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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最終解釋權”的法律效力分析
“最終解釋權”性質的理論探析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商家最終解釋權應作為合同的格式條款進行定性,而不是作為雙方進行約定制定的一般性條款。下面為大家帶來商場“最終解釋權”的法律效力分析,歡迎閱讀!
【法律依據】
《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果承認商場單方提供的規定由商場享有合同的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有效,則意味著一旦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以商場單方的解釋為準。這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應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最終解釋權”性質的理論探析根據《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商家最終解釋權應作為合同的格式條款進行定性,而不是作為雙方進行約定制定的一般性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條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關于商場“最終解釋權”的法律效力,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從我國合同法規定上看,“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條款;顒又,消費者與商場簽訂的合同由議定條款和格式條款兩部分構成。買賣商品這一部分的內容為議定條款,并且決定了該合同的性質為買賣合同;而商場的促銷活動這一部分內容為格式條款,附加于買賣合同之中,使該合同成為格式合同。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
(7)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8)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認定商場的“最終解釋權”條款為無效條款,是因為它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爭議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從合同解釋理論上看,對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對合同的解釋,更不等于對合同享有解釋權。合同的解釋是指根據有關的事實,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對合同的內容所作的說明。無論是劉女士還是商場,他們所提供的"解釋"實質上只是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因為對合同享有解釋權,在合同法領域中是指在對合同的理解當事人產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場合,以法院認定的公平正義去解釋合同,填補漏洞。
商場通過合同為自己設定的“最終解釋權”,在權利內容上相當于司法機關對合同的解釋權。根據合同解釋的原理,這項權利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享有,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產生。由此可見,根據合同解釋的相關理論,商場不應享有對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拓展】
條款規范
立法規制
所謂立法規制,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將某些格式條款,如“最終解釋權”條款,作為不平等格式條款明確寫進法律,當合同中出現此類條款時,宣告無效。
立法規制中,以實體法規制格式條款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規制和司法規制的基礎。國內外格式條款立法體例,不外乎兩種形式:“其一是規制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散見于各單行法中,并由一部位階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統攝。其二是在有位階較高的法律對格式條款作出抽象規定之外,又制定出對格式條款予以專門規范的法規! 中國應兼采這兩種立法體例,一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制定有關格式條款的一般性、原則性規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定格式條款單行法,對格式條款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中國規制格式條款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的第39條到41條以及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海商法》中的一些條款。同時,在上海、甘肅等地已相繼出臺《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甘肅省合同格式條款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
中國法律對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從立法形式上來看,中國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散見于多項法律之中,過于簡單化和概括化,沒有共通性的指導原則,很難形成一個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制體系,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很難做到有法可依。從立法內容來看,法律對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內容簡單抽象、可操作性不強,不利于運用法律的杠桿來規制格式條款,維護公平正義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例如,存在對格式條款的訂立程序未予規范;對提供格式條款方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當格式條款無效時的處理未予規定;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具體情形未涉及等情況。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不足,目前中國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規范已不能適應日益紛雜的社會經濟活動,也難以在行政、司法活動中體現公平與正義的法律價值。
針對目前中國的立法現狀,建議對《合同法》中關于格式合同規制的條文作出司法解釋,其中應當包括對不平等格式條款如何確定,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的認定以及合理提請注意的方式等問題的解釋。并在條件成熟時進行專門立法,通過專門的法律對格式條款進行全盤規制并為行政規制及司法規制奠定基礎。該專門法律需以加大對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的保護力度,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對等作為立法宗旨。該專門法律應對格式條款及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定義、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和方法、格式條款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的內容和程序、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認定和處理等方面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這一做法不但是近年來多數國家的通行作法,同時也為實踐證明是較為完備的作法,已成為當前各國共同的趨勢。
根據本文對“最終解釋權”條款的分析,建議在格式條款單行法中將其明確規定為不平等格式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并由其提供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做法,一方面能讓商家從法律上直接認識到“最終解釋權”條款的制定將最終被否定,從而減少這類條款的使用;另一方面能使消費者更清楚的了解“最終解釋權”條款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能預知自己進行訴訟的結果,從而提高消費者尋求司法救濟的積極性。
社會規制
所謂社會規制,是指由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與相關企業協商確定格式條款的使用、受理投訴、調解糾紛,向有關機關提出管理乃至取締特定格式條款合理化建議,對特定格式條款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行業協會規制
由各行業協會對格式條款進行審查和監督的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比較盛行,并且達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中國市場經濟的現實發展程度相對較低,各行業對誠信這一市場活動最高道德準則的理解和執行還很不到位,致使中國建立的一些行業協會尚不健全,不可能超然于本行業的經濟利益而為消費者主持公道。因此,用此種方法規制格式條款在中國目前尚有困難。具體來講,主要存在這樣一些顧慮:“第一,行業協會是否有能力承擔對格式條款的審查和監督責任頗成問題;第二,行業協會是否能站在消費者立場與企業對立存在疑問;第三,行業協會是否會為了企業利益使利用格式條款避法的行為更加惡化!
中國各行業對誠信原則的理解和執行不到位,主要表現在制定格式條款的單方意志性較強。這一點從商家堅持于商品促銷廣告中使用“最終解釋權”條款就可以看出。而要改變這一局面,首先要使商家認識到:通過“最終解釋權”條款,確實有可能獲得短期利益,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暫時處于強勢地位,但付出的是信譽的流失,從長遠來看其實并不合算。更進一步,要使商家意識到:保護消費者權益,實際上也是保護商家的合法權益;誠信才是根本的經營之道。相信在誠信基礎上,建立起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超然于本行業經濟利益之上、能夠主持公道的行業協會,對格式條款的規制必將起到重要作用。
消費者協會規制
消費者協會是一個代表消費者群體利益的中介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它的定位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該法第32條賦予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等七大職能,卻沒有對其職能的履行方式作出規定。這使得消費者協會一直處于沒有行政職權,也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尷尬境地,在為消費者維權過程中,常常有心無力。
消費者協會在面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既不能采取行政措施,也不能直接狀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調查、調解、為消費者提供法律援助、對侵權行為進行曝光等方式協助解決,而這些方式都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弱點。以調解和“曝光”為例:由于商家的優勢地位,及消費者往往耗不起調解的麻煩,往往只能接受商家并不合理的解決條件;各地方消協并非都具備足夠的法律素質與專業技術知識,其不正當的“曝光”行為,可能引發侵犯商家權利糾紛,而一旦消協因此而承擔了敗訴責任,將產生巨大的不利的社會效果。
除了以上消費者協會本身的問題,中國對格式條款的規制還存在以下現狀:首先,當前許多不平等格式條款涉及的消費者眾多,對于單個消費者來說受損利益微小,許多消費者不愿花費時間和精力進行訴訟。其次,許多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性不明顯,普通消費者經常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而不自知,更談不上有針對性地提起訴訟。再次,相對處于劣勢的消費者在證據采集與運用上明顯不能與勢力強大的商家對抗。
規制格式條款的作用
因此,為在中國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規制格式條款的作用,建議對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格式條款,消費者協會有權要求格式條款提供方予以糾正,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建議變更該條款或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建議賦予消費者協會以訴權,對相關企業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宣告某個行業、企業所使用的某個格式條款無效。
行政規制
所謂行政規制,是指由行政監管機關對格式條款進行管理,不同行業的格式條款均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監督、修改或撤銷。
行政規制是對格式條款最早的規制方法,也是各國現行的普遍做法。在中國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能,可見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是行政機關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格式條款的行政規制可分為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事先審查是由有關行政監管機關對格式條款的內容在其公開使用前進行審核,將不公平條款遏制于初始。事后監督是由有關行政機關對正在使用的格式條款進行審查,對認為不公平的條款發布禁止使用的禁令。無論事前審查還是事后監督都存在缺陷,要使得國家對格式條款的行政規制更合理、有效,應當兼采事前審查和事后監督。
目前,中國的格式條款基本上是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批準或制定即中國對格式條款的行政規制以事先審查為主。而行業或部門保護主義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對格式條款進行事先審查的效果不佳。因此,建議在整頓行政機關事前審查的同時加強其事后監督。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格式條款的主要監督管理機關,建議使其有權對使用中的格式條款的公平性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平等的格式條款,使其有權責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糾正,并視其情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最終解釋權作為不平等格式條款之一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不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也是對社會公平的踐踏和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建議行政監督機關主動對這一商家廣泛使用、消費者不斷反映、消費者協會多次點評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采取針對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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