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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買賣合同中項目部擔保約定的注意事項
建材買賣合同中項目部擔保約定的注意事項由YJBYS小編為大家整合而成,有興趣的朋友不妨參考一下,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施工單位的項目部能否進行擔保?
掛靠老板基于掛靠關系,一般較為容易取得施工企業的項目部印章。因此,當一份建材買賣合同是由掛靠老板與建材企業直接簽訂的時候,有些建材商朋友會提出要求施工企業加蓋印章進行擔保,而這個時候掛靠老板則通常會加蓋自身較為容易控制的施工企業的項目部印章。
對此,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的是,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即便施工企業項目部作為擔保人加蓋了印章,但該擔保約定仍依法屬于無效。
其次,根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基于此,對于建材買賣合同來講,法律推定建材商是應當知曉施工企業項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的,顯然在此情形下,建材商作為債權人具有過錯,施工企業作為擔保人項目部的最終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將依法承擔應付債務的二分之一。
采購人與擔保人的順序應當如何安排?
在施工企業項目部有擔保的情況下,基于以上的法律分析,采購人與擔保人的不同順序安排將會帶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順序安排一:掛靠老板個人作為采購人,施工企業項目部是擔保人。這種情況下,買賣合同有效,擔保約定無效。在掛靠老板跑路的情形下,建材商只可追究到施工企業百分之五十的法律責任。
順序安排二:施工企業項目部是采購人,掛靠老板個人是擔保人。法律目前限制施工企業項目部對外提供擔保,但是并不對其作為買方對外簽訂買賣合同進行任何約束。而掛靠老板作為自然人提供擔保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這種情況下,買賣合同有效,擔保約定有效。不論掛靠老板是否跑路,建材商都可追究到施工企業的全部百分之百的法律責任。
注意項目部印章的制式
當前形勢下,各施工企業對于自己的項目部管理都日趨嚴格,特別是在住建部頒發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情況下,粗放式的管理特別容易遭受到政府部門的處罰。因此,我們可常見到各施工企業在項目部印章的制式上也是下足了工夫。有些情況下,項目部印章在刻制時會明確注明,不得用于對外簽訂經濟合同與對外提供擔保。面對這些項目部印章,建材商朋友應當特別謹慎。本身項目部對外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就存在瑕疵,而在印章本身已經注明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下,仍隨意接受這樣的擔保方式,將很有可能導致法院判定擔保無效的過錯責任均由債權人自行承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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