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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合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網絡購物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網絡購物合同1
甲方(消費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網絡經營者):__________
第一條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根據乙方展示,確定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選項,根據提示選擇載入: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付款方式(甲方選擇)
(一)支付寶(______________ )。
(二)網上銀行支付(______________ )。
(三)貨到付款(______________ )。
(四)其它(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簽訂本合同進行網絡團購的,團購起止時間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諾本次團購購買者達_____人時成團交易,逾期未達約定人數的不成團交易,甲方支付貨款通過原支付方式返還。本次團購每一名用戶購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過________份。
第五條購買商品的,乙方將所購商品送至甲方收貨地,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運費由__________方承擔。
購買服務的,甲方持消費憑證(網站下載網絡經營者反饋的有關信息、密碼、憑證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費。
第六條甲方收到所購商品后,應核對商品數量、品種、型號、規格、花色是否符合約定,檢查商品是否損壞。符合約定的簽收;不符合約定的不予簽收。驗收后,發現問題的,甲方應妥善保管貨物,在自收到貨物后10日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應在甲方提出異議后10日內予以與甲方協商處理。
第七條乙方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相關質量要求,符合網頁介紹的性能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的質量狀況。
第八條乙方必須在銷售網頁上設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標注。甲方未購得商品或者消費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通過__________________退還。
第九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對所購商品或者服務有相關信息的知情權。
(二)甲方應仔細閱讀乙方網頁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信息,了解網絡購銷活動詳情后簽訂本合同。
(三)乙方負責將本合同以電子文檔形式保存,甲方可登錄乙方網站,進入已購商品或者服務信息項中查詢或打印相關信息。
(四)乙方保證其網頁展示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合法與真實。
(五)乙方應依法保護甲方的個人信息,不得擅自將甲方的個人信息披露給他人。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約定無故拒絕接受所購商品或者服務的,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二)乙方未履行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夠的安全措施保證網站交易的安全,導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將甲方的個人信息披露給他人,對甲方造成損害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項辦理:
(一)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甲方點擊購買“確認”鍵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內,非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網絡購物合同2
一、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
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導致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這一不幸損害如何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風險負擔制度的設計目的。針對買賣合同,長期以來主流民法理論一直認為,風險負擔僅指價金風險的負擔。[1]因為從出賣人或者買受人的不同視角觀察,貨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可以說成是價金的風險。
風險負擔是對價金風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的靜態劃分,而風險何時由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即風險轉移的時間點,則是對風險的動態考察。從大多數國家關于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的立法規定看,有物主自擔風險的所有人主義和交付主義兩種模式。與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義具有明確界定風險轉移時間、較好地體現風險與利益的一致性等優點,因而成為當今許多國家和地區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標準。我國《合同法》在買賣合同風險負擔問題上采納的即是交付主義模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2 條的規定,在適用該項原則時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若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對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做出與交付主義規則相悖的特別約定,且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對風險負擔規則的強制性規定時,該約定有效。無約定,則按交付主義來分擔。此外,如果法律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則從其規定。網絡購物合同就其本質而言依然屬于買賣合同,因此在標的物風險負擔上也應遵循交付主義的一般規則。
二、網絡購物合同相較于傳統買賣合同的特殊性
網絡購物合同所交易的標的物種類復雜,且快遞服務涉及第三方物流企業,因而風險負擔問題自然有異于傳統買賣合同。
第一,網絡購物合同所涉及標的物的范圍與傳統買賣合同不同,致使其風險具有特殊性。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30 條的規定,買受人支付價款,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而成立買賣合同。因此買賣標的物即為“標的物的所有權”。據此,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民事立法上買賣合同標的物“只能是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2]。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快速發展,以電子信息產品如電子書、視頻影像資料、游戲娛樂軟件等為交易對象的買賣合同的數量激增,而以有體物為原型的民法理論及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規范能否適用此類買賣合同,不無疑義。對于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英美法系國家立法通常也認為除有體物外,無形財產權益可以作為交易的標的物。[3]大陸法系中的《日本民法典》第555 條、《法國民法典》第1607 條對無形財產的買賣、《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 編第54 條批發買賣的規則適用于財產權的買賣等。可以說,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對買賣合同標的物范圍的規定還是較為寬泛的,這也代表了一種立法潮流。而我國《合同法》將買賣標的物僅限定為有體物的所有權,對于其他權利的買賣則適用相關的特別法,在買賣合同一章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此立法現狀越來越不適應近年來發展迅速的電子信息產品交易的實踐,有必要將標的物范圍予以擴展。法釋[20xx]7 號( 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范疇在制度規定上作出突破,其第5 條將電子信息產品納入其中。
按照《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范》第30 條規定,買方在網購實務中接收快件時,往往遇到這樣一種情景: 如果交送的快件外包裝無破損,快遞員僅告之收件人予以簽字確認而無需驗收。只有外包裝明顯破損的,快遞員才允許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如果買方在快件外包裝完好時簽收了,但內件卻有毀損,此時買方的檢驗義務是否已盡到? 針對這一難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5 條給出了解決方案: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買方與網絡賣家的合同約定先驗后簽,但網絡賣家與快遞企業約定先簽后驗,那么即便買方簽收的送貨單據上標明了標的物規格、數量、型號的,依然不能作為買方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當標的物的數量與外觀不符合網購合同的約定,買方可拒絕接受標的物,雖然此時買方簽收了,但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148 條的規定仍然由賣方承擔。
退換貨物的風險負擔。基于網絡購物中買方對標的物品質認識的局限性,買方經常會在貨物簽收后,發現自己對所選購物品的預期與賣家的宣傳相差甚遠,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因賣方違約所致,或純粹依買方在收貨后的個人喜好的影響,因而向賣家提出退換貨的請求。若是因賣方的原因,如發錯貨、賣方實際交付的貨物的質量、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構成賣方違約,退換貨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依照《合同法》第148 條的規定,仍然由賣方承擔。若是因買方個人原因申請退換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 條賦予了消費者在7 天內有“后悔權”,即買方7 天之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網絡購物中買方向賣家提出申請退換貨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買方自付運費將貨物寄回賣家,自賣家簽收時該貨物的風險由買方轉移給賣家; 二是賣方( 如京東、凡客) 指定物流到買方處取走貨物,標的物風險自取時由賣方承擔。
網絡購物合同3
摘 要:合同糾紛的存在不利于塑造與維護業的誠信形象,其數量居高不下會影響業的發展。合同涉及多個不同的利益主體,合同糾紛的產生源于各個主體之間的利益之爭。建立防范合同糾紛機制,對各方主體的利益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各方對防范機制有不同的反應。
關鍵詞:合同;糾紛;
隨著經濟發展趨勢的不斷壯大以及社會經濟的全面提升,我國的'市場發展逐步加快,同時我們也應清醒的認識到,當前環境下我國企業的發展既面臨機遇,同時也必然遭遇極大的挑戰,隨著企業面臨的經營環境變得越來越艱難,其法律風險特別是合同糾紛的風險也大大增加。
一、合同糾紛及其特點
(一)合同糾紛的概念。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糾紛是指在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合法的合同條款的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損害他方權益,從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的權利是另一方的義務,保險合同糾紛主要是由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而產生的。
(二)合同糾紛的特點
1、合同糾紛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合同既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合同的經營是建立在大數法則的基礎上,人在推出產品、擬定條款時都圍繞這個法則進行。然而普通的消費者并不具有如此專業的知識,的專業性決定了合同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除此以外,合同糾紛還常常涉及到法律、醫學、工程等其他領域的一些專業知識。這給合同糾紛的解決增加了難度,對解決糾紛的人員提出了較高的專業要求。
2、合同糾紛具有經常性、多發性和復雜性。隨著不斷向前發展,其己融入生活的各個方面,涉及的領域也日益廣泛。另外,雙方之間的利益基本是處于對立的狀態,在賠與不賠及賠多賠少之間很難妥協。正因如此,合同糾紛出現的頻率較高,具有經常性和多發性。
3、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雖然在法律地位上人和投保方之間是平等,但是,人在許多方面仍處于優勢地位。具體體現在,人擁有更多的關于方面的專業知識,通常情況下是合同的起草方,擁有更多的財力、物力、人力等。
二、合同糾紛的成因
(一)投保方缺少及法律知識。由于合同的制定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一般消費者很難全面的理解合同的全部內容。有些消費者因自身缺乏常識及法律知識,對合同的內容理解不到位,在申請理賠時容易與人發生爭議。極端情況下甚至有消費者認為,可以覆蓋所有風險,只要標的物遭受損失,人即應理賠。
(二)投保方缺乏誠信。有些合同糾紛是由投保方的道德問題而產生的,如,在投保時明知不符合標準或為了按照較低的標準繳納保費而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沒有發生事故謊稱發生事故;偽造證明資料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故意制造事故等。
(三)保險合同解釋不同引發的糾紛。保險合同訂立后,可能因為種種原因而導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或關系人對合同條款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爭議,一般情況下,按照文義解釋、意圖解釋及有利于非格式條款起草方的原則來解決這類糾紛。
(四)合同糾紛存在的宏觀因素。合同糾紛的存在與立法、監管等宏觀因素也有一定關系。誠然,法律條文不能窮盡現實中所有可能引起糾紛的情況,法律所需要的穩定性及連續性也決定了不可能因為某種糾紛而隨時調整法。但是,法律法規未做出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會使雙方當事人爭執不下。監管機構對于人制作的條款缺乏引導,對于違規操作的公司懲罰力度不足都會導致合同糾紛數量居高不下。
三、合同糾紛的事前防范
(一)切實抓好合同評審。在合同尚未訂立之前,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合同評審,法律顧問要及早介入,參與合同的擬訂。要把《合同法》《金融法》等有關法律和國家、地方政府的條例、規定精神吃透,逐條對照合同。合同一旦簽訂,必須確保沒有違反法律的條款,確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對于企業間的重要項目的合同,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款,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要注意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盡可能避免或降低法律風險,防止造成企業的經濟、信譽損害。
(二)認真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調查。合同糾紛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對抗,其廣泛存在不利于雙方關系的維護,對企業的誠信形象亦產生不良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因此,首先要了解該項目是否已經國家計劃部門批準立項,再對投資到位情況、企業資金狀況、法人代表情況以及有關證照是否齊全、經營范圍等情況進行調查,要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其核準注冊的營業范圍和經營方的權限;即在規定的權力范圍內可以決定某項費用能否開支、如何開支;行使對項目成本的實質控制。
(三)加強對行業合同糾紛的監督。政府應在機制重構的過程中居于主導地位,自上而下的推動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機制重構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并督促行業協會和企業參與到機制重構的過程中。在推進機制的建設時,政府要在企業的利益與消費者的利益以及行業的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既要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投保方的利益,也不能忽視企業的利益,既要關注行業的長期利益,也要適度保障其短期利益。
四、小結
合同糾紛防范及處理機制存在的價值,在于防范和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紛爭,恢復權利義務關系,維護行業秩序,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對其進行重構則可以以更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實現以上目標。
網絡購物合同4
摘 要
當今社會是一個"虛擬擴張的時代",信息技術已滲透到經濟生活中的各個角落,"虛擬企業"、"網上銀行"、"電子貨幣"紛紛出現。越來越多的人試圖通過網絡成就自己的事業,改變自己人生的起點。網絡的發展不僅僅改變了我們的生活,而且改變了人們對時代的觀念,互聯網上發生的交易---網購,同時也使網絡購物的研究給法律界帶來了全新的視角。
C2C 是網絡交易的一種模式,其交易的快捷、低價、省時的優勢,給消費者帶來了實惠。但于此同時,由于網上交易處在虛擬環境當中,導致制約因素逐漸顯現,諸多問題令人堪憂。如采用電子方式所具有的非面對面性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網絡購物欺詐現象嚴重的問題,網絡購物缺少法律規范的問題、安全的問題等。各國的傳統民商事法律在調整此種新型交易方式的過程中產生了諸爭多議,甚至出現法律空白。由于法律與社會發展的不同步性,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也不能完全解決網絡購物合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存在太多的法律空白,以至于許多的糾紛無法得到應有的解決。因此建立合理的網絡購物法律體系勢在必行。本文通過對網絡購物過程中爭議較大的 網絡交易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探尋促進網絡購物誠信安全的措施。
全文共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對 C2C 網絡購物合同研究的課題來源,研究的目的和意義進行了討論。
第二部分討論了 C2C 網絡購物合同的一般問題。首先對 C2C 網絡購物合同成立中的要約和承諾在訂立網絡購物合同過程中的界定,然后闡述了網絡購物合同訂立中的要約、承諾的撤回和撤銷,明確了網絡購物合同的成立的時間、地點和期限。再次,網絡購物合同的效力瑕疵的具體情況,如網絡匿名交易的效力、網絡欺詐交易、網絡購物格式條款、虛假交易、濫發信息等對合同生效的影響。最后網絡購物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詳細的闡述和研究。如網絡購物合同的履行方式、網絡合同的交付、履行的期限和地點。
第三部分論述了網絡購物合同的主體資格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主體資格存有瑕疵時,即當事人不享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此部分分析了我國網購主體不具有締約能力時是否實行監護職責相關規定的可行性。網絡購物合同中的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研究,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網絡購物中享有的法定權利和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進行了詳細的敘述。
第四部分討論了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定位問題。其中認為購物網站在網絡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屬于電子代理人也不屬于居間人,只是起到居間的效果。網絡購物平臺實質上是一種無意識無意志的技術服務,僅僅是提供一個信息發布的渠道。網絡交易平臺的權利與義務重點的闡述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網絡購物平臺的先行賠付義務。
第五部分討論了網絡購物中附隨義務的相關問題。附隨義務主要指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履行中的合同義務。網絡購物中附隨義務的內容包括否屬于惡意差評,售后服務的質量評優,買方退貨的郵費承擔問題,賣方是否屬于惡意刷信譽以及買家的反悔權等。隨后對違反網絡購物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進行了闡述。
第六部分討論了網絡購物法律制度的完善。根據對國外促進網絡購物安全經驗的介紹,探究網絡購物安全的舉措。首先建立完善的在線評價制度和安全交易基金制度。其次,建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再次建立網絡購物平臺對當事人的內部規制機制。最后,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此后文簡稱《消法》的頒布,是網絡購物在法律方面的一大進展。公共機構和私人團體在網絡購物交易中發揮積極作用,也能有效的促進交易的安全順利的進行,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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