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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經濟適用房購房合同
北京市經濟適用房購房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 區(縣) 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 ______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件為 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項目名稱為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字______號),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號為京房內證(經)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
第一條 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上述面積已經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大寫)______ 仟______佰 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 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銀行。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無能為力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共同到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 利率計算。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約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九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雙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______種(大寫)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預售登記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廈門市經濟適用房購房合同范本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我市有關社會保障性住房及經濟適用房相關管理規定,甲乙雙方現就經濟適用房房屋銷售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房屋屬社會保障性質的政府政策性住房。
本房屋由 開發公司 代建,并代表甲方承擔建筑質量及房屋保修責任。
第二條 房屋坐落與面積
(一)乙方購買位于 社會保障性住房高林居住區 小區第 組團第 棟 室的 房型住宅,建筑面積 ㎡。
(二)上述建筑面積為暫測面積,暫測面積與房地產權籍登記部門實測面積的誤差在±1%以內含(±1%)時,雙方互不退補差價;超出±1%以上時,按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之差退補差價。
第三條 房屋配售價格
本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大寫)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總房款為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總房款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應于合同簽訂時付清。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總房款的30%)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應于合同簽訂時付清,余款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付清。
(三)需辦理購房貸款的,首付款(不少于總房款的30%)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應于合同簽訂時付清,余款人民幣(大寫)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相關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并辦理貸款手續。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付清全部余款。
(四)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在合同簽訂時繳交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并應在 個工作日內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所提取的公積金計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元轉入甲方指定帳戶,上述款項合計不得少于總房款3%,爾后按第(二)項或第(三)項付款方式辦理余款人民幣(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小寫) 元繳交手續。
無論以上述何種方式,乙方除首付款外,其他應繳房款均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付清。
所繳房款轉入:
帳號:
開戶行:
第五條 乙方繳清全部購房款后,或貸款銀行已放款到賬,甲方即向乙方開具購房發票。
第六條 逾期處理
乙方在繳交首付款及簽訂購房合同后,未在 日內繳清購房余款的,應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繳部份金額萬分之 五 的違約金。超過規定期限后 日未繳清購房余款的,視為放棄購房資格,合同無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交房的,甲方收回房屋。
采用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未在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首付款不足總房款3%的,合同無效,退回已付房款本金;已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在付
清全額購房款前放棄購房的,所提取的公積金由甲方辦理退回公積金帳戶手續。
第七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但以下情形可以據實順延:
(一)發生影響交房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政府有關社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調整;
(三)工程建設中遇有不能及時解決的重大技術問題,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后,交付期限可以順延。
第八條 房屋的使用與管理
(一)甲方的責任
1.應按期提供質量合格并符合規定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裝修標準的房屋;
2.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房屋承擔保修責任;
3.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和甲方的通知,辦理繳款和交房手續。
2.乙方使用房屋應遵守廈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遵守物業管理相關制度。乙方不得擅自裝修及變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壞房屋結構。
3. 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承擔小區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維修、保養等分攤費用。
第九條 特別約定
(一)乙方應對其所提交的經濟適用房申購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乙方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情況,騙購本房屋的,甲方有權取消合同,收回本房屋。
(二)本房屋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及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變相轉讓。
(三)本房屋在取得產權登記證書5年內不得轉讓,但可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請回購;刭弮r格為購房價格并計算折舊,年折舊率為1.43% 。回購時應恢復住房原狀,乙方自行裝飾裝修的費用,回購時不予結算。
(四)本房屋在取得產權登記證書滿5年后轉讓的,應按購買價格與屆時社會保障性住房轉讓指導價的差價的9%向政府繳交增值收益。
(五)本房屋除為申請購房貸款向貸款銀行辦理抵押手續外,不得再另行設定抵押權。
(六)貸款銀行實現抵押權需處置本房屋的,由市建設與管理局回購或由貸款銀行與市建設與管理局協商處理。
第十條 土地房屋登記與土地房屋權證的辦理
(一)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負責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二)本合同正本及購房發票作為辦理土地房屋權證憑證。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時應遵守政府有關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代建單位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如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提交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訂立時間:
我單位作為代建單位,按國家有關房屋保修規定對該房屋承擔建設單位的保修責任。
代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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