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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合同訴訟管轄問題處理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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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合同訴訟管轄問題處理的法規
合同訴訟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條文釋義及其他方面發生爭議,而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guanxia)。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guanxia),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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