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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淘寶”合同是否有效?
導語:現在越來越多人喜歡網上購物,那么未成年人“淘寶”合同是否有效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未成年人“淘寶”合同是否有效?
許某喜歡通過網絡訂購商品。某日,某商家將一臺值近萬元的電視機送到許某家中,但許某表示自己并未上網訂購過這種商品,后來才知是許某不在家時,其未成年的兒子在網上訂購的。平時許某通過上網淘寶時其子時常在旁觀看,因此知道許某的賬號和密碼,也了解一些網上購物的知識,一次在瀏覽網頁時覺得這款電視機特別適合用來玩游戲,就在沒有和家人商量的情況下擅作主張下了訂單。
許某認為,自己從未有過購買電視機的意向,也沒有進行過在網上購買該物品的操作,而是自己未成年人的兒子下單購買的,兒子作為未滿18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該合同應該是無效的,便拒絕接受這臺電視機;而商家認為,下單的客戶是許某自己的賬號,而且是經過實名驗證過的,在下訂單時商家不能確認到底是誰下的訂單,自己只能是照單發貨,并且自己的貨物本身沒有任何瑕疵,許某有義務接貨付款。雙方為此爭執不下因此成訟。
【分歧】
未成年人“淘寶”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隨著現代社會網絡購物的增加,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參與到網購大軍的行列中來,關于未成年買家與商家之間的糾紛也變得愈發普遍。針對這一現象,在認定網絡環境下買賣雙方合同關系時就應該適應現代觀念,不區分合同主體的行為能力。因為在網購過程中,賣方并不能像現實交易一樣清楚的認識到購買者的年齡,如果因為買方是未成年人就可以隨意的認定合同無效,那對于賣方來說無疑加重了其風險,這不利于保護網絡交易中賣方的利益。為了保護電商的權益,促進網絡購物的發展,應當認定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購買物品的合同是有效。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網絡購物中電子合同當事人締約能力仍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由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認知的局限性,導致了他們缺乏進行民事行為所要求具備的意識能力,他們在民事交易中無法準確的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案件中許某之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訂立的合同應當為效力待定,而后其作出的購買行為并未得到其監護人的事后追認,此時為了保護買方的合法民事權益,他們訂立的合同因存在瑕疵而應認定為無效。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一般是可以根據對方的外貌、行為舉止、身份證等方式來判斷對方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但網絡購物中的雙方當事人只能通過虛擬的數據進行交流,使得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的難度加大。但是,網上“淘寶”只是改變了合同的訂立、履行方式,并不觸及民法、合同法中諸如基本原則、民事行為能力等根本性規定。因此,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圍訂立網絡購物合同的效力,應當原則上遵循傳統民法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買賣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五十一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本案中許某的兒子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締約能力,訂立合同后許某作為監護人并沒有追認合同為有效,此合同也不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因此該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監護人的追認而無效。
目前我國沒有對這種現象進行明確的界定,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但是網絡交易中有未成年人在隱瞞家長的情況下“鉆了空子”的狀況時有發生,一旦家長不認可交易,將會引起一系列的糾紛。因此,筆者還是呼吁商家和買家在進行買賣時多要多留個心眼,了解買賣雙方的基本情況情況后再做買賣,以免產生不必要的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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