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范
對于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倍加小心,每一次疏忽,都可能引發潛在的風險與損失。本文將為您講述該從哪些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二、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三、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四、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五、對惡意履行的防范。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六、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買賣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范】相關文章:
企業買賣合同欺詐防范對策08-22
海運提單欺詐風險及防范措施11-09
探究我國保險欺詐社會成因及防范09-06
我國保險欺詐社會成因及防范初探論文08-12
單證信用證欺詐風險防范措施11-06
我國上市公司財務欺詐的成因與防范10-14
外貿信用證欺詐類型及危害08-21
硫酸生產的風險及防范08-12
酒店經營管理漏洞及規避措施11-09
汽車保險欺詐預防及識別方法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