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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的建設促進了社會的快速發展,其合同管理工作也獲得一定成效、取得了長足發展,以下是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辦法范本,歡迎閱讀!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標準化是組織現代化生產的重要手段,是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建設中推行標準化,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為了加速實現交通現代化,必須加強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從事生產、建設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種共同技術依據。運輸生產、工業產品、救助打撈、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安全和衛生條件以及其他應該統一的技術要求,都必須制訂標準,并貫徹執行。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規劃、計劃的編制
第三條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化管理體制,水運工程標準由交通部基建局負責,公路工程標準由交通部公路局負責,其它標準由交通部科技局負責。
第四條 交通標準化規劃、計劃是交通運輸規劃、計劃的組成部分。規劃、計劃的編制由部科技局、基建局、公路局分別負責。制訂、修訂標準需要的重大科研項目,列入交通科技計劃。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標準化規劃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抄部有關局。
第五條 每年七月份,部屬企業、事業單位和省、市、自治區交通(航運)廳(局),提出下年度國標、部標項目建議,分別報部科技局和有關局。部科技局會同有關局進行審查,匯總編制交通標準化年度計劃。調整計劃,需經批準。
第三章 標準的制訂和修訂
第六條 制訂或修訂標準,要根據交通運輸發展的需要,充分考慮使用要求,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國家資源,開展調查研究和科學實驗,不斷提高標準質量,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七條 制訂或修訂標準,要對同類產品的品種、規格,進行選優和合理分檔,形成系列;零部件、元器件、構配件要提高通用互換程度。
第八條 搞好運輸、裝卸、包裝、儲存、通訊等標準的制訂工作,不斷提高貨運質量,保證安全。
第九條 要認真研究,積極引進和采用國際上通用的標準和國外的先進標準。有特殊需要時,可以直接采用有關標準。
第十條 出口產品、對外承包或技術援助工程,必要時可由生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部有關局制訂適合外貿市場需要的標準。
第十一條 根據技術和經濟的發展,部標準每隔三至五年,由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歸口單位”)負責復審一次,提出繼續使用、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報部批準。
標準的修訂,原則上由原起草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制訂、修訂部標準需要的費用列入部財務計劃。制訂修訂企業標準的費用列入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計劃。
第四章 標準的分級、審批和發布
第十三條 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三級。部標準、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企業標準不得與部標準相抵觸。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是指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而必須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我部負責編制的國家標準,報國家標準總局或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審批和發布。部標準是指在交通系統范圍內必須統一的標準,由部審批和發布,報國家標準總局或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標準是標準工作的基礎。企業在執行國家標準、部標準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制訂出比國家標準、部標準技術指標更先進的企業標準。以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
第十六條 標準的解釋,由標準審批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負責。
第五章 標準的貫徹執行
第十七條 標準一經批準發布,就是技術法規,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降低標準。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貫徹標準確有困難者,要說明理由,提出暫緩執行的期限和貫徹執行的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標準發布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貫徹標準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上級主管部門應予支持;重大的,應納入各級技術措施計劃。
第十九條 一切企業對于原料、材料和協作件的驗收,半成品的檢查,以及成品的檢驗,都必須按標準進行。符合標準的產品由檢驗部門填發合格證;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列入計劃完成數,不計產值,不準出廠。
新產品投產前,由研究設計單位制訂產品標準,否則不得批量生產。
第二十條 新產品設計,老產品整頓改造,要充分考慮標準化的要求,盡量采用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不斷提高標準化程度。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必須進行標準化審查。產品在鑒定、定型時,必須有標準化管理部門參與標準化審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認真貫徹《工業企業全面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確保產品符合標準。企業的檢驗部門是監督標準執行的重要機構。檢驗產品質量,必須以技術標準為依據。
第六章 標準化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部科技局統一歸口管理交通系統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執行國家的標準化的方針、政策,提出交通標準化的.方針、任務;
組織編制交通標準化規劃和計劃,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組織制訂、修訂國家標準和部標準,負責國標的報批,部標的審查、編號、發布;
組織協調外部與我部有關的標準規劃、計劃。
審理和獎勵部標準成果。
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基建局和公路局負責管理的工程標準化工作,其職責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類同。
第二十四條 部內有關業務局設標準化專職(或兼職)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執行交通標準化規劃、計劃,組織編制本業務系統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負責本業務系統的標準化工作,督促所屬企業貫徹執行各類標準;
幫助企業解決制訂和貫徹標準需要的物質技術條件。
第二十五條 部屬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設置標準化管理機構(處、室、科、組),配備專職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編制本單位標準化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監督所在企業貫徹各類標準;
組織或承擔制訂、修訂企業標準;
參加制訂、修訂有關的國家標準或部標準;
負責本單位的標準化審查;
管理本單位標準補助費的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的標準化工作,由主管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或總工程師直接領導。
第二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航運)廳(局)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設置標準化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系統的標準化工作,承擔國標、部標的制訂、修訂任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是交通系統標準化技術總歸口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參加編制和貫徹執行交通標準化規劃、計劃;
開展運輸生產、工業產品、通用基礎等標準的科學研究;
承擔有關國家標準、部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
參加國際、國內標準化技術活動;
交通系統標準化工作的業務指導;
情報資料工作,《交通標準化》編輯、發行;代管交通系統標準補助費用;
標準化人員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部屬高等院校應結合教學,進行標準制訂、修訂和科學研究工作,并開展標準化基本知識的教育。
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可指定科研、設計、院校、生產等單位作為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其職責見《交通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工作細則》。
交通系統承擔國家某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歸口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標準化工作是生產技術工作,從事這些工作的科技人員是科技隊伍的組成部分,其政治經濟待遇與其他部門的科技人員相同。
應當挑選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從事標準化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章 標準成果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技術標準是一種科學技術成果,凡經過審查發布的部標準(專業標準),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在下述一個方面或幾個方面對生產和建設,有顯著作用和較大技術經濟意義,視其成果大小和取得的難易程度,予以獎勵:
1.保證和提高產品、運輸和工程質量。
2.充分利用國家資源,節約原料、材料、燃料。
3.合理發展產品的系列、品種、規格、提高零部件、元器件的互換性和通用程度。
4.提高設計、生產、施工、檢驗和科學試驗的工作效率及試驗、檢驗的精確度。
5.保證人身健康,產品、工程和運輸安全可靠,環境的清潔衛生。
6.恰當處理生產、使用、流通之間的矛盾,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7.有利于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
8.有利于管理的合理化和現代化。
第三十二條 標準科技成果的獎勵按交通部(80)交科技字1503號文《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試行辦法》,報交通部科技局審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由部科技局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標準化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矛盾時,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
第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公路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公路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公路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市場動態管理,并依法對全國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公路建設行業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五)發布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息;
(六)指導和監督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建立本地區公路建設招標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四)發布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并按規定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的信息;
(五)指導和監督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配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管理;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十條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設項目,也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
項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備案制度。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依法核準后,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成立或者明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將其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法人或者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公路建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作出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四章 市場主體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公路建設市場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采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意見;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
(四)工程結構設計是否符合安全和穩定性要求。
第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向相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的全套文件;
(二)專家或者委托的審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
(三)項目法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批準使用,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使用,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不得規避招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當依法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串通投標,不得以行賄等不合法手段謀取中標。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條款,不得簽訂虛假合同。
國家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項目法人與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簽訂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國家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施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批同意;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計;
(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五)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六)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四)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五)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六)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一)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為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以滿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組織生產,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備人員和設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監理管理制度,保持監理人員穩定,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
(五)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供貨質量和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六)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試驗規程和合同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資料。
第二十九條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負監督責任,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試驗檢測單位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其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一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嚴格按照合同工期組織項目建設。項目法人不得隨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縮短合同工期的,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合同工期,但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并按照合同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辦理工程結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款管理,做到?顚S,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項目法人對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
第三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和節約用地。
第三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勘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設計變更的意見,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設計變更虛報工程量或者提高單價。
重大工程變更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經項目法人批準,可以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委托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但不得轉包或者二次分包。
監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轉包。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
項目法人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須經監理審查,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
勞務分包人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第四十條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使用農民工的管理,對不簽訂勞動合同、非法使用農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要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項目法人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的交工驗收,并報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的動態管理。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查處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建設市場的信用管理體系,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招投標活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承接任務情況和其他動態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項目法人應當將其他從業單位在建設項目中的履約情況,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實后記入從業單位信用記錄中。
第四十五條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應當作為公路建設項目招標資格審查和評標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處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規章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實行地方保護的或者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八條從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請公路建設從業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質量、施工工期等義務,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亂占土地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填報有關市場信息時弄虛作假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六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設市場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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