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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有何區別
導語:大家可能都聽說過倉儲合同跟保管合同,那究竟這兩類合同有何區別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有何區別
一、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由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貨物,存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還該物的合同。由以上含義可知,兩類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范圍較倉儲合同更廣,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二、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異同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自雙方訂立合同時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無償的,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倉儲合同的倉儲營業人須為有倉儲設備并專事該類業務的人。
4、過錯責任
(1)保管、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均為過錯責任;
(2)無償保管人僅對其故意及重大過失負責;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人的過錯責任】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要承擔沒有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倉儲人的過錯責任】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貴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條)
聲明義務,否則按一般物品賠償。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6、第三人對物主張權利時,除被保全或執行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原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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