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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應具備條款
導語:保管合同一般應該具備什么條款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保管合同應具備條款
保管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列條款:
⑴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票9芪锲返脑敿毭Q;
、潜9芪锲返囊幐、型號;
、缺9芪锲返臄盗、質量;
⑸保管的方法及場所;
、时9艿氖掷m(主要指存、領手續);
⑺驗收的方法;
、虛p耗標準及損耗的處理;
⑼費用的負擔和結算方法;
、芜`約責任;
⑾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衅渌s定的事項。
【延伸閱讀】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須承擔責任的情況
依《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
1、保管物必須是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間屆滿以后毀損、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但保管是無償的,并且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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