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
導語:勞動關系的確立并不是以簽訂合同為條件的,而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經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那如果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話,有什么后果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
概念描述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
參考案例
案情簡介
某公司為2010年3月成立的新公司,成立之初組織機構尚未完全穩定,之后公司來了新主管,發現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別是勞動合同的簽訂,存在某些員工未簽訂的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經重新整理后,2012年6月,安排全部員工重新或按入職日期補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在這過程中,只有某部門員工郭某(2010年12月入職,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不予配合,經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公司簽訂合同,2012年7月底,公司領導決定,由于員工郭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動離職處理,給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資,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
隨后,員工郭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職日一個月起的兩倍工資賠償,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補交在職期間社保等要求。
案件分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旦達成意向,雙方愿意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說,勞動者已經開始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系已經存在,但沒有在工作開始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郭某主動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失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當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只能容忍1個月,對1個月的期限來臨之前仍然拒簽的,應當及時地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這樣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所以說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雙倍工資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解決辦法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規定范圍內必須遵守的事項,如果勞動者據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地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這樣才可能不涉及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的問題。
【溫馨提醒】
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嚴格遵守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不但是保護員工的權利,也是在保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樣日后遇到勞動糾紛,企業就能及時的拿出證據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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