判決雖然依法生效,但甲、乙雙方為此共同承諾:

          在本案的一審判決生效時,甲、乙雙方同時放棄本案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屬于自己一方的民事權利,并同時放棄就本案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訴訟權利,自訂立本協議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案的一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

          (4)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雙方各半承擔。

          五、關于丙方的承諾。

          丙方U、V、W三人承諾,在甲、乙雙方撤訴后,本案的一審判決生效時,U、V、W三人,同時放棄本案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屬于自己一方的民事權利,并同時放棄就本案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訴訟權利,自訂立本協議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案的一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

          六、爭議的解決。

          甲、乙、丙三方若因本協議而發生爭議的,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由合同簽訂地(長寧區)人民法院管轄。

          七、其他。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每人各執一份,二審法院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并簽署日期):

          乙方(簽字并簽署日期):

          丙方(簽字并簽署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民事訴訟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上海恒杰律師事務所(查證網址:_________________東方律師網—上海市律師協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971號錢江大廈15樓D—E座

          電話:_________________021—傳真:_________________021—郵編:_________________200122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許斌龍律師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_________________具體事項見授權委托書。

          三、根據《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規定以及甲、乙雙方的協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共計人民幣元,乙方律師出差的費用及其他行政收費由甲方據實報銷。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訴訟合同 篇5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師: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

          傳真:

          簽訂時間:

          年月日

          民事訴訟合同 篇6

          合同管轄: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

          《民訴法》

          法定管轄: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需先確定合同的性質): 1.《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21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22條規定: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3. 購銷 / 買賣合同履行地

          《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96規定》)規定: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在適用上述法規時應注意:購銷合同中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貨物未實際交付[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作為購銷 /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交貨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何確定“交貨地點”。

          《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A.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B.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述,在合同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下列三個順序確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從約定;

          第二,對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等合同,應按照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來確定,此時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適用《合同法》等實體法;

          第三,對于前兩者之外的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實體法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來確定,這時合同履行地是實體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管轄要確定、單一)

          合同簽訂地的確定:

          以合同簽訂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問題的批復》(1986年)中指出:“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對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辦理特定手續才能成立的合同,以辦理特定手續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例如,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公證才能生效,那么公證地點應為合同的簽訂地。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意見》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合同 篇7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民事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中地域管轄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等內容。 而關于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中最復雜的制度,關于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中最復雜的制度,《民事訴訟法》本身有6個條文(第23—27、34條);《民訴意見》有8個條文(第18—25、30條),另外還有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合同糾紛管轄權問題的若干批復、規定。 下面范時斌歸納匯總了與合同糾紛管轄權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

          一、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特殊地域管轄

          《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的合同糾紛特殊地域管轄:第18-25、30條: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三、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民訴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四、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合同糾紛管轄權問題的若干批復、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

          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案件問題的規定(試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單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與當事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金融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且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

          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走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走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當事人僅給付了定金應當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復函》:在合同當事人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條款的約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情況下,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認定為“實際履行”!兑庖姟分械摹皩嶋H履行”,對于購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實際履行了交貨義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因僅給付了定金而產生合同糾紛,應按照《意見》第18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的人民法院。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復函》: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笨陬^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確認,亦應當依據該規定處理。

          但鑒于本案當事人雙方對口頭約定的交貨地點有爭議,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實根據的特殊情況,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合同 篇8

          申請人名稱: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名稱: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方與被請方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簽訂棉紗購銷合同,總價款30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請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請方按封樣驗收。____月,申請方發送到被訴方的棉紗經被申請方驗貨后,以其中價值1千元的產品含有化纖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請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______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結果:

          經查明:此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申請方所發棉紗中除含有紅顏色部分價值1千元的貨品應退回申請方外,其余貨品由被申請方收購。

          二、____年____月_____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申請方所欠申請方貨款二十九萬九千元于____年____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無爭議。

          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方代理人:

          被申請方代理人:

          調解員署名: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民事訴訟合同 篇9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律師擔任一案審訴訟代理人。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下列委托代理協議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據甲方要求,指派律師作為甲方訴訟代理人(下稱“代理律師”)到人民法院參加訴訟,代理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履行代理職責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如代理律師有合理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師參加訴訟,甲方應依照本協議另行簽署委托書以便乙方指派律師履行代理義務。

          二、代理律師遵循勤勉盡責原則認真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代理律師除履行代理義務外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案情,并按照法院規定的時間到庭履行代理職責。

          三、甲方須真實地向代理律師陳述案件事實和xx相關證據和資料。甲方最遲須在開庭前5天將代理律師要求的證據和資料交齊,以便代理律師有充分的時間準備開庭,否則由此引發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在履行代理職責過程中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不能按時xx相應重要證據、資料或堅持顯然違法的要求時,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如乙方所收費用不足以抵償代理律師實際完成工作所應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和其它辦理案件過程中實際發生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據實結算。

          四、甲方有義務親自向相關審理機構出示證據和資料原件,甲方不得將證據和資料原件等交給代理律師,甲方確實認為代理律師持有甲方證據原件和資料是履行代理職責之必須前提,則須與代理律師辦理書面交還手續,否則因證據和資料等原件缺失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因客觀原因不能按照代理律師要求xx證據和資料,須在代理律師要求xx證據和資料的最遲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代理律師,以便代理律師申請延期舉證或作出繼續或終止代理的決定以減少甲方損失。如甲方自行調查和收集證據有困難,在合理的期限內可委托代理律師調查和收集證據,但甲方須另行與乙方簽訂委托證據調查手續并另行支付相應律師代理費和實際發生的調查費用。

          六、如乙方無故停止履行代理職責,所收律師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要求中止或撤銷委托,乙方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如乙方所收費用不足以抵償代理律師實際完成工作所應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和其它辦理案件過程中實際發生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據實結算。在代理律師以書面方式催促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依照本協議履行約定義務而甲方怠于履行時,除甲方有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履行代理義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權限為:調查證據、陳述案情、進行辯論、作出和解承諾以及代為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以甲方的授權委托書內容為準)。

          八、甲方在簽署本代理協議時已從代理律師處知悉涉及本案的xx現行法律關于民事訴訟時效、審判期限、答辯期、舉證期限、判決及裁定上訴期、再審或申訴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期限等詳細規定。因此,除乙方在代理本案過程中會再次口頭提醒甲方外,甲方有義務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告知代理律師甲方對上述訴訟權力的處分xx,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甲方承擔。對于超出甲方委托授權范圍的`甲方訴訟權力處分xx,乙方有權拒絕履行。

          九、甲方已完全知悉乙方現行律師收費辦法,并確認本案律師代理費收取標準屬政府指導價格范圍,雙方確認本案的爭議標的為人民幣萬元,在此前提下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師代理費,即按照上述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萬元人民幣,本案判決、調解、案外和解、甲方單方終止訴訟等均視為代理律師履行了代理行為。在乙方未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全部律師代理費時,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代理行為,因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乙方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

          開戶銀行:xx銀行南京市薩家灣支行

          銀行帳號:5xxx

          十、甲方確認在乙方代理結果未出現前,如因甲方原因單方中止、終止撤銷訴訟案件或因甲方或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單方中止、終止本委托代理協議,均視為乙方完全履行了代理職責并為甲方爭取了全部訴求或抗辯權益,甲方無權向乙方要回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如因乙方原因單方中止、終止本委托代理協議,乙方除實際發生的費用與甲方據實結算外,應向甲方退回全部甲方已繳納的律師代理費。

          十一、代理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如有發生下列工作費用,則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訴訟、仲裁、行政、司法、xx、公證等部門收取的法定費用;

          2、乙方為辦理甲方此案而發生的調查取證等有關費用(乙方xx相應發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如進行xx論證等)。

          十二、本協議除支付結算條款外有效期至本案本審終結(判決、調解、案外和解、終止或撤銷訴訟)時止。本案如涉及二審、申訴、再審、發回重審、執行等甲方須另行與乙方簽訂協議并交納費用。

          十三、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及代理律師蓋章、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一致確認由南京仲裁委員會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仲裁裁決,雙方嚴格履行仲裁裁決。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月xx日x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合同 篇10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訴訟合同 篇11

          【摘要】在我國現行民訴法的立法中,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是依據合同履行地確定的。但是我國民訴法的合同履行地是以“特征履行地”加“實際履行地”的原則判斷的,與實體法規范相互隔離。這種方式不僅在實際審判實踐中存在不足,而且與國外立法也不相同。完善民訴法的履行地規則,應該通過與實體法相統一的途徑加以解決。

          【關鍵詞】合同法;履行地;管轄權

          合同糾紛屬于比較特殊的一類民事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將其列為特殊地域管轄事項。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采取“履行地規則”,即依據合同的履行地判斷管轄。但我國現行法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十分復雜,很難準確把握。再加上現實生活中合同的情形紛繁多樣,這些就導致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爭議層出不窮,利用管轄漏洞謀取不當利益的情況愈演愈烈。本文從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差異出發,對現有管轄制度的缺陷進行淺顯分析,以期能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中履行地的含義分離

          (一)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按照通說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應當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合同的實質內容,即是雙方當事人就彼此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雙務的,一方負有給付義務時,另一方則會負有相應的對待給付義務作為對價。雙方約定的義務內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也可能相應地發生變化。當事人為多數時,可以各自訂立不同的履行地點。同一個合同的數個給付不必約定相同的履行地點,尤其是雙務合同中的兩個債務,可以有兩個

          履行地點。嘰匕如在借款合同中,雙方沒有約定履行地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貸款人提供貸款應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人所在地履行。換句話說,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與義務或債務的`履行相聯系的,一個合同關系中各項義務的履行地是相互獨立的。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像《合同法》那樣,對確定管轄的履行地規定一般原則。司法解釋中多只是對具體的合同做出大量細節的規定,顯得沒有簡單的規律可循。但一般而言在實務審判中,履行地的確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為主、結合“實際履行地”的判斷原則。特征履行地目前占主導意見認為,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尤其是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必有一個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征的義務。習不同合同的類型彼此相異,主要原因就在于這個本質性義務的區別。而一般認為,在雙務合同中非金錢給付義務是該類合同的區分標志,只有這個特征義務的履行地才是確定管轄應依據的履行地。比如.買賣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他人,交付標的物義務是買賣合同的特征義務,因此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判斷,一般應該依據交付標的物義務的履行地確定。同理,《適用意見》第20、21、22條等也明確規定,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依次為加工行為地、租賃物使用地等,因為這些合同的特征義務就是貨物、租賃物交付使用等。

          實際履行地選取特征義務之后,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也會影響履行地的確定,這依我國現行法又可分為多種情況。首先,爭訟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根據《適用意見》中第18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贝送,實際履行中發生履行地點變更的,也可能導致管轄地發生相應變化。依據最高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實際履行中變更約定的,應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在最高法院《關于購銷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約定問題的批復》中,也有類似的條款。但是這種分類下,法律規定并未窮盡所有情形。比如,對于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又沒有實際履行的,立法就處于空白狀態。

          (三)兩者的差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民訴法的合同履行地與實體法規范相差甚遠,存在很大的脫節。 從功能上,現有民事訴訟法立法中,合同履行地還很狹隘,很大意義上只是一個純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為了方便法院的管轄確定。而實體法的履行地規則是為了指導合同當事人準確履行債務,促進合同的履行,減少履行風險,防范糾紛的發生。

          在具體的規則上,兩者也存在著格格不入的內容。在民事實體法意義上,履行地是為合同項下義務履行服務的,與具體的義務緊密聯系,同一合同中往往雙方履行地是多樣的。而在民訴法中履行地雖然和部分合同義務有關,但主要根據合同的實體性質判斷,且一個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

          二、民訴法中合同履行地制度的弊端

          民訴法的合同履行地確認規則不同于實體法,自成一體,而且內容龐雜,審判實踐中造成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泛濫成災、并呈持續上升趨勢。據統計,僅最高人民法院就具體個案的管轄權爭議作的批復、通知、復函就多達_L百件。這些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合同管轄中履行地規則的各種弊端所導致的,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實踐中加以糾正。

          (一)在管轄程序中對合同實體內容的審查不太現實,難以準確統一

          以現有方式,特征履行地的確定需要法官首先對合同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確定雙方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的性質,找出最能體現合同特征的義務,進而確定管轄。有時合同的名稱和實質類型不相符時,立案法官還必須通過仔細的辨別,來揭開合同的本來面紗。

          比如20xx年,在無錫國泰彩印有限公司訴荊沙市新力食品廠、新力實業公司一案中,湖北省荊沙市區人民法院和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就管轄權問題產生異議。隨后,兩省高院就此案管轄進行了協商,也并未達成協議,一方認為是購銷合同,另一方卻認為是加工承攬合同。最高院以(20xx)民立他字第4號批復對該案進行了解釋,認為雖然涉訴合同名稱為“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但合同約定的是各種卷膜的印制工作,合同的實質應為印制類的加工承攬合同,應以加工行為地為履行地。

          這種“實體分析”的方式難以把握,極可能造成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官手上得到截然不同的認定,在管轄權異議中容易產生分歧。更有甚者,一些法官為了地方保護,通過擅自改認合同類型的方式,從而非法獲得對案件的管轄。

          (二)現有訴訟法的合同管轄難以適應紛繁復雜的無名合同

          《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只有有限的十五種,民訴法司法解釋確定的也很有限。這些有名合同只是對市場經濟交易中比較普遍的幾種合同行為進行的總結和規范。然而社會現實生活里,合同交易行為種類繁多,交易中還存在著大量的無名合同,無法將其納入有名合同進行規范。而在私法領域,只要不觸犯禁止性規范,這些合同行為即被允許。

          如何確定無名合同的管轄,現有民訴法的合同履行地規則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因為這些無名合同很難合理地抽象出特征義務,性質也難以準確把握。比如甲約定在一周內為乙定做一批服裝,對價是乙為其兒子做兩周的課程輔導。這里面哪一個義務算是最能反映合同性質的呢?恐怕特征履行地的規則在這里就解決不了問題。

          (三)特征履行地規則有失公平,損害了一方訴訟利益

          合同雙方締約時是在平等地位上約定權利義務的,雙方互負的義務應該是平等的,不能說有主次之分。買賣合同中,一方負交貨義務,另一方負支付金錢的義務。這兩種義務在合同的履行中都是至關重要而且是同等重要的,不能說交付貨物就比支付金錢更具特征性,否則就人為地打破了民事行為中的平等原則。

          特征履行地的原則僅僅根據一方的特征義務履行地確定管轄,忽視了另一方的合同義務,這對另一方無疑是不公平的,它剝奪了另一方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而且這種管轄原則會使惡意履行人在訴訟上有機可乘,如果他在締約之前故意約定特征義務在特定地點履行,而該地管轄法院與自己

          有特殊關系,那么無論后期出現什么債務糾紛,都必須受該法院管轄,這對另一方來說訴訟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礎。

          (四)其它弊端

          雖然民訴法確定合同管轄的依據是合同履行地,但從內容上看,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合同履行地”與《合同法》卻是大相徑庭。作為下位規范的司法解釋與作為基本法的《合同法》相沖突,這有違反《立法法》規定之嫌的。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從民訴法的理論上來講,確定管轄的立案程序只需要對起訴進行形式審查即可,是否具有訴的利益、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如何等實體內容應該由審判法官來判定。如果在管轄權程序中就必須對實體內容全面審查,這實質上就使得糾紛爭議的判定在管轄程序中就基本完成,后期的庭審階段就會被架空。

          三、國外在合同履行地方面的立法

          從比較法的視角考察各國的立法規定.依據合同履行地確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是普遍的原則,但與我國的確定方式不太一樣。

          《法國民訴法》第46條規定:“合同案件,要求實際交付貨物的地點,或給付履行地的法院管轄!薄兜聡袷略V訟法典》第29條規定:因契約關系而發生的爭議以及關于契約關系存在與否的爭議,又由爭議的債務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度毡久袷略V訟法典》第5條規定:因契約涉訴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一些國際條約對解決管轄權沖突也作了規定,對我國也是有借鑒意義的。比如《歐盟理事會民商事件管轄權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第5條規定,有關合同案件,由債務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除非另有約定,貨物銷售合同的債務履行地應在合同規定的交付貨物或應該已經實際完成貨物交付地的成員國;提供服務合同的履行地,應在合同規定的提供服務或應該已經提供服務地的成員國。

          民事訴訟合同 篇12

          委托人(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與安徽文得律師事務所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仲裁,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為下列第②項:

         、僖话愦;

          ②特別授權,即可以代為參加仲裁,進行和解,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代為接收賠償款。

          三、根據安徽省物價局、司法廳制定的《安徽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皖價服(20__)17號文),本協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并經雙方商定本案律師代理費用為基本代理費用為合肆仟元,簽訂本協議后即繳納。

          四、乙方為甲方辦理代理事務,所需差旅費和必要的調查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如違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孔曉波律師為甲方仲裁代______除委托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認真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者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者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后決定。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民事訴訟合同 篇1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我單位訴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辦事處拖欠工程墊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的糾紛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間,農行__________區辦事處要求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區政府_____________參加下,由區政府________________邀集農行__________區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上述拖欠工程墊款問題進行了協商,最后雙方達成協議,并形成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會議紀要(見附件),清結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墊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27條的規定,特向你院申請撤訴,請予批準。

          此呈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訴訟合同 篇14

          甲方:地址:郵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乙方:地址:郵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與糾紛案的第、審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訴訟代理人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敘述案情,xx證據。

          四、乙方必須按時出庭,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繳納案件代理費人民幣x元。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無故中止的,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甲方無故中止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七、本合同的變更或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x月xxx日xxx年x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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