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時合同履行方式的認定
網絡購物時合同履行方式的認定具體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去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吧!
一、網絡購物的成立及生效問題
1、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之規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在網上購物的過程中,賣方將其商品在網店展示的過程應視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所謂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但內容具體確定的要約邀請應視為要約。對于內容具體確定應理解為至少包括標的、價款兩項內容。網上購物過程中,賣方展示給買方至少包含上述兩項內容,故應視為要約。買方將商品放入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賣雙方對于價款和標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寶網隨后會提示買方及時付款,故買方將商品放至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方的承諾,買賣合同成立。但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和虛擬性,網絡交易有很強的隨意性,不存在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故買賣雙方均享有任意撤銷權,買方可以隨時刪除購物車中的商品,賣方也可以隨時將商品下架。
2、合同的生效。買方將商品放至購物車的行為是承諾行為,一旦承諾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筆者認為,此時買賣雙方成立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所附的條件是買方的'付款行為,買方將貨款匯至支付寶,買賣合同即生效。非經法定或者約定事由雙方的合同不得解除。賣方應該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發貨義務,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網絡購物履行問題
網絡購物區別于實體經營的主要區別是買方貨款的支付和賣方貨物的交付分別是通過專業化的第三方代為履行。
1、貨款的支付。通過上文分析,買方在注冊成為淘寶網會員的過程中,基于對其注冊條款的接受應視為雙方建立委托付款合同法律關系。在網絡購物過程中,支付寶(淘寶網)應負的義務就是買方在確認收貨后無條件地將對應款項匯至賣方,確保買方支付行為的及時履行。此種情況有別于實體交易中的第三人代為履行。依照合同法之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雖然突破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但未突破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因代為履行第三人違約承擔責任的仍是原合同債務人。但在淘寶網購物交易的過程中,買方將打款至支付寶時其應付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于支付寶和賣方之間因匯款行為產生的糾紛,應依據其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進行解決。
2、貨物的交付。賣方通過物流公司將貨物交付至買方手中應視為合同義務的代為履行。此過程涉及買方與賣方的買賣合同,賣方與物流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因運輸費用負擔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賣方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和賣方代辦托運。賣方為了促銷,承諾包郵,郵費由賣方負擔,或者買方在付款時預付郵費,然后賣方通過與專業化物流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物流公司將貨物安全運送至買方手中,從而完成標的物的交付。無論上述何種方式,賣方都對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擔責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會突破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相對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導致違約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賣方應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賣方在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后,基于貨物運輸合同對物流公司享有追償權。同時,貨物所有權在買方簽收時即發生轉移,所有權轉移標的物的風險隨之轉移,在交付之前非因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其風險應由買方負擔。實踐中買方通過電話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將標的物交由物業管理公司或門衛等行為,應視為指示交付,所有權和風險在代為簽收人簽字之后發生轉移。
三、網絡購物糾紛處理的依據順位問題
淘寶網購物本質是通過買賣合同和委托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當然適用,即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優先適用。買方因生活需要購買賣方供應的商品,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淘寶網絡購物與普通實體經營在糾紛依據適用上存在的主要區別淘寶網制定的相關協議及爭議處理規則的優先適用。由于在注冊成為淘寶會員的過程中,買方和賣方已經做出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接受淘寶網的相關協議。故筆者認為,在淘寶網絡購物過程中對于糾紛處理依據的順位應是雙方的合意、淘寶網的相關協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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