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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合同法》雖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但并不意味著違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其違約行為負責。以下是為你準備的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
務的行為發(fā)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對于這個問題,國際上通常采納不同的原則來解決,其原則有兩個,即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義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違約當事人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而且還要考察違約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若違約當事人沒有過錯,即使發(fā)生了違約,該當事人也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嚴格責任原則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屬于法定或約定的免責情形,違約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即決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考慮違約者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嚴格責任的一種含義是此種責任的承擔不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也不應當以主觀過錯輕微而免除責任;嚴格責任的另一種含義是非違約方只需要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格責任的宗旨主要在于合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而不在于懲罰過錯,在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發(fā)生風險的分擔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只需舉證證明違約方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無需證明違約方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合同法》是將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
另外,《合同法》分則中的許多規(guī)定中也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具體來講,包括兩類:一類是根據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責任,債務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才承擔違約責任,這類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如《合同法》第十一章贈與合同中第189條規(guī)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第2款規(guī)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十九章中保管合同中的無償保管合同,第374條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中的無償委托合同,第406條規(guī)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一類是根據過錯確定違約責任,又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合同法》條文中直接出現“過錯”字樣,如第303條規(guī)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20條規(guī)定:“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lián)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債務人有過錯才承擔違約責任,但法律條文中沒有出現“過錯”字樣,如《合同法》第374條規(guī)定的有償保管人保管不善的責任及第394條規(guī)定的倉儲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這些規(guī)定來看,過錯責任原則也是《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追究違約責任的一項原則。但從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關系上來看,兩者為一般歸責原則與特殊歸責原則的關系,除非法律明確規(guī)定適用過錯責任,否則應適用嚴格責任。
二、免責事由
《合同法》雖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但并不意味著違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其違約行為負責。在法律規(guī)定有免責條件或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情況下,違約方也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或只承擔部分違約責任!逗贤ā芬(guī)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三種: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災、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因政府頒發(fā)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時包括戰(zhàn)爭行為;第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合理損耗
《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承運人能證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是貨物本身的白然性質或合理損耗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免責事由意在平衡承運人與貨主間的利益關系,由貨主負擔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合理損耗所導致的損失。
(三)債權人的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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