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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復習:終結的事由
終結的事由
1.破產程序終結的概念。破產程序的終結,是指破產程序不可逆轉地歸于結束。破產程序的終結,可能意味著破產程序預期目標的實現,也可能意味著預期目標的不能實現。
根據破產法的直接規定或條文本意,破產程序的終結事由有:(1)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第94條);(2)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第98條);(3)債務人有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事由(第108條);(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第43條);(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第120條第1款);(6)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第120條第2款)
2.破產程序終結的種類。以上六種事由中,前三種發生于破產宣告前,第四種可以發生在破產程序期間的任何時候,最后兩種發生于破產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種事由終結破產程序的,除和解協議規定企業自愿解散的外,債務人的法律人格不消滅,因而無須辦理企業注銷登記。依后三種事由終結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的法律人格消滅,因而必須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所以,破產程序終結可以分為兩類:維持債務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終結和消滅債務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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