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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合同擔保若干規定「全文」
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條 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保證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
本規定所稱專業擔保公司,是指以擔保為主要經營范圍和主要經營業務,依法登記注冊的擔保機構。
第八條 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擔保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
第九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建設合同擔保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合同擔保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業主(房地產開發商)、承包商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記入房地產信息管理系統、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等不良行為記錄及信用評估系統。
第二章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一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同時,應當向承包商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工程,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
第十二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
業主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與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
第十三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條 對于工程建設合同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業主工程款支付擔?梢园垂こ毯贤_定的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但每段的擔保金額為該段工程合同額的10-15%。
第十五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分段滾動擔保的,在業主、項目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對分段工程進度簽字確認或結算,業主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后,當期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解除,并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
第十六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與工程建設合同應當由業主一并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投標擔保
第十七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或定金(保證金)擔保方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十九條 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外,中標人在截標后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者中標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招標人有權對該投標人所交付的保證金不予返還;或由保證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證責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標人支付投標保證金,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二)招標人依法選擇次低標價中標,保證人向招標人支付中標價與次低標價之間的差額,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三)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保證人向招標人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第四章 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二十三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建設合同價格(中標價格)的10%。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工程,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價格的15%。
第二十五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方式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規定或者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條 承包商由于非業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證責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二)直接接管該項工程或者另覓經業主同意的有資質的其他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業主仍按原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證人在保證額度內代為支付;
(三)按照合同約定,在擔保額度范圍內,向業主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 業主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承包商,說明其違約情況并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單位對承包商違約的書面確認書。如果業主索賠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業主還需同時提供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同一銀行分支行或專業擔保公司不得為同一工程建設合同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三十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是指擔保人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承包商付款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
第三十二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自各項相關工程建設分包合同 (主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條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工人工資等各項費用和價款的,由擔保人按照擔保函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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