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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注意事項
貸款擔保注意事項有哪些?應屆畢業生求職網總結如下,供參考:
第一條 為規范貸款擔保行為,加強貸款擔保管理,正確運用擔保手段防范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擔保,是指貸款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貸款擔保管理的任務是通過建立健全貸款擔保管理制度,恰當選擇擔保方式,完善擔保手續,規范擔保合同內容,強化貸后管理,努力實現擔保債權,以提高貸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
第四條 貸款行辦理貸款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和我行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證貸款擔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貸款擔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貸款擔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貸款擔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貸款擔保的各項手續完備;貸款擔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設貸款擔保確有代償能力并易于實現。
第五條 貸款擔保的范圍由貸款行根據實際情況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原則上應當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六條 貸款擔保的方式為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本辦法所稱貸款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貸款行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本辦法所稱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稱抵押人)不轉移對本辦法規定貸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抵押物向貸款行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行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稱出質人)將本辦法規定貸款行可以接受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移交貸款行占有或者依法辦理質押登記手續,以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質物向貸款行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行有權按照質押合同的約定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七條 貸款行認為使用一種擔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貸款風險的,應當選擇兩種以上的擔保方式。同一筆貸款設定兩種以上擔保方式時,各擔保方可以分別擔保全部債權,也可以劃分各自擔保的債權份額。同一筆貸款既有保證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保證人對抵押(或質押)擔保以外的貸款債權承擔保證責任,貸款行應當首先行使抵押(或質押)權。同一筆貸款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質押)擔保的,貸款行一般不主動劃分保證擔保和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份額,而由各擔保方分別擔保全部債權,貸款行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請求保證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質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如果保證人和抵押人(或出質人)要求劃分擔保份額的,雙方可以在保證合同和抵押(或質押)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同一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同一筆貸款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貸款行一般不主動劃分各保證人的保證份額;如果保證人要求劃分保證份額的,雙方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同一筆貸款有兩個以上抵押人或出質人的,貸款行一般不主動劃分他們所擔保的債權份額;如果抵押人或出質人要求劃分其擔保的債權份額的,雙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貸款行原則上應當采用總行制發的統一文本簽訂擔保合同。貸款行需要對統一文本的條款作實質性刪改或者不采用統一文本的,應當經有相應貸款審批權的分行法律事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境內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請本外幣各類貸款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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