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
對于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你了解多少?下面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參考作用!
一、解除合同違約金
1、合同解除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2、處于違約狀態的當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對方履行,而對方仍不履行所產生的合同解除權
3、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合同當事方應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謹慎遵守約定
法律之所以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守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是為了避免合同雙方為了達到自己的一己私利而任意違約和解除合同。
而對實際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履行不經濟的合同允許違約方解除,是為了在確保合同公平的情況下兼顧效率的`立法目的。
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不能任意擴大適用,導致其與守約方解除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做為合同當事方仍應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謹慎遵守相關約定,對于合同履行中產生的問題應盡快協商解決,以免陷入長時間的糾紛中。
二、解除合同違約責任
旅游出發前解除合同違約如何退費?
據國家旅游局《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示范范本,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解除合同。
在出發前7日以上提出解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但之后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還全額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10%;出發前3日至1日為15%;出發當日為20%。
旅客在出發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50%;出發前3日至1日為60%;出發當日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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