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結束雙方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那么勞動合同解除有哪些注意事項呢?yjbys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勞動合同解除注意事項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種類有:
一、勞動合同雙方合意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對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
1、預告解除
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特殊條件限制,只要單方履行預告義務即可,不需要法定理由。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沒有書面要求,只要告知即可。
勞動糾紛律師提醒:如果勞動者以預告解除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將不能要求單位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即時解除
即時解除是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特別注意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糾紛律師提醒注意: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總結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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