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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交還鑰匙是否就是單方解除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租客交還鑰匙是否就是單方解除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租客交還鑰匙是否就是單方解除合同
案例:錢某于2015年8月租住李某的房屋,雙方簽訂了租期24個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交接時填寫了交接清單。11月供暖開始,錢某發現暖氣不熱,期間也曾與李某協商卻未能解決問題,于是,錢某用EMS向李某寄了一份 “解除合同通知書”,并將鑰匙一同放在里面,F在,錢某要求李某退還其剩余租金并支付違約金。
然而,房主李某卻認為,雖然錢某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但錢某單方是無權解除合同的,并且自己也沒有違約,房屋交接時錢某也在場,還簽了交接清單,現在暖氣不熱,應該由錢某負責處理,自己不同意解除合同。
于是,錢某找到市北區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姜東,要求調解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了解情況后,調解員將李某約至調解室,勸解道:“雖然雙方簽了交接清單,但事實上很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交接時暖氣設施看上去正常,但是到了供暖季才會發現暖氣不能正常使用,比如漏水、不熱等!
另一邊,調解員對錢某說:“對于一份兩年期的租賃合同,即便在第一年度開始時發現暖氣不能正常使用,這也不購成錢某單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因為暖氣不能正常使用的問題在出租方、承租方、物業公司、供熱公司的共同參與下應當是比較容易解決的。雖然你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并交還房屋鑰匙,表明了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愿,但無合同依據,也不符合《合同法》關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合同并沒有解除!
經過多番溝通協商,李某同意協助錢某解決暖氣問題,雙方繼續履行租房合同。
法律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把鑰匙還給房東算解除合同嗎
把鑰匙還給房東不算解除合同。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
1、租賃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租賃期滿,當事人不得續租;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滅失的,出租人應當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應當解除合同;
5、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或者滅失,致使合同承租目的無法實現的,應當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期滿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并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租房提前退租怎么處理
租房提前退租可以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違約金,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一致或者出現租賃物危害健康等情形時,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解除權】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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